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陈志鹏 北京市隆安(佛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强奸罪】: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与各类型犯罪相比,可以说是最容易被诬告的罪名之一,尤其在非暴力型强奸案当中。这类案件如果缺乏还原客观事实的物证,再不幸遭遇“骗供、诱供”套路,或存在反映掐痕或抓痕、醉酒状态等痕迹物证与受害人陈述相印证,行为人就极有可能蒙冤入狱。以下介绍几类典型已被证实“诬告强奸”的案例,这类案件中,若非发现不存在强奸行为的客观物证,或报案人良心发现说出真相,嫌疑人很难洗刷冤屈。
第一类:[情感纠纷型]。这类案件多发生于男女朋友、情人之间,往往因为发生口角,或不满分手产生怨恨而导致。
典型案例1:“被分手”告强奸。范某(女)与周某(男)系男女朋友。2021年9月18日16时许,两人因感情纠纷约定见面,后二人到酒店开房。范某因周某坚持要与其分手而心生埋怨,遂产生谎报强奸让周某坐牢的报复心理,范某主动要求与周某某在分手前最后发生一次性关系(俗称“分手炮”),周某答应后二人在房间内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范某某向公安局报案称自己被周某某强奸。
典型案例2:“被隐瞒已婚”告强奸。2015年9月以来,黄某(女)与洪某(男)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因黄某发现洪某隐瞒已婚事实,双方多次发生口角。2016年3月29日,黄某与洪某再次发生争执,当日晚上双方在黄某的住处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因洪某离去,黄某便萌生报复的念头。2016年3月30日2时许,黄某向公安机关报警,谎称受到洪某暴力殴打并被迫发生性关系。2016年3月30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对黄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
第二类:[网友约会型]。该类案件的发生,大致因物质方面引起,有的是因为钱、有的甚至仅因为一顿外卖或一只猫…
典型案例1:“没给钱”告强奸。李某(女)与刘某(男)是微信网友,2018年8月23日晚22时许,在刘某家中,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后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次日6时报警,控告刘某强奸。根据刘某陈述:“……她说:明天去xxx,你有没有钱,给我拿两万,我说:有,但是拿不了,她说:为什么?我说:我能送你去,但是拿钱拿不了,她拿起手中的苹果X说:给我买手机的人就睡过我一次,我看上你你知足吧,我说:我咋地啊,我俩吵吵起来了,她因为我没给她拿钱,要报警吓唬我告我强奸,我说:你报警吧,是你约的我,你还告我强奸,你咋这么逗呢?她说:我就这样,你能把我咋地,她拿手机就报警,我就把她手机抢过来了……我俩坐电梯的时候我听她说话生气,我给她一个嘴巴子。因为我没给她拿钱。”
典型案例2:“没给猫”告强奸。陈某(女、15岁)与钟某(男、31岁)是微信网友,2023年6月5日下午,二人在微信相约见面。约会途中,陈某要求去宠物店逛逛。看中一只小猫后,陈某便对钟某称只要买了这只猫,就答应当其女朋友,并且今晚就去他的住处睡。随后钟某花费不到两千元买下小猫,二人回到钟某住处后自愿发生了关系。第二天,由于陈某要求将小猫带回自己家,钟某不同意,于是二人发生争执。随后,陈某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被钟某强奸。公安机关当日对陈某被强奸案进行立案侦查,并随后将钟某刑事拘留。
第三类:[嫖娼纠纷型]。该类型比较常见,多发于嫖娼钱没给够的情形。
典型案例1:嫖资不够告强奸。2021年5月8日晚上10时许,杨某(女)搭乘蒋某(男)的电动三轮车,在车上,蒋某提出给100元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杨某同意后2人发生了性关系,后蒋某只给了42元。由于蒋某没有按照约定给足100元钱,杨某对此心生不满,同时蒋某的一些言语也刺激了杨某,杨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被蒋某强奸。公安机关于次日对蒋某以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
第四类:[维护名誉型]。该类型往往是为了掩盖出轨事实,以维护自身社会评价或争取丈夫原谅。
典型案例1:“被出轨”告强奸。2020年2月王某(女)玩网络游戏与朱某(男)认识,后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三次。2020年4月22日晚,王某老公陈某通过手机发现王某与他人之间可能有暧昧关系,遂对王某实施殴打、威胁。5月6日,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晚陈某再次对王某实施殴打,逼迫其承认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后陈某为使朱某受到刑事追究,通过殴打、胁迫以及将王某承认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录音发送给其他家人和公众等方式,逼迫王某次日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被强奸。5月7日,陈香带王某到派出所报警称被朱某强奸,随后该案移交至霍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处查处。
典型案例2:“出轨”告强奸。张某(女)在某地KTV包间内自愿与服务员李某(男)发生性关系。回家后,正巧碰见要出门上班的丈夫,因自己刚刚做了不轨之事,于是显得格外慌张,加上张某衣冠不整,脸上的妆也花了,口红蹭了满脸,脖子上也有红印,其丈夫便质问张某到底去干什么了。张某本就羞愧难当,情急之下,便跟丈夫说,自己刚才在KTV里被人强奸了。于是其丈夫于2020年6月30日13时许向公安机关电话报案,随后张某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在民警询问过程中继续称自己被李某某强奸。2020年7月1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决定对该强奸案立案侦查。
第五类:[经济纠纷型]。常见情况为,诱骗男方上床后,以控告强奸为要挟,要求对方不再要求自己还钱,或借钱给自己。
典型案例1:借钱不想还告强奸。薛某(女)和李某(男)相识5年多,已发展为情人关系,李某曾借给薛某200万元用于投资,还给薛某购买了住房。某日李李某去找薛某,想看她手机里有没有其他男人的信息,结果二人发生了争执,后来还上了床。后因薛某想让李某放弃追讨200万的投资款,再给她500万的赔偿,李某拒绝了她的要求。薛某遂报警称其被李某强奸。
典型案例2:想借钱没借到告强奸。唐某(女)与蔡某(男)经网上聊天相识后,蔡某多次承诺借钱给唐某。后二人于某日在本区一旅社内自愿发生关系。在发生关系的前后,蔡某仍承诺会借钱给唐某。后唐某因蔡某未借钱给其,遂于当日报警称其被人强奸。同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以唐某被强奸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决定对蔡某刑事拘留。
结语:强奸案中男女双方的过错问题在此不作讨论。以上仅从已被证实“诬告强奸”的案例,来说明强奸案容易产生冤情的实际情况。在没有客观物证、报案人坚称被强奸的情况下,其他主要依靠言辞类证据定强奸罪的案件,很难说没有任何冤情。或许总有人质疑,一个女人为什么会用自污清白的方式去诬陷一个人?这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不会,但当其持有某种特定目的时,则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包括:出于报复心理泄愤、出于获得男友回心转意、出于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好处、出于出轨获得丈夫原谅、甚至出于获得名气成为网红等等。
需要提醒的是,一旦诬告行为被查证,根据《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及诬告的具体情节,将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千万不要将法律当儿戏,不要将报案当成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以免因小失大、引火烧身。当然,若真被侵犯,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还是建议尽早报案维权。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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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在群里诬陷别人算不算诽谤,在群里诬陷人偷窃有法律责任吗
内容投稿:喻仪婉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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