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股权的分割方式有如下几种:
1、一方获得股权,另一方获得对应的股权价款
2、双方各分得一部分股权,股东配偶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所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可以成为股东并且按照约定享有股权
3、将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出去,对所得的款项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公司股权过户,另一方可通过协商、法律途径解决。具体分析如下:
1)协商解决
1. 友好沟通: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沟通,明确表达股权过户的意愿和必要性,看是否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这是解决问题最直接、成本最低的方式。
2. 书面催告:若口头沟通无果,可发送书面催告函,详细说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关于股权过户的条款,强调对方的违约责任,并设定合理期限要求回复并配合办理过户。务必保留好寄送凭证和回执。
2)法律途径解决
1.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离婚协议、调解书或判决书已明确股权归属且对方拒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完成过户,并可能追究对方拒执责任。
2. 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若离婚时未明确分割公司股权,需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权属并判决过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需提供公司章程、股权登记证明等证据证明己方权益,胜诉后可持判决书直接办理过户。
3. 主张损害赔偿:若对方故意拖延导致股权价值贬损(如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可在诉讼中主张赔偿实际经济损失。需举证证明损失与对方行为的因果关系及具体金额。
离婚涉及股权纷争,可按以下方式解决:
-协商解决:
夫妻双方可自行协商股权分割事宜,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
比如一方持股,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
-诉讼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
法院会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
若夫妻一方为股东,另一方不是,要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一方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意购买股权,所得款项进行分割。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割相对简单,直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股份即可。
处理时要注意收集股权相关证据,如出资证明、公司章程等。
✎夏某某某与岳阳市某某某电磁铁有限公司、彭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夏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200万元;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彭某某作为某某公司唯一的登记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原告自被告某某公司处辞职时彭某某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未向其他人披露真实的股东状况,导致其他受让人善意取得原告的股权,系共同侵权行为人,应与某某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夏某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夏某某某的诉讼请求。
✎彭某某、陈某某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具体金额以审计机构的审计金额为准;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鉴于相关的资料存在于公司并且公司实际处于被告控制之中,故原告要求对公司的现有资产及被告违反法律、违反公司章程、违反股东决议的不当行为,侵犯原告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的侵权价值进行审计。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驳回原告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陆某某、吴某某与吴某某、常州市圣泽包装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件,陆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第二项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对企业进行清算,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证明》、《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提交给工商部门以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损害了上诉人作为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上诉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上诉人陆某某负担460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4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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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离婚后股权纠纷如何解决问题,离婚后股份如何处理
内容投稿:傅熙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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