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东粤维事务所鄢潇雅律师办理的一起涉废品收购类刑事案件取得阶段性辩护成果。当事人在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依法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机关经综合全案审查,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顺利走出看守所回归社会。
据了解,本案当事人系一名长期从事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个体经营者。该案案发源于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收购货物过程中,轻信卖方说辞,未严格核验货物来源凭证,收购一批金属货物。后续其察觉货物来源存在重大疑点,第一时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涉案货物完整上交侦查机关。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相关刑事犯罪依法刑事拘留,后续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被羁押于看守所。
接受家属委托之后,鄢潇雅律师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案件经过,梳理全案证据材料。律师研判认为,本案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本次涉案更多源于经营过程中审查疏忽,并非主动参与赃物交易。案发之后当事人主动报警,全部涉案物品已经完整上缴,被害人财产损失得到全部挽回,客观上社会危害性较低。同时案件主要证据已经固定,当事人始终如实供述,不存在翻供、串供、毁灭证据、逃避诉讼的现实风险,具备变更强制措施的基础条件。
与此同时,辩护律师还关注到当事人的现实家庭困境。当事人属于离异单亲家庭,是家中唯一经济支柱,家中未成年子女依靠年迈老人照料,没有其他成年劳动力。当事人被羁押之后,经营活动被迫全面停滞,家庭收入中断,老人赡养、未成年人抚养均面临现实压力,如果持续羁押,极易衍生家庭生存难题。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家庭实际情况,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办案规定,向承办检察机关正式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重点从主观恶性、退赃挽损情况、证据固定情况、社会危险性、家庭实际困难、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等多个维度充分阐述无需继续羁押的理由,申请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芒检发布。
承办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辩护意见,对案件开展全面实质审查,综合考量当事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全部退缴,社会危险性已降低,案件证据已经固定,结合其家庭特殊现实状况,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当事人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依法将当事人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回到家中,恢复经营,照料家人。
本案的办理,既体现法律的刚性约束,也彰显司法温度。“构罪即捕” 并不是刑事案件办理的唯一导向,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持续开展社会危险性动态评估,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也借此开展普法宣传。本案所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俗称 “收赃罪”山西省社会...。很多回收行业从业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自己没有主动去偷,只是正常收购货物就不会触犯刑法。该罪属于故意犯罪,法律上的 “明知” 不仅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是赃物,还包括应当知道,司法机关会结合交易价格、交易时间、货物有无来源凭证、出售人员身份等客观情形综合推定主观认知。
废品回收行业是本罪高发领域,经营者即便没有明确意识到货物是赃物,如果交易明显反常,又未尽货源核验、登记留存交易资料的经营义务,就有被刑事追责的风险。但过失疏忽并不直接等同于刑事上的 “应当明知”,仍要结合全案证据审慎区分。办案机关也会结合退赃、自首、认罪认罚、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险性等情节,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辩护律师提醒广大废品回收行业从业者,在日常经营中务必严格落实货源核验义务,完善交易凭证留存,切勿因疏忽大意卷入刑事风险,一旦涉案,应当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主动退赃退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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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收赃可以定罪吗,收赃物构成犯罪吗
内容投稿:喻依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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