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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里面很多普通人遇到解决不了的难处,第一时间会想到信访,把自身遭遇的问题如实向上反映,期盼相关部门能够出面协调矛盾,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很多人心里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想法,只要自己占理,不管用什么样的方式去表达诉求都没有问题。现实却不是这样,有理不等于可以随心所欲做事,诉求合理,行动方式触碰了法律底线,最后反而把自己推到被动处境当中,这种案例在各地时常出现。
首先先厘清一件客观事实,网上流传的三十条、三十种非法上访行为说法,是民间简化归纳后的版本,原始文件来自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文件梳理出三十二类在信访过程当中容易触犯法律的行为清单,经过网络传播之后,不少文章简化成三十种行为进行科普传播。不管是三十条还是三十二条,核心作用都是划出清晰的行为边界,告诉群众哪些事绝对不能做。国家从来没有收回群众信访的合法权利,《信访工作条例》明确写明,公民可以通过书信、网络、电话、实地走访等渠道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正常、理性、依规办事的信访行为会受到法律保护。划定禁止行为,目的是维持正常的办事秩序,保障信访渠道可以长久顺畅运行,并不是堵住老百姓说话的门路。
很多人分不清合法信访和非法信访最核心的差别。合法信访有两个基础原则,逐级走访、指定场所反映问题。简单来讲一件事最先归哪一级单位处理,就先到对应的信访接待部门递交材料,如实陈述事实,等待受理答复。拿到书面处理意见之后,如果自己不认可结果,可以按照流程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复查,复查过后依旧存有异议,还能申请复核。走完整套法定流程得出最终复核意见之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去重复反映问题,相关部门不再予以受理。走访的时候必须去到官方设立的信访接待大厅,不能随便跑到机关大门口、广场、主干道周边去表达诉求。多人有共同问题想要反映,人数超过五个人的情况下,需要推选不多于五名代表前去沟通,其余人员不要一同聚集在接待场所内外。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不能够编造事实、捏造证据去诬告别人。整个过程保持克制,言语文明,不做出扰乱秩序的举动,做到这些基本要求,就属于合规的信访行为。
反过来,非法信访并不看当事人诉求本身合理与否,评判标准只在于行为本身有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有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就算你的委屈真实存在,采取围堵大门、拉横幅、堵断道路、以自伤相要挟的方式制造声势,无论诉求是否站得住脚,这类举动都属于违法情形,工作人员会先进行劝导教育,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做出警告、训诫、治安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不少当事人走入误区,认为事情闹得越大,越容易引起重视,问题就能够快速解决。实际办案案例显示,过激方式不仅不会加速矛盾化解,还会打乱正常处理流程,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得不偿失。
下面我们把整理归纳的三十类高频违法信访行为,用通俗的话讲清楚,每一条都对应现实当中常常出现的错误做法。
第一,无视逐级走访规则,毫无缘由越级走访;多人共同反映一件事,拒绝推选代表,一窝蜂聚集在信访接待场所,工作人员上前劝导之后依旧不肯散开。部分群众遇到纠纷,跳过乡镇、县级处理单位,直接去往更高层级部门走访,没有下级单位出具的处理意见,越级走访不会登记受理,聚集多人拒不推选代表,容易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属于违规行为。
第二,诉求已经走完复查、复核整套流程,给出最终结论,依旧拿着一模一样的事由,反反复复不停走访纠缠。事情已经有了法定终结结果,不断重复走访,就变成缠访行为。有异议可以寻找新证据,走其他法定救济途径,不能无限次重复信访。
第三,长时间滞留在信访接待大厅不肯离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把行动不便的老人、病患、孩童丢在接待场所自行离开,逼迫工作人员处理问题。有些人为了给工作人员施压,白天黑夜守在接待室不走,还有人丢下生活无法自理的亲人就自顾离开,这种方式变相胁迫办事人员,属于明确禁止的行为。
第四,在信访接待区域摆放遗像、花圈,焚烧纸钱,摆放祭品,甚至停放遗体,以丧葬相关物品制造沉重氛围扰乱办公秩序。这类行为严重破坏公共环境,给现场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访群众造成心理不适,扰乱正常接待工作。
第五,四处煽动、游说、哄骗其他群众一起参与非正常信访,撺掇别人采取极端方式表达诉求。牵头串联人员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被蛊惑跟随的群众同样要为自身行为承担后果。不要随意听从他人鼓动,盲目参与集体走访。
第六,用金钱利诱、胁迫的方式,雇佣他人代替自己上访,尤其刻意找来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参与聚集闹事。拿钱找人替自己去闹访,试图规避自身风险,这种操作本身属于违法行为,雇佣者和参与人员都要被追责。
第七,本该走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渠道解决的纠纷,不去法院、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一味依靠信访渠道反复纠缠。经济欠款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事项,有专门司法途径处理。信访不能替代司法审判,放弃司法程序不停信访,只会白白耗费时间。
第八,去到非指定地点走访。像党政机关大门口、城市主干道、公园、车站、使馆周边、重点管控区域,这些地方没有设置信访接待岗位,在这些场所聚集反映问题,全部属于非正常走访。很多人觉得在单位门口站着就可以反映问题,殊不知办公区域外围并不是接待场所,聚集停留就会触碰红线。
第九,在机关单位周边静坐,铺展横幅标语,四处散发打印传单,大声呼喊口号,穿上带有文字的状衣来回走动,刻意吸引路人围观。这类举动很容易引来大量群众驻足,堵塞通行道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想要递交材料前往信访大厅就可以,不要在外部做造势行为。
第十,对外扬言要自残、跳楼、自焚,喝农药,用伤害自己的方式要挟工作人员答应个人诉求。情绪激动说出轻生话语,并且做出相应举动制造恐慌氛围,不管最后有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只要以此作为谈判筹码,就属于违规行为。遇事可以倾诉难处,不要拿自身安危当做谈判条件。
第十一,携带管制刀具、汽油、烟花爆竹、剧毒农药等危险物品前往信访场所。携带危险品进入人员集中的接待大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立刻会被处置,还要接受治安处罚。
第十二,借着反映问题的名义,拦截公务车辆,或者阻断整条道路通行,造成交通长时间瘫痪。堵住马路逼停来往车辆,整条线路车辆无法正常通行,会对社会出行秩序造成巨大影响,处罚力度相对较重。
第十三,冲击单位大门,翻越围栏,强行闯入办公区域,不顾安保人员阻拦冲进办公楼内部。正常办事走登记通道进入接待区域,强行闯入办公区会扰乱内部工作运转,涉嫌扰乱单位秩序。
第十四,言语辱骂、威胁、推搡、殴打现场工作人员,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打砸办公室桌椅、公示牌等公共财物。和工作人员沟通产生分歧可以理性争辩,人身攻击、毁坏财物会衍生出新的治安案件,原本的问题还没有处理,又增添新的违法记录。
第十五,在重大会议开展期间,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举办时段,特意前往重点管控区域进行聚集信访。重大活动期间城市公共管理压力很大,刻意挑选敏感时间节点去制造事端,会被从严处置。有诉求可以正常预约接待时间,不要刻意挑选特殊时段施压。
第十六,在网络平台编造虚假经历,篡改事实经过,发布视频、短文渲染不实内容,煽动其他网友跟随自己发起闹访行动。网上发言同样要遵守法律,捏造信息博取同情,鼓动线下聚集,要承担造谣以及煽动闹事双重责任。
第十七,打着信访的幌子,向当地索要钱财,以不再上访当做交换条件,索取财物。以息访为筹码索要金钱,金额达到标准,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性质从违法上升到刑事犯罪,后果十分严重。
第十八,多人共同走访,推选了代表之后,其余人员依旧全部涌入接待场所,不肯在外等候,挤满办事大厅干扰其他群众正常办理业务。代表进去沟通,其余人员在指定等候区域有序等待即可,一窝蜂涌入办公室,现场秩序很难维持。
第十九,恶意偷拍工作人员视频,掐头去尾剪辑片段发布到短视频平台,歪曲沟通全过程,抹黑工作人员形象。沟通时有分歧很正常,完整客观记录对话没有问题,刻意剪辑片段造谣,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同时扰乱公共秩序。
第二十,在信访接待地点无理取闹,高声喧哗,长时间大音量播放音响设备,干扰接待人员接待其他来访群众。每个人都有表达诉求的权利,但是不能抢占公共资源,影响其他群众正常办事。
第二十一,把信访事项委托给无关第三方,由中间人收取好处费,承诺帮忙把事情摆平,中间人组织策划各类闹访行为。不要相信花钱就可以把信访问题快速解决的说法,付费找人代为闹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信访事项正在办理期限以内,处理单位还在开展调查工作,不停重复走访,隔三差五前去催促闹事。每一件信访事项都有法定办理时限,在规定时间之内,相关部门会给出答复,频繁上门纠缠只会打乱调查进度。
第二十三,串联不同地区互不相识的人员,集合起来跨区域集体走访,扩大事件影响范围。跨区域组织人员聚集走访,事态更容易失控,牵头组织者需要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在接待场所内部搭建临时床铺,长期吃住留在大厅,把信访接待室当成临时住所。接待大厅是办事地点,不能够在此长期生活滞留,拒不离开会被依法劝离。
第二十五,以信访为名,挑起群体对立,刻意放大矛盾,挑拨群众和基层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制造冲突。合理反映问题只陈述自身遇到的事实,不要刻意挑起大范围对立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第二十六,不听工作人员现场劝导,冲闯警戒带、警戒区域,执意进入管控地带走访。部分场所设置警戒线是出于安全管理需要,越过警戒线强行进入,属于阻碍公务管理行为。
第二十七,捏造他人违纪、违法的虚假材料,通过信访渠道递交诬告材料,意图陷害其他人员。信访材料必须实事求是,虚构事实举报他人,一经查实会按照诬告陷害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在医院、学校、政务服务大厅这类人流量大的公共区域开展信访造势活动。这些场所有各自的工作职能,在此聚集闹事,会扰乱公共服务秩序,影响普通民众正常办事。
第二十九,通过私下微信群、社交群组,定时集结人员,约定时间统一到指定地点聚集走访,形成固定的聚集模式。线上相约线下聚集,没有按照规定推选代表,极易形成大规模非法聚集。
第三十,已经签署息访协议,相关补偿或者解决方案全部落实到位,事后反悔,再次以同一理由不断信访。双方达成一致并且履行完毕,随意反悔重复走访,属于缠访行为,不会再重复受理。
上面梳理的三十类行为,基本覆盖日常生活当中高频出现的违规情形。很多人看完之后心里会产生疑问,条条框框这么多,想要正常反映问题,一举一动都要小心翼翼,信访这条路还能不能走。答案很明确,完全可以正常使用这条维权渠道,规则并不是为了给群众设置障碍,而是建立一套双方都需要遵守的办事方式。
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名农户土地权属出现纠纷,第一步先去到乡镇信访办提交书面材料,写明土地位置、争议由来,附上手里留存的证据材料,登记之后安心等待答复。六十天之内相关部门完成调查,给出书面处理意见。农户对处理结果不认同,可以在三十日之内向县级部门提交复查申请,复查之后依旧不服,再向市级部门申请复核。走完全部流程得出最终意见,这件事就此办结。整个过程全部去到正规信访接待大厅沟通,每一次沟通选派代表,客观陈述事实,不争吵不闹事,这就是完整合规的信访流程,整个过程当事人的权益会受到保护,不需要担惊受怕。
很多矛盾长期得不到妥善处理,确实会让当事人心里积攒很多委屈,难过、气愤都是人之常情。情绪可以理解,但情绪不能够主导全部行为。一旦做出违法举动,就算原本合理诉求,也会被搁置,当事人还要花费精力去处理自身违法带来的处罚,纠纷问题反而被放到一旁,拉长解决问题的时间。
还有一个误区需要纠正,网络上流传非法上访被处罚之后,子女考公、参军一律会受到限制,这种说法并不完整。普通的治安警告、训诫记录,不会直接牵连直系亲属。只有当事人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留下案底,才会对子女政审产生相应影响。不要过分夸大后果制造恐慌,也不要无视刑事风险肆意妄为。
遇到矛盾纠纷的时候,可以分情况选择对应的解决路径。涉及合同纠纷、人身伤害、劳资争议,优先选择调解、仲裁或者起诉,依靠司法程序定分止争。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政策落实不到位,基层办事不作为等情况,可以走信访渠道逐级反映。两条路径各司其职,不要混为一谈,该走司法途径的事情,不要反复去信访部门纠缠;适合信访协调的事项,也不要盲目起诉白白耗费诉讼成本。两条路选对了,维权才能够少走弯路。
同时也要客观看待信访处理结果。信访部门负责协调、转办、督促责任单位处理问题,并不具备直接更改决定、随意做出补偿的权力。递交材料之后,不一定每一件事都可以按照自己心里预想的结果解决。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不代表工作人员刻意推诿,有可能诉求本身缺少事实支撑,或是不符合现行政策。对结果存有异议,走完复查复核流程之后,依旧无法改变结论,还可以聘请专业人士,评估是否还有其他合法途径可以尝试,不要一条路走到极端。
现实里面基层处理信访事项,偶尔会出现办理拖沓,沟通不到位的情况。碰到办事人员敷衍应付,可以把办事时间、沟通记录保存完整,向上一级信访部门如实反映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依规投诉不作为行为。用合法的方式去监督工作,不要用闹事的方式去发泄不满。
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是搭建一座沟通桥梁,让群众的声音能够平稳传递上去,化解基层各式各样的矛盾。想要桥梁长期稳固,通行的双方都要遵守规则。群众依规如实反映诉求,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反馈,良性互动之下,问题才能够高效化解。抛开规则去行事,桥梁就会失去原本作用,矛盾不仅化解不了,还会增添新问题。
大家可以静下心想一想,你身边有没有人因为方式过激,问题没解决反而被处罚的事例?在你看来,想要让信访诉求得到重视,把握好哪些分寸最为关键?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想法,互相交流理性维权的思路。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信访工作条例》以及公安部指导意见进行普法解读,仅作知识科普,不构成法律指导。个案情形各不相同,遇纠纷建议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法定渠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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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息访息诉是好事还是坏事,息访罢诉的后果
内容投稿:安昭成
内容审核:王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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