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压根没有收到钱,法院为啥要判我还钱?”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这种疑问并不少见。有时出借人会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人,此时借款人虽然签了借条,但实际没有亲手拿到借款。由此引发争议也日益增多:出借人该找谁要钱?借款人和第三人是何种关系?谁应当对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一探究竟。
01 / 案情简介
于某因急需资金通过黄某与翟某相识,与翟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翟某向于某出借款项,借款期限为4个月,以于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向翟某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
因于某逾期未能偿还翟某借款,其与黄某商定,欲将上述房屋作抵押贷款以偿还债务。因办理抵押贷款需要营业执照,于某又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资金,所以于某手写一张“收条”,内容为:“收到暂借款翟某并转给黄某办理营业执照事宜壹万伍仟元整”,并拍照发给了黄某,在黄某将照片转发给翟某后,翟某通过微信向黄某转账1.5万元。
后于某依然未能偿还债务,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于某偿还其《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以及1.5万元。
于某辩称,1.5万元借款是翟某直接支付给黄某的,用于办理营业执照,其并未取得相应款项,且营业执照亦未能成功办理,故该1.5万元不应认定为其向翟某的借款,不应由其偿还。
黄某出庭作证称,于某向其出具收条,其将收条转发给翟某后,收到翟某转账1.5万元,其未转给于某,直接将款项用于替于某办理营业执照事宜,营业执照最终未能成功办理,款项已由贷款公司退还至于某。
02 /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毕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本案中,根据于某所书内容,可以认定其认可向翟某借款1.5万元,并指定翟某将借款支付到黄某处,用以办理营业执照事宜,故于翟双方已就借贷1.5万元达成合意。在翟某依于某指示将款项支付给黄某后,翟某的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借款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于某负有按时向翟某偿还借款的义务。
黄某代收借款,实质系与于某形成委托关系,即于某委托黄某代其收取款项并办理营业执照。故于某主张其既未收到借款,亦未用该笔借款成功办理营业执照,系基于委托关系与黄某之间的纠纷,与出借人翟某无关,不影响其偿还翟某借款的责任,该笔款项仍应由于某偿还。
03 / 法官提示
虽然民间借贷案件可能涉及不止双方当事人,但民间借贷关系的本质仅限于双方,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在自然人借贷双方已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且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即成立。基于该借贷关系,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债权,借款人应根据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支付利息,以承担债务。
实践中,民间借贷的款项支付方式十分多样,如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票据支付等等。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只要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借款人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在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出借人按照借款人要求向第三人支付款项,实质只是对于支付方式以及对给付借款的对象进行的特别约定,并不影响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至于借款人是否从第三人处取得借款,或第三人拿到借款后的实际用途,属于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与出借人无关。
关于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人实际系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代收借款,双方形成委托关系。若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借款人损失,借款人可结合第三人代收借款等委托事项是否为有偿、第三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请求第三人赔偿其损失,但与借贷关系仅约束借贷双方相同,委托关系也仅在借款人与第三人内部发生效力,出借人不受该关系约束。本案中,于某若认为黄某未能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使其遭受损失,可以基于其与黄某的委托关系请求黄某承担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偿还翟某债务。
现实中,在向他人出借款项时,如果遇到借款人直接向第三人支付款项的请求,可以与对方协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收款人、收款账户等内容,或保留借款人指定收款人的聊天记录或录音,以明确各方之间法律关系,从而避免后续维权困难。
04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供稿:执行一庭
作者:王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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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男友借钱不还还有必要交往吗,处对象男人从你借钱怎么办
内容投稿:舒汐
内容审核:王政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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