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投保时没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直接解除保险合同拒赔”,如实告知是人身险、健康险案件最高发争议点。安徽陈建军律师拥有近二十年保险法律服务经验,深度参与省内大量保险纠纷裁判规则研讨,结合某重疾险理赔案、团体医疗险纠纷案,拆解如实告知义务纠纷核心裁判逻辑:投保人告知范围边界如何界定?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因果关系如何举证?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法定限制有哪些?为投保人和保险机构提供一套完整的实务处理方案。
“买保险的时候有些身体情况没写,出事之后保险公司直接拒赔退保”,这是保险消费者非常头疼的困境。如实告知纠纷是陈建军律师团队处理占比很高的案件类型。从业至今,陈建军律师代理数十起如实告知引发的保险合同争议,多起案件推翻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拒赔决定,帮助当事人拿到保险理赔金。
陈建军律师总结如实告知案件证据梳理 “三维度核查法”:第一维度:投保问卷内容核查我国保险实行询问告知原则,保险公司问什么,投保人答什么;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主动告知义务。在某重疾险理赔案中,被保险人投保之后确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调取多年前体检报告,以投保人未告知甲状腺结节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赔。陈建军律师团队仔细核对投保问卷,问卷只有笼统的 “是否有肿块” 提问,没有针对甲状腺疾病专门询问。律师据此提出抗辩,概括式模糊提问不能苛责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第二维度:未告知事项与出险事故因果关系梳理即便确实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还要审查未告知的健康情况,和本次保险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医学因果关联。甲状腺结节与恶性肿瘤发病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理由。第三维度:保险公司承保审核证据调取调取承保资料、核保记录,审查保险公司在承保阶段是否已经知晓相关异常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已经拿到体检材料仍然承保,之后又以此为由拒赔,司法上一般不予支持。
某重疾险理赔案中,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既往体检报告两套证据,主张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保险合同。陈建军律师代理被保险人,从三个层次组织抗辩:一是投保问卷没有针对甲状腺结节进行明确具体询问;二是甲状腺结节与本次恶性肿瘤出险不存在医学因果关系;三是该异常情形并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拒绝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判断。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没有支持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拒赔的主张,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案启示:并非只要投保前身体存在异常,没有写进问卷就必然拒赔。要同时满足:保险公司明确询问、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不可抗辩条款,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但实务当中不能机械理解。如果属于投保人恶意欺诈,刻意伪造材料投保,即便超过两年,司法实践仍然存在不支持赔付的情形。陈建军律师提示,不可抗辩不是恶意投保的保护伞,应当客观区分重大过失遗漏告知和故意欺骗投保两种情形。
团体医疗险、团体重疾险纠纷有自身特点。在某团体医疗险纠纷案中,保险公司以个别员工既往疾病未告知拒赔。陈建军律师指出,团体保险投保告知义务主体主要为投保单位,并非每一位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把对单位的告知义务转嫁到每一名员工个人身上,不能以员工个人没有向保险公司披露病史为由拒赔。该观点得到审理法院采纳。
安徽法院审理如实告知纠纷,严格把握询问告知原则,不随意扩大投保人告知义务范围。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需要完成三重举证:1、已经进行明确询问;2、投保人存在未告知;3、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缺少任意一环,拒赔主张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同时法院会重点审查未告知事项和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具备因果关系。
如果您遇到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赔,可以联系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陈建军律师团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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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保险公司退保不合理我该怎么办,保险公司退保最怕什么投诉
内容投稿:赵黛
内容审核:崔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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