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最受关注的强制措施之一。对于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能不能把人先保出来”往往是最急切的问题。但什么是取保候审,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申请时机怎么把握,申请被驳回后还有什么救济途径,很多人并不完全清楚。本文从纯粹的刑事法律科普角度,为读者系统梳理取保候审制度的完整法律知识。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理解取保候审,首先要理清它的法律性质。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终结,也不等于无罪释放。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仍在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只是暂时不需要在看守所内羁押。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将面临撤销取保、重新羁押的风险。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仍有可能是提起公诉和定罪判刑,也可能是不起诉或判决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这四种法定情形中,第二种是实践中适用最广泛的一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里的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即当事人是否存在逃跑、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继续作案等风险。具体考量因素包括涉嫌罪名的性质和轻重、是否具有前科劣迹、是否认罪悔罪、有无固定住所和稳定社会关系、是否积极退赃退赔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同时规定了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取保候审。但其中具有上述第三种、第四种法定情形的除外。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可申请,但申请时机不同,成功率差异很大。实践中存在三个重要的申请节点。
第一个节点是刑事拘留后至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前。在公安机关拘留期限届满前(一般拘留期为三至七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对于情节显著轻微、证据明显不足、当事人身体状况极差等案件,公安机关在这一阶段直接取保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对于大部分案件而言,这一阶段的申请难度较大。
第二个节点是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公安机关将案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院有七日的时间进行审查。这七日是整个刑事拘留周期中辩护价值最高的时间窗口。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会重新审视案件证据是否达到逮捕标准、当事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如果能提交一份系统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当事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争取不予批捕的效果往往优于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一旦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这就是业内常说的“黄金七日”。
第三个节点是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当事人已经被逮捕,并非毫无机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当事人或家属可以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论证继续羁押已不具备必要性。
取保候审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核心内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被申请取保候审人的基本信息及涉嫌罪名;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应当结合法定条件逐一论证;保证方式,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是核心,应当重点论证为什么当事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佐证。可以附上的材料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和表现证明;住所地派出所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家庭关系证明;医院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明(适用于身体原因申请取保);退赃退赔凭证和被害人谅解书(适用于有被害人的案件);社会危险性评估材料,如无前科证明、社区评价证明等。
取保候审有两种保证方式,公安机关会要求申请方选择其中一种。
保证人保证是提出一名或数名保证人,由保证人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的义务是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金保证是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具体金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经济状况等综合确定。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解除取保候审时保证金全额退还;违反规定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两种方式均有效力,家属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选择保证金方式的,应保留好交纳凭证,以便解除取保候审时办理退还手续。
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此外,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一项或多项特殊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这些规定不是形式要求,违反任何一条都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保证金被没收、当事人被重新收押。尤其是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市县这一条,很多当事人以为“只是去隔壁城市办个事当天回来没关系”,这是错误的认识。无论时间长短、距离远近,只要离开所居住市县未经批准就是违规。
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后,并非无计可施。申请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在案件出现新的情况时再次申请,如当事人身体状况恶化、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已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重新申请,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主体变更为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的审查角度可能与侦查阶段有所不同;对逮捕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论证继续羁押不符合法定条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家属不要在同一阶段、同一条件下反复提交内容完全相同的申请,这样不仅无助于推动案件,反而可能造成办案机关的负面印象。每次申请都应当基于新的情况和新的理由。
这是最需要强调的一点。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以为“人都放出来了就没事了”,这种认知是有偏差的。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的变更,案件仍在继续推进。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会继续侦查,期限届满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仍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犯罪的,仍会作出有罪判决。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和案件后续的处理结果,仍然是当事人需要严肃面对的现实。
正确的态度是:珍惜取保候审的机会,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律师的后续辩护工作,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或在审判阶段适用缓刑,为案件最终获得最优结果做好每一步的准备。取保候审是争取从宽处理的第一步,而非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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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取保候审特定场所是什么场所,取保候审地点规定
内容投稿:傅然灵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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