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本质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与拘留、逮捕不同,取保候审通过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方式,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同时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公检法三机关均有权决定取保候审,但执行机关统一为公安机关。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审判阶段向法院申请——不同阶段的申请对象和策略重心完全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四种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实践中绝大多数申请围绕前两项展开:
情形 | 法律规定 | 实务要点 |
第一项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轻罪案件,争议最小 |
第二项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最常用,核心是"社会危险性"论证 |
第三项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需提供医疗证明等客观证据 |
第四项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超羁押的刚性救济 |
其中第二项是实务中最核心也最具争议的条款。"社会危险性"不是抽象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社会危险性包括以下五种具体情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辩护要点:申请取保候审时,不应只说"没有社会危险性",而应逐项排除上述五种情形,用事实和证据说话。例如:初犯偶犯、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已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都是降低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重要因素。
取保候审的申请时机直接影响成功率,以下几个节点尤为关键:
1. 拘留后、报捕前的"黄金37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就是所谓的"黄金37天"。
在此期间,辩护律师应尽快会见,了解案情,并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前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如果公安机关未采纳,应在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内,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这是取保候审成功率最高的阶段之一。
2. 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后并非没有机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在逮捕后随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尤其在案件证据发生变化、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身体状况恶化等节点。
3.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此时对案情的掌握更为全面,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审判阶段,对于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法院通常会主动考虑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有两种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二者不得同时使用。
保证人保证适用于无力交纳保证金、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情形。保证人需满足四个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实务中,保证人通常选择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但需注意保证人的监督义务和法律责任。
保证金保证是更常见的方式。保证金数额由决定机关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实践中,保证金数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经济犯罪案件可能更高。
注意: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违反规定可能导致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一份高质量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取保候审是刑事辩护的"第一场战役",成功的取保候审不仅意味着当事人重获自由,更为后续的不起诉、缓刑辩护奠定了良好基础。辩护律师应当高度重视,在每个诉讼阶段都积极争取,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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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取保候审在哪个部门办理,取保候审怎么办理
内容投稿:朱俊睿
内容审核:王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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