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上拆开只有三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手段,迫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三个要件同时成立,罪名就成立。差一个,就不是敲诈勒索。
看最近延安安塞区那起案子就明白了。两名村民以“施工未提前通知”“往年工队遗留问题”为由,在施工现场阻挡钩机作业,持续阻工5小时,扬言不拿到钱就不让施工队伍离开。施工方被迫转账5000元,二人分赃后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风电项目施工工地现场停放着作业挖掘机
三个要件往上一套,全中。
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闸门。法律原文没有明写“非法占有目的”,但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必需的构成要件要素——你得是想要不该你拿的钱,才构成犯罪。
安塞案中两人提出的理由是“施工未提前通知”和“往年其他工队遗留问题”。这两个理由在法律上能不能构成合法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基础,是本案能否定罪的核心变量。
如果“往年工队遗留问题”确实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之前的工队确实欠了村民的补偿款没给,那么村民索要5000元属于主张权利,不构成敲诈勒索。如果查下来根本没有这个事实,纯粹是找个借口要钱,那就属于非法占有目的。
目前该案仍在侦查阶段,这个关键事实尚未查明。
但司法实践已经划得很清楚:陕西吴起县一起同类案件中,黄某5次阻工索财,其中4次基于无真实权利基础的恶意阻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另1次确实是基于真实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纠纷引发的阻工,被依法认定为民事纠纷,不予刑事追责。
客观上,有没有实施威胁、要挟行为
威胁不一定要动刀动枪。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包括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就符合“威胁”的定义。堵门阻工、拦路闹事,白纸黑字列在“软暴力”的典型表现里。
安塞案中两人用了什么手段?阻工5小时,明确说“不拿到钱就不让施工队伍离开”。施工方害怕什么?怕工期延误。工地每停工一天都是真金白银的损失,这种恐惧是真实的,不是臆想的。
最高检在办理湖南长沙“劳务碰瓷”案时,检察官的表述很精准:“合法讨薪必须以实际劳动为基础,如果通过极端手段索要了远超应得报酬的钱财,那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敲诈勒索。”
被害人是不是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这个要件常被忽略,但恰恰是区分“敲诈勒索”和“普通纠纷”的关键。如果被害人不是被吓到,而是自愿协商、主动给钱,那就不算。
安塞案的通报原文写得很清楚:“施工方担心长时间阻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迫于无奈向郭某某转账5000元”。“迫于无奈”四个字,就是恐惧心理的直接证据。
反过来,如果行为人确实有合法权利基础,索要金额也没超出合理范围,即使采取了一些施压手段,也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有关部门主动提出给予赔偿,行为人接受赔偿的,无论如何都不成立犯罪。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成立敲诈勒索罪。比如,消费者吃出苍蝇,以向媒体反映相要挟要求生产商赔偿,即使主张数额巨大,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附:数额门槛和量刑档次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设了三档量刑:
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定:2000元至5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至1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30万至5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可以在这个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
安塞案涉案金额5000元,刚好踩在“数额较大”的起刑线上。山东日照那起“劳务碰瓷”案,团伙在24个工地累计敲诈21万余元,首要分子分别被判6年和5年8个月。湖南长沙吉某案更夸张,7处工地非法获利159万元,主犯被判12年。
说完构成要件,有两件事必须补上
第一,法律留了回头路。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数额较大但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敲诈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被害人有过错的,也可以酌情从宽。
第二,本案尚在侦查阶段,安塞两人只是被刑事拘留,不是终审判决。最终是否定罪、如何量刑,取决于“往年工队遗留问题”是否构成合法权利基础,以及两人是否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这个结果,要等后续侦办和审判才能确定。
公开开庭的法庭现场坐满参与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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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敲诈勒索罪不成立的情形,敲诈勒索成立条件
内容投稿:秦晓子
内容审核:崔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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