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最高院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管辖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分析如下:
1)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
1. 被告住所地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股权转让纠纷中,被告住所地通常为公司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 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根据争议标的的性质确定合同履行地,如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1. 公司住所地管辖:股权转让纠纷若涉及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变更等,这些行为与公司组织行为紧密相关,可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关于公司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2. 股权转让的特殊性: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通常被认定为股权转让目标公司的注册地,因为股权转让需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
3)协议管辖的优先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若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合法有效,则应优先适用该约定。
在商业活动里,股权转让是常见的操作。
不少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纠纷,比如转让价格没谈拢、转让手续没办好等。
一旦出现纠纷,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就是个关键问题。
这就涉及到股权转让纠纷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搞清楚这个,在处理纠纷时才能找准方向,避免走弯路。
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明确专属管辖能确保案件得到更专业、更合适的处理,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比如,当地法院对本地的企业情况、商业环境更熟悉,在审理涉及本地企业的股权转让纠纷时,能更准确地把握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
✎史某某诉某酸菜鱼店等合伙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合伙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被告某酸菜鱼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争议由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n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纠纷管辖法院是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但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与争议并无实际联系,故约定管辖无效。
✎溧阳某公司诉广安某化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承揽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应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争议标的为支付定作款,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故裁定驳回广安某化工公司关于将案件移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
\n”在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广安某化工公司诉溧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广安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MVR蒸发系统商务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时合同履行地法院解决”,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而且广安市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并不唯一,不能根据双方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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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股权转让纠纷专属管辖有哪些法律规定,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内容投稿:康辰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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