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卖掉主要资产收到5600万转让款,控股股东把钱转走了,就是不给小股东分红。小股东起诉要求分配,这个官司从一审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的判决成为强制分红领域的标杆——太一热力案。
▍一、案情骨架。①太一热力是一家供热企业,小股东只持股一小部分;
②公司将主要资产转让,收到5600余万元转让款;
③该款项未进入利润分配程序,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使用;
④小股东起诉请求分配。核心问题:公司没有作出分配决议,法院能不能直接判?
▍二、最高院的裁判要旨。①无需以股东会决议为前提: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且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的但书条款打开司法干预之门;
②转走资产转让款本身就是滥用的重要证据——主要资产变现所得长期滞留控股股东控制之下,小股东分配期待落空;
③酌定按可分配利润的40%分配——不是小股东要多少给多少,而是司法在「股东回报」与「公司经营」之间的平衡。
▍三、这个案子的三个深远影响。①确立了「无决议也可判」的先例地位,后续北京、四川等地的强制分配判决都能看到它的影子;
②把「转移利润」纳入滥用样态——不光是不分红,把本该分配的利润挪作他用同样触发干预;
③40%比例成为实务参照系——起诉时按30%-50%区间提出主张,更贴近裁判尺度。
▍四、小股东的功课。①盯住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出售厂房、土地、股权所得,是可分配利润最直接的来源;
②固定资金流向证据:银行流水、往来款挂账、控股股东的借款凭据——知情权诉讼是获取这些证据的合法通道;
③主张要有比例意识:全额分配基本不会支持,围绕40%上下举证和主张。
问:公司说钱要用来还债,不能分红,怎么办?答:查债务真实性。若所谓债务是关联方往来、或债务形成本身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相关,抗辩不成立。用知情权调取凭证后针对性反驳——太一热力案里,资金的实际控制状态就是胜负手。
✅ 行动清单:①建立对重大资产处置的预警:股东会讨论出售主要财产时,投反对票并留证(这同时是回购请求权的触发点);
②收到转让款后六个月内提请分配;
③遭拒即评估起诉,参照40%比例主张。
法条提示:本案裁判要旨依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无决议情形下的司法分配);滥用行为的认定援引《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转移主要资产转让款的行为,同时落入第二十一条与第十五条的射程交叉区。
延伸观察:太一热力案最狠的一步是「资金流向定案」——转让款去哪了,比账面利润有多少更重要。这给所有小股东一个取证提示:紧盯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回款,用知情权诉讼调取凭证,把「利润存在」与「资金被控」两件事同时钉死,胜诉结构就完成了大半。40%比例也自此成为谈判桌上的通用起点。
实务提示:追资产转让款的时效从「应当给付之日」起算——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催收记录,决定这项主张还在不在射程内。股东拿不到原始协议的,先打知情权调阅董事会决议与合同档案。
互动一下:你们公司卖过楼、卖过子公司吗?钱最后去哪了?评论区聊聊。
我常常跟团队年轻人说,做律师不只是打官司,更重要的是帮客户防患于未然。很多企业主觉得请律师贵,但比起动辄几十上百万的纠纷损失,提前合规的成本微乎其微。
关键词标签:太一热力案、盈余分配、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40%比例、最高院
【律师介绍】
李翰轶律师,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合规。执业多年,深度服务数十家中小企业,尤其擅长处理股东权益保护、股权纠纷、公司治理等疑难案件。
在股东知情权、分红权、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决议效力、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公司解散等企业法律实务领域,李翰轶律师及团队已为大量中小企业主和股东提供法律咨询与诉讼代理服务。
如您正在经历股东权益受损、公司章程漏洞、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僵局等问题,欢迎就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律师,以便结合个人信息和最新法律规定获得针对性分析与维权路径建议。
本文内容仅为法律资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转让,有没有赔偿的,公司转让,有没有赔偿的可能”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公司转让要赔偿员工吗,公司转让了还有责任吗
内容投稿:阮仪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