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公租房拆迁的补偿方式有:
1、公房提供单位为承租人另外安排房屋由承租人继续承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对公房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货币补偿,由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公租房拆迁政策解析
在公租房拆迁过程中,为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政策。以下是对公租房拆迁政策的全面解析:
1)补偿对象与标准
1. 补偿对象:主要包括公房承租人和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人需与公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而共同居住人则需满足一定的户籍和居住条件。
2. 补偿标准:
▷ 货币补偿:通常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90%计算,并可能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具体数额根据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 房屋产权调换:提供不低于原公租房居住条件的安置房,面积、户型等按政策确定。若调换房屋面积大于原公租房,承租人需支付差价;反之,则可能获得差价补偿。
2)补偿方式
1. 货币补偿:直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
2. 房屋产权调换:提供新的房屋作为补偿,被拆迁人放弃原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位置等根据政策确定,并可能涉及差价结算。
3)特殊群体保障
针对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政府会制定差异化补偿方案,如提供优先选房权或额外补贴,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渠道协助解决后续居住需求。
4)补偿流程
1. 暂停公示与入户调查:相关部门发布暂停公示,要求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等活动,并进行入户调查以评估房屋价值。
2. 制定拆迁实施方案:基于入户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拆迁实施方案,明确补偿方式、金额等。
3.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4. 实施拆迁与补偿:按协议约定进行拆迁,并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或提供安置房。
我国并没有关于公租房拆迁的法律规定,具体只能参照一般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
现在进行的公租房的补偿一般实行的是下面的这些标准: 1、公租房按私有产权房的90%补偿。 2、被拆迁人若为无房户且面积小于43平方的一律享受低43平方米的安置房,即在43平方米范围内多出原居住面积的免费得到。 3、在其他地方有商品房的仍可以得到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安置面积以货币补偿数额确定。 4、若是父母的名下的公租房,其儿子在别处有商品房不影响父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孙某某、常德市为民粮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孙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为民公司就其名下位于武陵区的房屋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获得的临时安置费8442.9元,搬迁费3500元,搬迁奖20000元,房屋征收配合奖10000元,停产停业补偿17713元,装饰装修费用37856元以及房屋租金26000元,押金3000元,以上共计126511.9元归孙某某所有。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孙某某与为民公司在合法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遇到第三方征收行为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基于公平原则与损失填平原则,孙某某作为合法承租人有权就第三方给予的除房屋主体外的其余征收补偿款主张权利。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24元,由孙某某负担。
✎符某某、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符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王某某向符某某返还租金50000元及押金5000元、支付门面营业补偿234736元、门面装饰装修补偿款392787元及钢架棚补偿款6468元。
事实和理由:
1.案涉门面因2019年6月27日拆迁修建围墙导致符某某实际无法经营,此时符某某与王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政府拆迁行为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故符某某无需支付此后的租金,一审判决符某某支付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租金错误;
2.符某某与王某某已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在政府拆迁的情况下,所有的营业补偿和装修补偿归符某某所有,故王某某已实际取得的案涉房屋三层装饰装修补偿包干补偿款392787元、经营损失补偿234736元某某应归符某某所有,一审判决酌定符某某享有50%的装饰装修补偿及64552.4元的经营损失显失公平。
王某某答辩及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符某某向王某某支付租金21290元。
2.2014年4月18日征收公告明确规定,即日起抢建和新装修装饰房屋的,一律不予补偿,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王某某已实际装修并出租给他人经营,故王某某的拆迁补偿款当时已固定,此后符某某企图通过签订合同以较小的投入获取王某某固有的、较大的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变更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符某某支付经营损失补偿款64552.4元、装饰装修补偿款66468元,共计131020.4元,变更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符某某返还租金12500元、押金4000元,共计16500元。
✎郑某某、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支付原告承租位于北滘镇××烈士××路××厂房内的属于承租人所有的拆迁补偿款暂定10000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向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民委员会租用土地用于建造厂房,租赁期间,由被告建造的厂房遭遇拆迁,现因原被告就厂房拆迁补偿问题协商无果,原告遂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部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2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27.3元原告(反诉被告)郑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郑某某负担6627.3元,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负担6000元,反诉部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24.43元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负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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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钱,公租房拆迁赔偿标准
内容投稿:魏伟昭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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