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股东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破产股东承担责任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实缴出资情况,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债务将不再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股东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破产清算以后,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股东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股东已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股东已足额缴纳出资,公司破产清算后,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的责任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
2)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若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 若股东在公司破产前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纳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该未缴纳的出资仍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需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若股东抽逃出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商业世界里,公司的运营就像一场充满挑战的冒险。
有时候,公司会因为各种原因陷入困境,甚至走向破产。
当公司破产后,很多债权人就会想,能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来挽回自己的损失呢?毕竟公司破产后,自己的钱可能就打了水漂,所以想看看股东有没有责任来偿还债务。
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公司破产后追究股东责任的相关问题。
一、正常情况下股东的有限责任
一般来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在公司破产时,股东通常不需要再额外承担公司的债务。
比如,张三和李四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张三认缴出资50万,李四认缴出资30万,并且两人都已经实际缴纳。
当公司破产时,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资产来偿还,张三和李四不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
✎广东月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向原告缴纳出资款人民币9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缴纳出资款人民币10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杰对上述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应向原告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其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陈某某向原告缴纳出资款300万元;
2.判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缴纳出资款33.33万元;
3.判令被告张某某杰、郭某某对上述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应向原告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向原告广东月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纳未缴出资款330万元、33.33万元,案件受理费33466.4元(原告广东月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杰、郭某某共同承担。
✎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某某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件,原告浦东国际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管理人账户补缴出资款1亿元,并入原告公司的破产财产。
其中,被告方某某补缴3,560万元,被告方某某补缴3,200万元,被告陈某某某补缴3,240万元,且三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后因庭审中,原告同意被告方某某、方某某的答辩意见,故将第一项诉请调整为:
请求被告方某某补缴3,400万元,被告方某某补缴3,200万元,被告陈某某某补缴3,400万元。
诉讼中,原告又将第一项诉请变更为:
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管理人账户补缴出资款6,090万元,并入原告公司的破产财产。
其中,被告方某某补缴20,706,000元,被告方某某补缴19,488,000元,被告陈某某某补缴20,706,000元,且三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20,706,000元,被告方某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19,488,000元。
✎常州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宋某某、宋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上诉人远东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首先,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司破产和解散退出市场时,股东有义务和责任补足尚未缴纳期限的出资,说明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仍然是一种法定义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10元,由常州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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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公司破产了还能不能追究股东责任呢,公司破产后还能被起诉吗
内容投稿:凤夏怡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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