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周三上午十点,我被叫进小会议室。主管和HR都在,桌上搁着一张《离职申请表》。主管开门见山:试用期考核没通过,公司决定不录用了,你签个字,今天把交接办完。我脑子嗡了一下——上周绩效还是良好,昨天还在跟的项目,怎么说不要就不要了。幸好我忍住了没签,先问了三个问题。
很多人在这个节骨眼上会犯同一个错。HR语气温和地补一句:你主动提离职,好聚好散,下家背调也好说。你一想也是,低头把字签了。
问题就出在这。一旦你签的是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这件事的性质就从公司辞退你,变成了你自己要走。按劳动合同法,自己主动辞职,公司一分钱经济补偿都不用给。哪怕你前一秒还在被劝退,后一秒签了这张纸,回头再想主张赔偿,仲裁那边第一句话就是:你申请表上写的是个人原因。
所以第一反应不是签字,是稳住。文件拿过来看,名字先别落。
好多人以为试用期就是双向选择,公司随时可以让人走。这个理解错了一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写得很清楚:试用期内,除了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应到劝退最常见的说法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但它有前提——录用条件得是事先明确告知过你的,还得有考核记录证明你确实不符合。
换句话说:入职时没签过录用条件清单,平时考核也没提过你不合格,到点了一句不合适就要你走,这在程序上是站不住的。
听懂这点,你就不慌了。你慌,是因为以为自己在求人。其实公司也在赶时间,他们最怕你把事情拖成违法解除。
别听HR一句试用期没有赔偿就被带跑,得分情况算。
第一种,公司真能拿出录用条件和考核证据,解除合法。这种情况确实没有经济补偿,但工资必须结到离职当天,离职证明必须开,一样都不能少。
第二种,公司理亏但愿意谈,走协商解除。协商是公司先提出的,按第四十六条要付经济补偿。你工作不满六个月,N就是半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N算一个月。
第三种,公司既拿不出依据,又不肯协商,直接让你走。这是违法解除,按第八十七条要给二倍赔偿,也就是两个N。三个月试用期被裁,对应的就是一个月工资。
这里说的工资基数,是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奖金加班费都算在内,不是底薪。干得不满十二个月,就按实际月数平均。各地仲裁在细节口径上略有出入,真走到那一步,以你当地的执行口径为准。
这套账算明白,你会发现所谓试用期没赔偿根本经不起推敲,多数劝退最后都落在第二种。
第一句,对方让你签自愿离职时:这不是我个人原因离职,是公司这边解除。如果是协商,咱们把补偿条款写清楚,我就签。
第二句,对方搬出考核不过时:麻烦把当初的录用条件和考核记录发我一份,我确认下解除依据,今天先不签。
第三句,对方拿背调或档案压你时:我理解公司的难处,也请您理解我。要不我先去劳动监察问下流程,回来再谈。
这三句的要点是同一个:不吵、不闹、不撕破脸,但把要不要给钱这个议题稳稳摆上桌。全程记得录音,别在气头上撂狠话。
赔偿谈妥之后别急着拍屁股走人。交接那天对照清点:解除文件上写清楚是公司提出还是协商一致,别出现个人原因四个字;离职证明写明合同解除,不给写负面评价;工资结到最后一个工作日;没休完的年假按天折算;当月社保缴到哪个月问一句;补偿金额和到账日期写进协议,再落笔签字。
一件一件对完再签,比事后发几十条消息都有用。
试用期被劝退,很多时候不是你不合适,是公司在赌你不敢开口。你把依据和账目摆清楚,体面地离开,顺便带走应得的那份。这不是闹,这是普通人在规则里给自己留的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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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没签劳动合同离职可以当天离开吗,没签合同离职当天应该结清工资吗
内容投稿:章雅惠
内容审核:郭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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