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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犯罪构成要件解析(第一款)
(一)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他人的财物,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公然夺取行为。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财物而取回,不构成本罪。
(三)客观方面:抢夺公私财物
“抢夺”是指公然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但未对人身使用暴力或胁迫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包括:
公然性:行为人在被害人当面或者在其可以立即察觉的情况下,公然夺取财物。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不同,抢夺不避讳被害人知晓。
对物不对人:只对财物本身使用有形力(如突然拽走、夺走),而不对人身使用暴力或胁迫。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关键。
财物紧密占有:财物处于被害人身体控制范围内(如手中、肩上、包中、自行车筐内等)。如果财物脱离人身(如无人看管的放在地上、桌上),直接拿走可能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夺罪。
抢夺的典型案例:
飞车抢包(未伤人,直接拽走挎包);
趁人不备,突然夺走手中的手机;
在街上抢走他人佩戴的金项链(未拉扯伤人);
从自行车前筐中快速拿走乘客的手提包。
不构成抢夺的案例:
趁被害人熟睡时拿走其手机(缺乏公然性,应定盗窃罪);
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后再取走财物(对人使用了暴力,应定抢劫罪);
被害人因惊吓而放手,行为人取得财物(仍属抢夺,因未主动使用暴力);
将被害人衣服撕破、皮肤划伤(如果是在夺取过程中因用力过猛造成的附带伤害,一般仍定抢夺罪;但如果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致伤,则转化为抢劫)。
(四)入罪标准:数额较大 或者 多次抢夺
本款规定了两种独立的入罪路径:
路径一: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数额标准如下:
档次 数额标准 适用情形
数额较大 1000元至3000元以上(各地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 基础入罪门槛
数额巨大 3万元至8万元以上 量刑升档
数额特别巨大 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 量刑更高档
各地具体标准会有所不同,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的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为2000元或3000元;中西部地区可能为1000元至1500元。
路径二:多次抢夺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这一规定。与盗窃罪的“多次盗窃”类似,“多次抢夺”是指二年内抢夺三次以上。
每次抢夺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甚至可以分文未得(未遂),但必须实施了抢夺行为。
旨在打击那些“小抢不断、积少成多”的惯犯。
二、量刑阶梯
情节档次 刑期 附加刑
数额较大 / 多次抢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 / 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除了数额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
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可降低数额标准的50%认定);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导致被害人轻伤、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期间抢夺;
在公共场所抢夺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等。
特别提示:抢夺罪虽不以人身伤害为要件,但如果抢夺行为本身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例如用力过猛致被害人摔倒后脑着地死亡),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抢夺罪(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而非转化为抢劫罪。但如果行为人在抢夺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胁迫,则按转化型抢劫罪(第269条)处理。
三、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本条最重要的特殊规则,属于法律拟制(即立法者特意将某种行为按照另一种犯罪处理,即便其不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为何转化?
盗窃、抢夺、诈骗等财产犯罪中,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就具有随时可能使用凶器威胁或伤害他人的危险。为了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法律规定:即使行为人没有实际使用凶器,也没有展示凶器,只要“携带”了凶器去抢夺,就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的刑罚远重于抢夺罪(抢劫罪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可至死刑)。
(二)“凶器”的范围
与盗窃罪中的“携带凶器盗窃”类似,这里的“凶器”包括两类:
第一类:国家禁止的管制器具
枪支、弹药、爆炸物;
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
警械、电击器、弩等。
携带上述物品抢夺,无论是否使用,直接按抢劫罪处理。
第二类:其他足以危害人身安全的器械
砖头、棍棒、绳索、砖块、铁管、锤子等;
日常用品但被用作凶器(如菜刀、剪刀、扳手);
关键是该器械在客观上具有杀伤力,且行为人携带了。
(三)“携带”的含义
携带是指行为人将凶器带在身上(口袋、腰间、背包内),或者置于随时可以取用的地方(如放在摩托车上、身旁的袋子内)。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使用、展示或威胁使用凶器,只要在抢夺时“随身携带”即可。
重要区分:
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并且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然成立抢劫罪(属于典型的抢劫),无需引用本款;
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但完全未使用、未展示,依据本款仍然按抢劫罪定罪(法律拟制);
如果行为人携带的凶器与抢夺行为完全无关(如身上带着一把水果刀准备回家削水果,临时起意徒手抢夺他人钱包),是否转化?理论上存在争议。司法实践倾向于:如果行为人携带的“凶器”与抢夺行为没有客观上的关联性(即不是为抢夺而准备,也未被感知、使用),则不按本款转化,仍定抢夺罪。但携带管制器具本身就违法,可能另受行政处罚。
(四)转化的法律后果
一旦被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适用《刑法》第263条:
基本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情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多次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或救灾物资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比抢夺罪的最高刑(无期徒刑,且极少适用),抢劫罪的死刑可能性大幅提升了法律风险。
四、抢夺罪的既遂与未遂
既遂标准: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财物。对于飞车抢夺等,通常以行为人拿到财物、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范围即为既遂。如果行为人伸手去拽但被害人紧抓不放,行为人未得手,属于未遂。
未遂的处罚:抢夺罪未遂一般不处罚,但对于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如抢夺金店、银行)或以珍贵物品为目标的未遂,可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践中的典型问题
问题一:飞车抢夺如何认定?
飞车抢夺(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等快速抢包)是实践中多发且危害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拖拽、拉扯,导致被害人倒地或受伤害;
明知会导致被害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放任伤害结果发生;
夺取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强行逼倒他人以夺取财物。
问题二:抢夺过程中导致被害人轻微伤或轻伤,如何定罪?
如果该伤害是抢夺行为本身造成的附带后果(如被害人自己摔倒),不是行为人主动施加的暴力,一般仍定抢夺罪,但可作为从重情节(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如果行为人明知其抢夺行为(如高速飞车抢包)极易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仍然实施,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可以认定为抢夺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最高无期),也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条)或故意伤害罪,视具体案情。
如果行为人抢夺后为了逃跑而主动推搡、踢打被害人,则按转化型抢劫罪(第269条)处理。
问题三:多次抢夺,每次数额很小,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多次抢夺”(二年内三次以上)是独立入罪情节,不要求每次达到数额较大。例如:甲在两个月内在不同地点抢夺了三次,每次只抢夺几十元的零钱,总额不到300元,仍然构成抢夺罪(但不一定判处实刑,情节轻微的可能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问题四:携带凶器但未使用抢夺,如何量刑?
直接按抢劫罪定罪,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上(且不得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携带一把水果刀去抢夺一个价值1000元的包,虽然抢夺行为本身只够“数额较大”(三年以下),但因携带凶器,将面临抢劫罪三年以上的刑期(具体量刑考虑凶器的危险性、是否展示等因素)。这是一个非常重的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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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广西抢夺罪立案标准文件,广西抢劫视频完整版
内容投稿:苏浩
内容审核:余嘉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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