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实践中,民间私下抱养、亲友过继等行为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赡养、亲子确认、户籍登记、继承等民事纠纷屡见不鲜。不少群众存在“抚养即收养、同住即至亲、落户即血亲”的认知误区,简单认为长期共同生活、户口登记在一户即形成合法收养关系。事实上,收养关系属于严格的要式法律行为,需结合行为发生时间、法定实质要件与登记形式要件综合判定,不能仅凭民间习俗、事实抚养状态予以确认。近期,民和县人民法院古鄯法庭连续审结两起因私自抱养引发的家事纠纷,通过以案释法厘清不同时期事实收养的法律认定边界,有效破除群众固有认知误区,规范民间收养行为。
案例一:未办收养登记赡养 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张某、孟某夫妇于1999年7月私自抱养女孩张某某,抱养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但始终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未签订收养协议、未办理收养公证。张某某成年后,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张某、孟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履行赡养责任、支付赡养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抱养行为发生于1999年4月1日修订版《收养法》实施之后,根据法律规定,1999年4月1日后收养关系以民政登记为唯一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收养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收养关系自始不成立。据此,张某、孟某与张某某之间不成立法定养父母子女关系,其主张赡养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考虑到二原告多年实际抚养付出,本着化解矛盾、体恤情理原则,经法庭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张某某一次性支付二原告抚养期间合理开支40000元,实现法理与情理有机统一。
案例二:私下抱养未登记依法 确认原生亲子关系
2013年3月,韩某生育女儿韩某某,后孔某私下抱养韩某某,并将孩子户籍登记至其名下。多年来双方共同生活,但始终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现韩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女儿的亲生亲子关系,并办理户籍回迁手续。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抱养行为发生在1999年4月1日之后,孔某未办理法定收养登记,双方不成立合法收养关系。为彻底查清血缘事实、实质性化解身份及户籍争议,经法庭释明引导,韩某申请司法鉴定。结合亲子鉴定结论及案件事实,法院依法确认韩某与韩某某存在亲生亲子关系。最终在法庭协调下,双方顺利完成子女户籍迁移,彻底化解多年身份争议。
法官普法:上述两起案件案由不同、争议焦点各异,但具有高度共性特点:两起案件抱养行为均发生在1999年4月1日以后,且均未办理法定收养登记手续,仅靠民间习俗和事实抚养确定亲子关系。然而,收养关系的成立,除应满足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被收养的实质要件外,还应同时满足法定形式要件。我国对收养的认定,有三个重要的时间分界点: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如果亲友、邻里公认,双方长期以父母子女名义共同生活,可认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法律权利义务;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仍适用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除弃婴、孤儿需要登记外,普通民间收养仍适用事实收养关系,虽未办理收养登记亦成立收养关系;
1999年4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正式实施,并对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作出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私下抱养,即使是签订协议、迁移户口,都不会产生收养的法律关系。
(来源:民和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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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抱养协议文本,抱养孩子双方自愿犯法吗
内容投稿:喻诺
内容审核:王钏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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