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名下却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资产。此时,债权人往往迫切希望将这些财产纳入执行范围。
然而,能否直接执行这些自然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认定和程序选择。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司法实践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能否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实务中,许多债权人首先想到的是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被执行人。然而,这一路径在法律上难以走通。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而该规定并未将配偶列入可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因此,实践中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
实践中,如需配偶共同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则需债权人另行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请求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涉及配偶一方的实体权利,必须经过审判程序充分保障其举证质证、辩论权利,而不能由执行程序直接认定。
二、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如何执行配偶名下财产?
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并不意味着配偶名下的财产绝对不能被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此,如果是被执行人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可以执行的。
对于债权人来说,首先应证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就需要结合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结婚登记的时间、财产的取得时间、如何支付财产价款等因素综合判定。以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不动产为例,债权人一般需调取被执行人的婚姻档案和不动产的登记信息,证明该不动产属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
其次,债权人应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扣冻”)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大多数法院在债权人提交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初步证据后,都同意先在执行程序中查扣冻该财产。但这一动作的作用主要在于保全该共有财产,防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转移。如需直接执行该财产,还需先确认被执行人在其中享有的份额,这就需要被执行人另行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需满足几个前提:
一是执行法院已对共有财产采取查扣冻措施;
二是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是被执行人与其配偶怠于自行确认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
债权人获得了债权人代位析产判决书,明确了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后,可向原来的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这部分份额。若共有财产属于不动产这类不易分割的财产,一般来说,法院也可整体处置该共有财产,但需保留配偶应有的份额。
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执行方式,一是在案涉不动产拍卖变现后给予被执行人配偶应得部分的价款;二是由被执行人配偶对属于被执行人的产权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如需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应支付被执行人对应份额的购买款,以清偿债务。
三、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如何应对?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还可能通过“假离婚净身出户“的方式转移财产,即夫妻双方在法律上已办理离婚手续,通过离婚协议方式将共有财产全部转移至配偶名下,但双方实际上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经营。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收集证据,尝试从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请司法拘留或另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几个方面着手, 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追回转移的财产。
就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而言,《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被执行人与其配偶恶意通过离婚协议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无偿处分财产,债权人可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如涉及到财产登记的,还可请求将该财产恢复登记至原权利人名下。
因此,债权人对此可采取两个动作:
一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离婚登记信息,以进一步确认离婚时间、判断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公平;
二是在知道上述转移财产行为后一年内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以追回财产。
结语
被执行人本人名下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并不意味着完全进入了执行僵局,如能查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先申请执行法院查扣冻该共有财产,另行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确认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后申请执行该部分财产。如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也可通过司法拘留、追究拒执罪或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尽快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以实现债权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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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夫妻一方查询不动产登记,如何查询夫妻不动产
内容投稿:严慕
内容审核:王钏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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