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生父母可以构成拐卖妇女罪,三名受雇挟持者不构成拐卖共犯、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者的认定边界只有一条:是否具备“以出卖为目的”的共同主观故意。
亲生父母收取高额彩礼后雇人跨省挟持女儿逼婚,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拐卖妇女罪 — 当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女儿作为交易对价交给男方,血缘关系不构成豁免理由。2010年“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明确: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判断的关键在于“非法获利目的”。“迫于生活困难、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属于民间送养,不构成犯罪;但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根本不考虑这一点、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满足任意一项即可认定。
本案中父母将刚考上高中的女儿强行中断学业、在女儿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许配他人收取高额彩礼、女儿逃离后又雇人跨省挟持——这个行为链条说明他们主观上将她视为交易标的,不是安排婚恋。
窗边室内两名人物发生争执的对立剪影
非法拘禁罪 — 另需单独评价。女儿已满18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对她的监护权已经终止。父母雇佣三人将她当街拖拽上车、在车内持续控制20余小时跨省转移,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这一罪名是公诉案件,不需要被害人自诉,警方可以直接立案。
三名受雇人员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共犯,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拐卖妇女罪的共犯成立条件是“明知他人拐卖的犯罪事实仍提供帮助”。这三人的角色是受雇主指使“强制带回女孩、逼她同意结婚”——他们参与的是挟持和控制行为,不是协商彩礼、交换人身的交易环节。
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他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也就是说,受雇人员即便不知道雇主有出卖牟利目的,只要实施了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按非法拘禁罪追究——但不能因为没有共同出卖故意的证据就拔高为拐卖共犯。
非法拘禁罪的入罪门槛很低。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就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这三人对女孩实施当街拖拽、20余小时跨省转移、全程限制人身自由,远超过12小时标准,非法拘禁罪成立没有任何悬念。
亲生父母同时被追究拐卖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拐卖妇女罪的基础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法院2026年典型案例显示,对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牟利的亲生父母,法院依法认定主从犯,主犯从严惩处。
三名受雇人员如果是非法拘禁罪的从犯,且未实施殴打侮辱、仅提供拖拽和开车协助的,参照同类生效判例,依法判处相应刑罚;若伴随殴打侮辱情节则从重处罚;若造成被害人伤亡的,直接按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不因血缘关系豁免父母的刑事责任。最高法院2026年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明确:子女虽然由父母生育,但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更不能被作为商品买卖。18岁的女孩不是父母可以交易的财产——法律眼里只有犯罪构成要件,没有“家事不究”的陈旧直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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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邵毅
内容审核:王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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