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7种特定情形出现时,取保候审将自动解除,无需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另行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手续。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前述情形下,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上述情况下,虽无需解除手续,但需留存不起诉决定书、生效判决书、强制措施变更通知等法定文书,作为权利凭证;凭上述文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可直接向银行申请退还,执行机关不得拒绝,若符合自动解除情形但仍被限制人身自由,或保证金拒不退还,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申诉控告;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届满未结案且未变更强制措施的,视为自动解除,当事人可要求释放。
7种法定自动解除情形
强制措施变更且已执行: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且新强制措施实际执行;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生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院无罪/免罚/不负刑责判决生效: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或不负刑事责任裁定并生效;
社区矫正启动执行:被判处管制或适用缓刑,社区矫正程序正式开始执行;
单处附加刑生效:法院判决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且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监禁刑交付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监禁刑,刑罚正式交付执行(如送监服刑);
案件移送后重新取保/变更措施:侦查阶段取保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审判后,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变更保证方式或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并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修订,公通字〔2022〕25号)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被告人,同时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 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三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条文解读与实操指引
“自动解除”:无需当事人申请、无需办案机关出具专门解除文书,法定情形成就即生效;
“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排除“必须拿到解除决定书才算结束”的误区,减少程序冗余;
“决定机关通知义务”:自动解除后,决定机关需及时通知执行机关,保障当事人权益;
“保证金退还无阻碍”:自动解除后,符合条件的保证金退还无需以“解除手续”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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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取保候审自动解除的六种情形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怎样才能解除取保侯审
内容投稿:钱仪梦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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