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伤10级,福建工伤10级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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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伤10级,福建工伤10级赔偿多少钱

1.医药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医药费包括:
1.挂号费;
2.住院费(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医疗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4.药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省本级,下同)工伤职工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计发,转福建省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计发。


3.交通费和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各设区市工伤职工异地(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市或转福建省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的,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往返交通费。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车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工具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高铁或动车(二等座及以下)、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乘坐飞机的,以经济舱全价票80%为限额,据实报销。乘坐出租小汽车的费用不得报销。

(二)食宿费。各设区市工伤职工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市就医等待治疗(含门诊或住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天,转福建省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等待治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天。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等待治疗期间,食宿费按每人每天250元标准定额计发。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交通和住宿发票等进行审核,支付待遇。


4.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但职工依法自愿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除外。

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7.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5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38号),工伤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明确的过渡原则,计发基数为101516元(即: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460元),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月生活护理费分别为4230元、3384元、2538元。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1.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5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38号),工伤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明确的过渡原则,计发基数为101516元(即: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460元),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12.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5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38号),工伤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明确的过渡原则,计发基数为101516元(即: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460元),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13.工亡职工近亲属、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近亲属、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5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38号),工伤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补助金,按照《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明确的过渡原则,计发基数为101516元(即: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460元),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丧葬补助金为50760元。


14.工亡职工近亲属、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近亲属、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近亲属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5.工亡职工近亲属、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近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188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083760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


其他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93号)
4.《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闽人社文〔2017〕47号)
5.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5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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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福建工伤10级大概赔几万,福建工伤10级工资7000能赔多少钱呢

内容投稿:朱一

内容审核: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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