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起诉,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起诉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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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起诉,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起诉受害人展开解释普法,如您有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起诉法律问题,可点击我们在线客服咨询。欢迎访问苏州惠诚律师网。

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起诉,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起诉受害人

历经 11 年,保险法终于要修订了,这次不光是修订,还是大改!

上周五,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次改动非常大:新增条文 41 条、删除条文 8 条、对 100 条作了实质修改...


毕竟这些年来,随着互联网保险发展,百万医疗险,惠民保,增额寿等新产品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公司发生风险被处置:安邦、华夏、天安、恒大....

从详细条款来看,有些变化直接影响保单安全性、理赔金计算,还有一些你可能没注意到的权利。

按照大家关心的顺序,分为 4 个部分:

  • 万一保险公司倒了,保单怎么办?
  • 买保险,哪些规则改变了?
  • 理赔金计算,哪些规则变了?
  • 手里的保单,多了哪些权利?

也提醒大家,这只是征求意见稿,不是正式法律,但大方向已经定了,值得一看。以下我们简称为“征求意见稿”。


万一保险公司要是倒了,我的保单怎么办?

交几十年保费,万一保险公司没了怎么办?这一直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去年,也有传言说《保险法》修订后将“打破刚兑”,事实如何呢?我们来看看。

1、年金险,长期健康险也能被转移了

现行《保险法》第 92 条,只规定人寿保险可以被转让。

有人说年金险也属于人寿保险,适用这一条,其实并不是这样,国标《保险术语》3.10.1明确规定,人寿保险包含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险等,并没有写年金险。

这次征求意见稿也把年金险、长期健康险纳入。

《征求意见稿》第一百零一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风险需要退出市场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长期健康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应当转让给其他经营有同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也就是说,不管你买的是养老年金险,快返年金险,固收还是分红,又或者是长期重疾险,保证续保的长期医疗险,《征求意见稿》都规定要转让,旧保单同样受保护。

如果买的是一年期不保证续保的重疾险、医疗险,则不在转让范围内。

顺便说一下,过去用的是“必须”,现在全部改成“应当”,这不代表放宽,立法上没有区别,都是义务性规范。

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2、保险保障基金,不是无限兜底

2024 年市场流传过一个说法:保险法修订可能加上“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合理变更”,当时引发了“保险要打破刚兑”的讨论。

而最新征求意见稿里面根本没有这一条,但有了下面这样一句话。

《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七条

保险保障基金实行限额救助,超出救助限额的部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受偿。

翻译一下:救助有上限,并不是无限兜底。

其实《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早就有类似规定了:人寿保单转让救助,个人保单,以保单利益 90% 为上限,机构按 80% 为上限,这次是把法规写成了法律。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回看过去保险公司处置时,基本都是全额兑付,安邦、华夏、天安、恒大的保险消费者,都没有遭受损失。

未来个人受到损失,其实也很难,保险保障基金补完后的缺口,新接手的公司和股东也会补资金,补不上根据《征求意见稿》第171条,你获得的补偿也不会低于“直接破产清算所得”。

我觉得,这个对普通保险消费者影响不大,如果你担心这种事情,也可以考虑把大额保单拆开,买在不同的保险公司里面。

3、现金价值、未满期保费,也能优先赔偿

先来说一下概念,退保的钱,在长期险叫现金价值,而一年期不保证续保的产品,通常叫做未满期净保费,如众民保 2026。

现行《保险法》只规定保险公司破产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优先,但退保的钱没有写,这次补齐了,这笔钱也得到了明确保护。

《征求意见稿》第一百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从“出事有人管”,变成“怎么少出事”

这些年来,保险公司发生风险,监管总能先知先觉在初期就进行处理,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这类经验可以到延伸到法律里面,新增了很多限制规定:


比如说,过去保险公司出事,基本靠保险保障基金出钱、出力。

现在有地方政府参与,比如之前设立海港人寿接手恒大人寿保单,有深圳国资;信泰人寿有浙江国资,处置途径变多了。

总结下来,救助有上限是事实,但监管政策也在收严,处置途径在增加。作为普通保险消费者,你的保单实际上比以前更加安全了。


买保险的时候,规矩变了

前面讲的是“公司出事怎么办”,这一部分讲“买保险时,你该注意什么”。

这次修订,普通保险消费者的责任有所增加,买保险这件事,越来越需要每个人上心。

1、如实告知,被保人也得负责

这是投保环节变化最大的一条。

现行《保险法》第16条只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现在增加了“被保人”。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 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就明白了。

王女士给丈夫买百万医疗险,健康告知是王女士代填、全勾了“否”。丈夫前年体检查出肺结节,觉得是小毛病没跟妻子提。几年后丈夫住院,申请理赔。

按现行《保险法》,如果王女士不知情,也问过了丈夫比如有聊天记录,保险公司不一定能靠“未如实告知”拒赔成功。按征求意见稿,丈夫作为被保险人,明知肺结节不告知,保险公司直接拒赔,王女士打官司也很难赢。

现在很多时候,都是一个人给全家人买保险,以后这种情况要更加注意,一定要让被保险人自己过一遍、自己确认健康告知。

2、免责条款,投保人可以问

这一条,改动很微妙,值得单独说。

过去保险公司经常败诉,原因就是对免责条款没有进行“明确说明”,但新规多了一句“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按要求明确说明,致使投保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意味着,投保人有权利找保险公司确认免责条款、赔付比例降低、免赔额等条款,保险公司必须明确解释说明。

保险公司没有解释清楚,导致你理解不了,这个条款可以当作不生效。

但反过来说,如果你自己不找保险公司问,保险公司也做好了提示比如加粗加黑之后,那它就没有责任了。

这样一来,如果发生了免责条款里面的事故,投保人去打官司,很难赢——保险公司不再需要证明“每条都讲过了”,可能只需要证明“你没问”。

也建议大家,买保险时候一定要好好看看条款,尤其是加粗加黑的部分。有疑问可以去问销售和客服,留下聊天记录、录音、邮件等,作为证据保护自己。

3、收保费了核保结果没出,出险也得赔

最后一条,是个很实在的小利好。

线下保险,比如开门红期间经常有“预收保费”的情况,保险公司再安排体检、等待人工核保等,时间会拖很久,中途出了事,可能就有理赔纠纷。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如下内容: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保险人接受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并收取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的,视为保险合同成立。

给大家举个例子,张女士提前交保费买了一份重疾险,核保结果还没出来时,张女士因意外导致双目失明符合重疾理赔条件。

核保结果出来了,如果张女士符合健康告知,那保险公司就该赔钱;如果不符合健康告知,那就不该赔钱,但保费要退回来。

这个其实是之前《保险法解释(二)》的内容,征求意见稿计划从「司法解释」变成法律条文。

总的来说,以后买保险,不管投保人、被保人都得看健康告知,还有免责条款等加粗加黑的内容,消费者个人要为买保险承担更多责任。


理赔时,算账方式改变了

这一部分,讲的是真正理赔金的计算,过去有些模糊地带,现在明确了,也给了消费者一些利好。

1、报销型医疗险,不能两头拿钱了

医疗险的条款,大多数写着要扣除第三方责任人的赔付金额。

但实际打官司时,有些法院会按照现行《保险法》第46条规定,允许双重赔付。

现行《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这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这类费用补偿型人身保险,按照下面的法律执行: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三条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举个例子,张三被天上掉下来的花盆砸了,住院花了 20 万,如果责任人赔了 20 万医疗费,张三之前买的医疗险就不会再赔了。

不过说实话,实际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争议,比如说责任人赔的是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保险公司去扣除也不合理。

这条法律只适用于费用补偿型,也就是报销型产品,比如医疗险、意外险的意外医疗,不适合定额给付型,比如重疾险、寿险,意外险的身故、伤残等,不管第三方赔多少,保险公司都是正常赔。

2、打官司的时间,放宽了

这里先介绍一个名词——诉讼时效,是找法院打官司的时效,过了诉讼时效,被告就可以请求法院直接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过去非人寿险的诉讼时效是 2 年,这次征求意见稿延长到了 3 年,和民法典的普通诉讼时效对齐;而过去没直接提的年金保险,也和寿险一样来到了 5 年。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顺便提一下,很多人会把“诉讼时效”和“索赔时效”搞混,认为过了 3 年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赔了。

其实保险产品并没有明确的“索赔时效”规定,从业这么多年,我只看过少数产品规定超过 60 天不报案就不赔,大多数产品只要求你尽快报案,材料准备齐全。

总的来说,诉讼时效的延长,可以在发生理赔纠纷打官司时,延长我们维权的窗口期。


手里的保单,多了哪些权利?

前面讲的都是大家很关心的“保险公司出事”、“买保险”、“理赔”这些事情,这一部分说点细节内容——新增的权利。

很多都属于“行业惯例”,这次全都写进了法律。

1、犹豫期和保单贷款,写进法律了

这两样,过去都只是“行业惯例”,不是法律权利。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可以以持有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限,向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申请借款。投保人尚未清偿全部借款的,保险人可以就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的保险费或者保险金优先受偿。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置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保险费。

写进法律的好处就是,对应保险产品必须有这些内容,不能想减少就减少。

2、保险维权更方便

这一条,针对的保险销售和理赔过程中的纠纷处理,新增了如下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一百四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保险业消费纠纷调解机制,指导设立保险业消费纠纷调解机构,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过去也有保护和调解,但写进法律,力度就完全不一样了,从投诉到调解再到打官司,普通人维权可能更方便,成本会更低。

总的来说,这部分调整影响并不是很大,大家做个了解即可。


写在最后

这次的《保险法》修订,估计很多人都盯着“限额救助”四个字。

说实话,这只是之前的法规变成了法律,真正重点并不是“出事了怎么兜底”,而是“怎么尽量别出事”:通过预防、发现早期风险,及早纠正...

再往深想一层,“限额救助”这四个字本身,就是一种成熟。

如果法律承诺无限兜底,保险公司觉得反正有人接,敢把风险往大里做;投保人觉得反正有人兜底,闭着眼睛买,从不看公司是谁。

当风险越积越大,真到兜不住那天,还是全体买单。

当保险公司对经营和客户负责,当投保人精挑细选保险公司,恰恰是保险行业进步成熟的表现。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起诉,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起诉受害人”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被保险人可以起诉保险公司吗,被保险人有权利退保吗

内容投稿:周然

内容审核:黄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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