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将对公司注销前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公司被吊销、责令关闭或撤销等解散公司的情形出现时,公司必须立即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未按期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都有权要求有限公司股东、股东会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清算组成员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公司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公司注销未清算有什么后果
对于公司存在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况,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公司未经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从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因此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追究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民事责任。由于股东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是公司已经清算并予以注销,但清算程序、实体不合法或不当,公司在注销后仍然存在未了结的债务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虽已经注销也同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公司清算不合法或不当的情形,主要有未按照法定程序、方式通知债权人,未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权债务,遗漏债权债务,怠于清算导致部分账目无法查清、恶意处置财产等等。当债权人发生此种情况并发现公司已清算注销的,债权人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清算组人员、存在过错的其他股东承担损害赔偿和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了,在这种情况下,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之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上是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后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注销后,股东在特定情形下仍需承担责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1.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 责任承担: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若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则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虚假清算或滥用权利
1. 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若存在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即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责任承担: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其他特殊情形
1. 股东承诺承担债务:若股东在公司注销前明确承诺承担公司的某些债务,那么在公司注销后,这些股东就需要按照承诺来履行还款义务。
2.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当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明确区分,导致公司缺乏独立财产来承担债务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销后,直接追究其责任通常较难。
不过在特定情形下可尝试:
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在公司注销后的6年内,能让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倘若注销过程中有欺诈或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他人利益,相关责任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特殊行业如食品、药品等,行业监管部门可能会对注销公司进行追溯处罚。 总之,公司注销后追究责任受限制且有条件,需依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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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公司虚假注销股东担责多久失效,虚假注销公司应付什么责任
内容投稿:郑汐
内容审核:刘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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