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分情况,一般是2000元到5万元不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符合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符合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具体会赔偿多少,是要分不同案子,法官做出不同考虑,最后才判决的。如果当事人对法官的判决结果有异议的话,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或一审法院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副本,在提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如果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的,就要积极履行结果,向当事人支付赔偿金。
在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失费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能由保险公司承担,也可能由车主承担。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损失费的情况
1. 交强险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法定强制性保险,其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亡,明确涵盖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若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责任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
2. 商业三者险赔偿:商业三者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情况则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若合同中明确将精神损失费列为赔偿项目,保险公司需按合同约定赔偿;若合同未约定或将其列为免责条款,则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车主承担精神损失费的情况
1. 超出保险责任范围:若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如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此时精神损失费需由车主自行承担。
2. 未购买相关保险或保额不足:若车主仅购买了交强险而未购买商业三者险,或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以覆盖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及其他损失,超出部分的精神损失费需由车主承担。
3. 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条件: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法院可能不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此时保险公司和车主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出车祸精神损失费一般由侵权人承担,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精神损失费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轻微损伤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失费,伤残一般根据伤残等级按一定标准酌定,死亡案件精神损失费数额相对较高。
✎吕某某南、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吕某某南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效判或发回重审;
2、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因为被上诉人的撞击不仅身体受到伤害,而且孩子也没保住,受到身体及精神的极大伤害,这种伤害是无法弥补的,上诉人仅主张3000元精神损失费并不高,而一审法院并未综合全案考虑仅一句依据不足,就不予支持,这对上诉人不公平,基于上述几点案件事实认定的错误,导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吕某某南负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上诉请求:
1、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朱某某某、付连华承担。
作为受害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因受到XX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负担(已预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民财险长沙公司上诉请求:
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核减其保险理赔款8000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本案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予核减。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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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车祸精神损失费由谁赔付,车祸事故精神损失费由谁承担
内容投稿:朱诗黛
内容审核:郭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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