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借钱不还”是容易引发争议的案件类型之一。有出借一方认为,只要借款人到期不还、还说过假话,就涉嫌诈骗;也有借款一方认为,只要有借条、约定利息,就是纯粹的民事纠纷。
这两种看法都未必准确。
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不能只看结果,也不能只看借条,更不能只看借款人是否说过假话。真正的分水岭在于:借款人在取得钱款时是否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换句话说,借钱时究竟是“真借款、想偿还”,还是“假借款、真骗钱”。
一、先看核心:借款时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是指行为人意图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且不愿或不打算返还。
在借贷型案件中,可以作一个通俗区分:
• 民事借贷:借款人当时确实想借钱,也有一定的还款计划或还款来源,只是后来因为经营失败、市场变化、疾病、事故等原因无法按期偿还;
• 借贷型诈骗:借款只是表面形式,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把借款当作取得他人财物的手段,根本没有真实履约意愿,甚至通过后续行为逃避返还。
因此,判断时间节点非常重要。如果行为人在借款时没有诈骗故意,后来因为经济恶化产生拒不还款的想法,原则上属于民事违约,不是诈骗罪。
当然,主观意图无法直接观察,司法机关必须通过客观事实进行推断。但这种推断不能建立在单一事实之上,而应当形成完整、闭合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
二、有欺骗行为,不等于就是诈骗罪
借款过程中说假话、夸大资产、隐瞒负债,确实可能构成欺骗行为,但欺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同一个要件,不能相互替代。
实践中至少要区分两类情况。
第一,针对核心事实的整体虚构
例如:
• 冒用他人身份借款;
• 虚构根本不存在的工程、项目或投资机会;
• 伪造房产证、车辆手续等资产证明;
• 明知自己没有任何还款来源,却隐瞒巨额债务并大量借款;
• 提供明知无法实现的虚假担保,并在借款后转移财产、逃避清偿。
这类欺骗如果直接影响出借人的决定,并且与资金损失具有因果关系,通常是认定诈骗的重要依据。
第二,对非核心事实的夸大或不实陈述
例如,借款人确实有经营项目,只是夸大了项目收益;确实有资产,但对资产价值作了不准确表述;确实准备经营,只是后来改变用途或经营失败。
这类行为可能构成民事欺诈,甚至导致合同撤销、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当然意味着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想永久占有他人财物。
所以,不能简单地得出“说了假话=诈骗”的结论。要进一步追问:假话是否针对决定出借的核心事实?行为人是否因此从一开始就没有还款意愿?
三、资金去了哪里,是判断主观目的的重要线索
借款用途是行为人主观意图的外在表现。取得借款后,资金究竟流向何处,往往比借款人事后的辩解更有证明力。
通常不利于行为人的情形
如果借款主要用于以下用途,并且最终导致资金无法返还,可能成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 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 个人挥霍、奢侈消费;
• 偿还与经营无关的个人债务;
• 高风险、无合理收益预期的投资;
• 转移、隐匿资金,故意使出借人无法追偿。
但即便出现上述用途,也不能机械定罪。例如,行为人将部分资金用于不当消费,但仍有足额资产和稳定收入能够清偿债务,或者资金大部分用于真实经营,就不能仅凭这一点认定诈骗。
不能把经营失败等同于诈骗
正常生产经营本身具有风险。借款用于进货、支付工资、投资项目或维持企业运转,后来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重大事故或经营决策失误导致亏损,通常属于商业风险和履约不能。
“没有还款能力”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不是一回事;“客观上还不上”与“主观上不想还”也不是一回事。
即使企业资不抵债,也不能当然推定经营者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企业的资产、债权、商誉、技术、经营能力和未来收益预期,都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判断。
四、“借新还旧”未必就一定是诈骗
实务中,很多企业或个人会通过新借款偿还旧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拆东墙补西墙”。
这一行为需要结合旧债性质和资金整体流向判断。
如果旧债源于真实经营活动,借款人仍在持续经营,借新还旧是为了维持资金链、支付货款或解决短期周转困难,不能仅凭借新还旧认定诈骗。
相反,如果借款人没有真实经营基础,旧债主要来自赌博、挥霍或其他非法活动,新借款只是为了掩盖持续扩大的资金黑洞,并且没有任何可持续的还款来源,那么借新还旧就可能成为诈骗故意的有力佐证。
判断重点不在于“新钱是否还了旧钱”,而在于:
• 旧债是如何形成的;
• 新借资金是否仍处于真实经济活动循环中;
• 借款人是否具有合理、持续的还款来源;
• 是否通过少量还款不断诱使他人继续出借。
五、借款后的表现,只能作为佐证,不能倒推定罪
借款到期后的行为,能够帮助判断借款时的真实意图,但不能单独决定案件性质。
可能支持诈骗认定的行为,例如:
• 借款后立即携款逃匿;
• 为了逃避还款,更换联系方式、搬离住所并彻底失联;
• 转移、隐匿名下财产;
• 有能力偿还却通过虚假赠与、虚假诉讼逃避执行;
• 以支付少量利息或小额本金为诱饵,继续骗取更多资金;
• 对资金去向作出多个互相矛盾的解释。
更接近民事纠纷的行为,例如:
• 持续支付利息或偿还部分本金;
• 与出借人保持联系,解释逾期原因;
• 协商展期、制定还款计划;
• 变卖资产、提供担保、寻求亲友代偿;
• 积极参加民事诉讼并履行生效判决。
需注意,单纯拒绝还款,未必达到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程度。如果借款人没有逃匿、转移财产或毁灭债权凭证,出借人仍可通过民事诉讼、执行等方式主张权利,通常不宜轻易动用刑事手段。
同样,借款后逃匿也不是一律构成诈骗。如果借款人先将资金投入真实经营,后来因压力、暴力催收等非逃避还款的原因而暂时离开,未必能够证明其借款时具有诈骗故意。
六、有借条,不代表一定是民事纠纷
借条、借款合同、利息约定和担保,都只能证明案件具有民事借贷的外观,不能当然排除诈骗犯罪。
如果行为人以虚构项目、伪造担保等方式骗取资金,借条可能只是其实施诈骗、增强被害人信任的工具。
当然,借条也不是毫无意义。借款人是否主动确认债务、持续付息还本、协商还款,能够反映其是否具有真实的借贷意思和履约意愿。
因此,对借条的评价不能“非黑即白”,而应结合其形成时间、形成原因及后续履行情况判断:
• 借款前或借款时双方真实协商形成的借条,证明力相对较强;
• 被害人报警后,借款人为应付追责才补写的借条,证明力则相对有限;
• 借款人长期持续还款、积极解决债务,通常有利于证明其并非自始就不想偿还。
刑事案件不能只看欠款结果,必须回到借款当时;不能只看一张借条,必须穿透交易外观;不能只看单一行为,必须审查完整证据链。
这既是有效打击借贷型诈骗犯罪的要求,也是防止民事纠纷刑事化、维护刑法谦抑性的底线。
黄举维律师:又名“杭州虎妞律师”,合伙人律师,代表著作《企业及企业家高发刑事风险防范》(法律出版社)。擅长经济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网络犯罪辩护,有丰富刑事辩护实务经验。律所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华润大厦A座,31层。联系:1381136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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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负债累累的人借钱不还犯法吗,负债累累钱也借不到怎么办
内容投稿:薛诗书
内容审核:王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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