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仍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甚至倒签合同日期、抢先装修入住,以为“先占有就能先取得”房屋?近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结一起因“一房二卖”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历经物权确认、执行腾退、装修补偿、占用费赔偿等一连串纠纷处置后,后手违规购房人最终不仅腾退了房屋,还支付了房屋占用费。
案情回顾:一套经济适用房的两次交易
2011年,因市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区政府协调开发商预留案涉房屋小区180套专项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配售给棚户区被征收居民,执行政府统一定价,由政府统一管控配售流程。
甲系市建村棚户区改造被征收居民,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2015年,其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搬迁协议及选房确认单,选定案涉房屋,经政府主管部门发函确认资格及房款结清后,甲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了交房手续、领取了全套钥匙。因计划留给子女作为婚房,甲收房后并未装修入住。
其后,乙经人介绍向开发商金某公司购买这套房屋。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落款日期被倒签至2013年3月,合同约定单价2912元/平方米,总房款24万元,乙向介绍人转账支付了32万元,其中8万元被作为“防水、网络服务费”等额外费用。收款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乙,乙随即装修并入住。
2021年10月,甲前去查看房屋时,发现房屋已被他人占用,才得知开发商将房屋“一房二卖”。案涉房屋当时尚未竣工,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各方当事人协商无果后,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乙腾退。
法院裁判: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无权占有人需腾退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与开发商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甲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办理交房手续,而开发商又与乙签订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本案事实来看,开发商在明知房屋已出售的情况下,仍与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乙,以明显低于市场购房价格签订合同,且故意将合同时间倒签至2013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可认定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该份买卖合同无效。乙对房屋属于无权占有,妨害甲对房屋的合法占有使用权,判决乙向甲腾退房屋。
因案涉房屋尚未竣工验收,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仍属开发商所有,甲目前只享有将该房屋变更登记到其名下的请求权,对所有权甲可另案主张权利,对相关请求不予支持。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再起纠纷:装修补偿诉请被驳回,反倒要付占用费
房屋强制执行腾退后,乙再次起诉,主张自己对房屋投入了装修,甲构成不当得利,要求支付装修补偿款。
甲随即提起反诉,称乙非法占用房屋长达四年,要求其拆除装修、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工资损失、律师费、房屋占用费等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不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无法律依据、一方获益、一方受损、获益与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本案中,从一方获益要件来看,房屋装修属于主观意愿较强的行为,乙的房屋装修不能体现甲的意思表示,亦不符合甲的要求,故不能被认定为甲获益。从获益与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件来看,乙在明知自身无权占有房屋的情况下,装修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构成强迫得利。因此,法院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同时,乙长期无权占有案涉房屋,妨害了甲的占有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不动产被侵占妨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并主张损害赔偿。乙应当赔偿占用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法院结合同小区同面积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酌定占用费共计5.34万元。
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围绕占用费具体金额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就本次房屋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说法
这起因经济适用住房“一房二卖”引发的连环纠纷,既清晰划出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法律红线,也对“先占先得”“花钱装修就应有补偿”等社会认知误区进行纠偏。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面向住房困难群体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准入、定向配售、价格管控均有刚性规则,其公共保障属性决定了它绝非可私下违规流转的普通商品房。现实中,部分人抱有钻政策空子的投机心理,轻信“内部指标”“低价房源”,甚至配合倒签合同、规避资格审查,试图挤占住房保障资源。本案中乙明知自身不具备经适房购房资格,仍签订《黄石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以明显低价参与交易,配合倒签合同、支付疑似价外费用,行为本身就具有不法性,不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从自身违法行为中获利”是基本法治原则。实践中,不少人错误认为“只要花钱装修,归他人所有就该获补偿”,但法律评判的核心,不在于是否有资金投入,而在于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征得权利人同意,合法添附与违法强迫得利有本质区别。不当得利制度调整的是权利人被动获益、无法律依据的利益失衡状态,而非行为人主动违法投入产生的所谓“损失”。本案裁判是对“违法投入仍想获合法补偿”投机心态的否定,传递了鲜明的司法价值导向。
开发商是本次纠纷的始作俑者,其擅自处置定向安置保障房源、“一房二卖”的行为,既构成对合法购房人的根本违约,在行政监管层面,也违反与政府签订的优先配售协议,擅自处置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的保障性房源,扰乱住房保障管理秩序,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采取约谈整改、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限制相关市场准入等监管措施。
广大购房者也应引以为戒,购买政策性住房前,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资格要求、房屋权属与交易限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办理备案与产权登记,摒弃“先占先得”“投机取巧”的错误心态,方能真正守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余梦玲 尹君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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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二手房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二手房一房两卖
内容投稿:谈春
内容审核:崔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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