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31日,巴西杯四分之一决赛首回合,克鲁塞罗对阵米内罗竞技。开场哨响后仅仅1分钟,克鲁塞罗球员若热在拼抢中直接冲撞米内罗竞技球员鲁安,后者头部着地倒地。赛后,米内罗竞技的律师公开发声,称若热的动作“不是绊人,而是谋杀未遂”。
一个足球场上的犯规动作,被对方律师直接定性为刑事犯罪指控。这个说法在法律上能不能站住脚?
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搞清楚“谋杀未遂”这个罪名到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任何刑事追责的起点,都是法定的构成要件——缺一个,罪名就不成立。
谋杀未遂(故意杀人未遂)的构成,至少需要同时具备三层东西:客观上,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一个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险行为,并且这个行为已经进入实行阶段(不是停留在准备阶段);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他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死亡,并且积极追求这个结果。
这是刑法里最重的一类主观要件。它不是“我知道可能会受伤”的放任心态,而是“我就是想让你死”的明确意图。
现在把这次事件已有的公开信息,往这个框架里套。
客观上,若热的冲撞动作已经完成,鲁安头部着地——头部是人体要害部位,这个行为确实存在危及生命的抽象风险。从“着手”和“行为完成”这两个客观标准来看,满足未遂犯的基本门槛。
但问题出在主观要件上。截至2026年9月1日,没有任何公开证据能证明若热在冲撞前存在“我要杀了鲁安”的意图。
没有证据显示两人之间有致死性矛盾的背景,没有证据显示若热赛前有过明示或暗示的杀人意图,也没有证据表明他的冲撞动作是专门针对头部要害、并且积极追求死亡结果发生的。
现有的画面只能说明一件事:这是一个恶意犯规。从“恶意犯规”到“杀人故意”,中间隔着一道法律上极其严格的证据门槛——前者只需要证明“我想撞你”,后者必须证明“我想让你死”。目前公开信息里,后者没有任何支撑。
这就像两个人打架,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打倒在地,后者头部撞到地面受伤。你可以说这个行为有危险,可以追究故意伤害的责任,但要说它是“谋杀未遂”,你得先证明打人者当时想的是“我要打死你”,而不是“我要教训你”。
这两个意图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罪名方向,而区分它们的唯一依据,就是证据。
更大的问题是,即使把主观意图的问题先放一边,巴西法律体系本身对足球场上的暴力犯规,几乎没有刑事追责的实际操作路径。
巴甲、巴西杯等赛事中发生过飞铲致对手骨折、赛后大规模群殴、球员击打对手头部等极端情形,相关处罚全部停留在巴西足协体系内的停赛、罚款等行业纪律层面。
一个更直观的对比来自国际赛场。2026年世界杯决赛,阿根廷球员帕雷德斯在赛后冲突中掐住西班牙球员加西亚的喉咙,随后又将加维掀翻在地、按住脸。国际足联的最终处罚是:禁赛10场,罚款9万美元。
2026世界杯赛场赛后双方球员发生拉扯冲突
掐喉、掀翻、按住头部——这些动作的暴力程度和危险程度,并不亚于一次恶意冲撞,但处理结果仍然是体育纪律处罚。
这反映的不是某个国家的立法空白,而是竞技体育领域一个普遍的法律逻辑:体育规则体系对场上暴力行为有独立的、完整的处罚机制,刑事追责仅在极端情况下才会被考虑——比如行为完全超出了比赛本身的范畴,或者造成了远超体育风险预期的严重后果。
而“极端情况”的门槛,远高于普通的恶意犯规。
回到这次事件。米内罗竞技律师的“谋杀未遂”指控,目前只是单方主张,没有司法机关的正式调查结论支持,没有警方介入的信息,也没有鲁安具体伤情的公开披露。
在主观杀人故意的证据完全缺失、巴西同类事件从未进入刑事追责程序的双重背景下,这个指控在法律上成立的依据严重不足。
真正可能影响这件事走向的,不是“谋杀未遂”这个罪名本身,而是如果后续有伤情鉴定出来、或者有更多冲撞细节公开,是否可能触发“故意伤害”方向的追责。但即使走到那一步,面对巴西足球场上暴力行为从未进入刑事程序的现实,实际启动追诉的可能性仍然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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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凶杀案没有证据,故意谋杀罪可以减刑吗
内容投稿:邹菲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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