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19日,河南某公司与武某签订《劳务用工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为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试用期待遇为5,000元,试用期后劳动报酬为5,000元/月。
协议第五条约定:由于乙方个人原因(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原籍参加有社会保险,已参加新农合保险,已接近退休年龄且家庭经济困难),乙方要求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用,同意甲方不再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引发的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不以甲方未缴纳社保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2024年1月1日,公司与武某再次签订协议,约定协议期限至2027年1月1日,劳动报酬为6,500元/月,并再次载明上述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且不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条款。武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6,552元。
2025年7月30日,公司向武某出具《告知函》,载明因武某未到指定项目部报到,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认定为旷工且累计3天及以上,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无责任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武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等。该委裁决确认双方自2021年3月8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武某其他请求。
武某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2021年3月至2025年7月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保中应由单位承担部分的损失96,525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单位应缴社保费用的金钱损失,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行政部门解决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约定不缴社保条款无效且该款项属于法定金钱损失应属民事受案范畴
武某上诉称:公司与武某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工资包含社保费用、武某自行缴纳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2021年3月至2025年7月期间公司应承担的社保单位缴纳部分为96,525元,计算依据合法明确,该费用系未缴社保导致的金钱损失赔偿,属劳动争议受案范畴,应依法支持。
二审判决:社保征缴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
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社会保险费欠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武某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对武某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09月01日
案号:(2026)新29民终1181号
【实务要点】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属于公法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补缴与追缴具有强烈的行政管理属性,属于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专属职权。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双方因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产生的纠纷,本质上是征收主体与缴费主体之间的行政征缴法律关系,应当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社保征收经办机构申请稽核补缴的方式解决,劳动者不能直接通过民事诉讼将其变现为对用人单位的金钱给付请求权。
二、社保待遇损失赔偿有严格的条件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社保争议,主要限于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无法补办或补缴,且造成劳动者社保待遇损失情形。若涉案社会保险项目尚处于社保行政部门可以补缴或核定的法定范畴内,且劳动者并未举证证明社保机构已出具无法补缴的书面结论,直接主张将单位应缴社保份额按金钱形式补偿给个人的,缺乏实体法依据,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三、私下约定工资内含社保免责条款属法定无效,无法阻却行政追缴与合规风险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中约定劳动报酬中包含社保费用、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或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等免责条款,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此类约定不仅无法豁免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法定法定义务,还极易引发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的连锁法律风险。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应当恪守依法参保红线,切忌通过将社保折现发放或与员工签订放弃社保承诺书的方式规避法定社保义务。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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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公司不交社保辞职,单位不交社保辞职后还能赔偿吗
内容投稿:孟夏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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