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中,经常有人问:
“劳动仲裁已经输了,是不是就彻底没办法了?”
其实,答案并不是简单的“是”或者“不是”。
在我国,劳动争议原则上实行劳动仲裁前置制度。也就是说,很多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
但需要注意的是:
仲裁前置,不等于仲裁终局。
对于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也并不是简单地把仲裁裁决“盖章确认”,而是会依法对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重新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一个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本案入库编号为:
2023-16-2-186-003
案件当事人为杨某某与重庆某公司,争议涉及劳动合同解除、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工伤待遇等问题。
杨某某于1993年9月20日进入重庆某公司工作,主要从事炊事员工作。
2012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11月26日,杨某某在打扫食堂卫生过程中从梯子上摔下受伤,之后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到了2013年11月28日,公司向杨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在通知书中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
“节约成本、减少开支,对后勤人员裁员。”
杨某某对此并不认可。
双方发生争议后,杨某某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程序结束后,杨某某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相关工伤待遇。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后,法院并没有因为此前已经经过劳动仲裁,就认为仲裁结果已经确定,而是依法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了审查。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杨某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方面的请求。
公司不服,之后又申请再审。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首先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
劳动仲裁是很多劳动争议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但并不是所有劳动仲裁裁决都是最终结果。
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误解就是:
“劳动仲裁已经判我输了,我还能去法院吗?”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存在不同类型。
对于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对于法律规定的一裁终局案件,救济方式就不同。
因此,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以后,不能只看“自己输了还是赢了”,还需要先判断:
第一,这是什么类型的劳动争议?
第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裁决?
第三,该裁决是否属于一裁终局?
第四,如果可以起诉,起诉期限是否已经经过?
这些问题,比单纯判断“仲裁输了怎么办”更加重要。
换句话说:
仲裁输了,不等于当然不能起诉;但也不能认为只要仲裁输了,就一定可以向法院起诉。
答案是:对于依法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会依法审理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
这意味着,法院并不是简单地问:
“仲裁委员会之前是怎么裁决的?”
而是要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解除行为、工资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争议问题进行司法审查。
本案中,法院审查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
公司解除杨某某的劳动合同,到底是否合法?
公司的解除理由是“节约成本、减少开支,对后勤人员裁员”。
但问题在于:
企业存在经营压力、希望降低成本,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实体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如果只是简单地以“成本太高”“人员需要精简”“公司需要裁员”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当然产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非常值得企业注意的细节。
公司在解除通知书中提出的理由,是为了“节约成本、减少开支”,对后勤人员进行裁员。
但是到了后续诉讼程序中,公司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实际上是杨某某“不适合原来的工作”。
这两个理由并不完全相同。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公司的相关主张。
原因很简单: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明确、真实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
不能在作出解除决定的时候说的是一个理由,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又为了应对诉讼而重新寻找另一个理由。
尤其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往往直接关系到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因此,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通知以及解除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公司还主张双方实际上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还需要纠正一个容易出现的误解。
杨某某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仍然要看:
劳动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对象,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本案中,公司提出杨某某不适合原工作,但并没有因此当然取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处理,而不能简单地以“不适合工作”为理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遇到工伤职工时尤其需要注意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不能把“工伤”“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裁员”等不同法律问题混为一谈。
本案除了说明“仲裁输了还能不能起诉”之外,还有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裁判规则。
那就是: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工作年限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杨某某1993年就已经进入公司工作,而《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才开始实施,那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也应该以2008年为界,对此前和此后的工作年限进行分段计算。
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观点。
为什么?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经济补偿的规定,与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不是同一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本案的解除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
因此,法院认为,不能因为劳动者在2008年以前已经参加工作,就当然把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工作年限从2008年重新计算。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并持续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实际用工之日起连续计算。
也就是说:
不能简单地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将此前的工作年限全部排除在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计算之外。
这一裁判规则,对于一些长期在同一企业工作的老员工尤其值得关注。
很多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败诉以后,第一反应就是:
“仲裁都输了,肯定没希望了。”
其实不一定。
如果案件属于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类型,劳动仲裁只是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一个必经环节。
因此,劳动者收到仲裁裁决书后,首先应该做的并不是放弃,而是判断裁决的性质以及后续救济途径。
尤其需要注意法定期限。
因为即使案件依法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也可能影响后续的权利救济。
所以,劳动者遇到仲裁败诉时,应当重点检查:
一看裁决类型;
二看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三看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
四看起诉期限是否已经开始或者即将届满。
不要因为“仲裁输了”四个字,就直接认为案件已经没有任何机会。
从企业角度来看,本案同样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企业经营困难、需要控制成本,这些都是现实经营问题。
但经营压力本身,并不能自动转化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如果企业需要裁减人员,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选择相应的解除方式,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更重要的是: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说什么,往往非常重要。
本案中,公司最初在解除通知书中提出的是“节约成本、减少开支,对后勤人员裁员”,之后又提出劳动者“不适合原工作”,同时还主张双方属于协商解除。
多个理由之间缺乏一致性,相关主张又缺乏充分证据,最终导致解除行为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企业而言,劳动合同解除不是简单地发一张通知书。
从解除事由的确定,到内部决策、证据保存、通知送达,再到劳动者相关待遇的处理,都需要提前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否则,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用人单位承担的就可能不只是经济补偿,而是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有两个概念尤其容易被混淆:
仲裁前置和一裁终局。
二者并不是一回事。
仲裁前置,是指部分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当事人不能绕过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
一裁终局,则是法律针对特定劳动争议设置的特殊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后续救济方式与普通劳动争议不同。
因此,面对“劳动仲裁输了还能不能起诉”这个问题,正确答案应该是:
有些案件可以,有些案件不可以,关键要看仲裁裁决的性质以及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
对于依法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会依法审查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而不是当然受此前仲裁裁决结论的限制。
本案同时说明,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并持续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原则上应当从劳动者实际用工之日起连续计算,而不能简单地以2008年1月1日为界进行分段。
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
仲裁输了,不要轻易放弃,但一定要及时判断是否可以起诉以及如何救济。
对于企业来说:
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只考虑企业经营需要,还必须同时考虑法律依据、解除程序和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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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例分析,我的劳动故事600字
内容投稿:金梓
内容审核:余嘉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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