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到张鹏的案子,5万块钱,对很多还在读书的应届生来说,可能是一个家庭一整年的积蓄。一个即将毕业的年轻人,在考研上岸和教师编制之间,选择了前者,然后付出的代价是5万。这5万块,到底是为契约精神买单,还是被一份“预约”给过度绑定了?
从普通学生、学校和法院三个视角分别看过去,你会发现这事儿没有一个简单的“合理”或“不合理”,三方逻辑的碰撞点,恰恰是现行规则的空白地带。
对张鹏这类学生来说,最大的困惑在于:我还没正式入职,体检、政审都没做,学校凭什么问我要5万?
从他的角度,逻辑很直接。三方协议法律上属于“预约合同”,预约的是未来签正式聘用合同。律师也指出,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根基是“实际损失”。他算的账是,学校招聘无非就花了点人力、印了点材料,这些成本“远低于5万元”。
一个佐证是,同城的鞍山市铁东区、海城市教育局,类似岗位的违约金就只定了3万。这让他觉得,5万的数字不是基于成本算出来的,而是基于一种不对等的缔约地位——现场只有15-20分钟考虑时间,面对格式条款,他只能签字。
更让他觉得不服的是,这5万块钱是用他姥爷种地的养老积蓄凑的。在他看来,自己并非恶意违约,考研上岸是人生规划的合理调整,应该是在“承担合理代价后重新选择”。而5万的代价,无疑太沉重了。
他最终选择起诉,想把这笔钱从5万打回到5000元,就是认为用人单位不能用一个高额违约金条款,直接锁死一个年轻人本就充满变数的未来。
如果只听学生的,会觉得学校在“狮子大开口”。但切换到鞍山三中的视角,你会发现,他们认为自己才是那个“一年只有一次机会”的受害者。
学校工作人员的说法很直白:教师招聘不是学校自己说了算,是由市教育局、人社局统一组织,“一年就这么一次”。这意味着,一旦签约、公示结束,张鹏再退出,这个高中政治教师的岗位,这一年就彻底空了,等不到下一个人。
学校损失的,不是几千块的招聘费用,而是一整个学年、一个班级甚至几个班级的政治课没人教。这个损失,根本无法用简单的“招聘成本”来衡量。
所以,学校坚持认为,张鹏在签约时完全知情,违约金条款甚至是自己手写确认的。他因为个人升学选择主动解约,那就应该为“公示后无法递补”这一制度性后果买单。
法院的判决书也明确了这一点,认定学校的损失“除招聘产生的人力、财力成本外,还包括教学岗位缺口和年度招聘名额损失”。在学校看来,5万块是让毕业生为自己提前锁定的这个稀缺编制,承担相应的契约成本。
法院的判决,看起来是“屁股坐在了学校那边”,但仔细看判决书,会发现法官的逻辑落脚点,不止是金额。
法院驳回张鹏诉讼请求的核心,不是直接认定“5万块很合理”,而是抓住了一个关键事实:张鹏是在已经与学校协商、签署了《解约证明》,并且已经全额支付了5万元之后,才反悔去打官司要钱的。法官认为,这个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换句话说,法院保护的,是这个已经履行完毕的、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契约”。如果张鹏当时没交钱,直接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调低违约金,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这就为“赔多少才合理”这个终极问题,留下了一个充满矛盾的答案。我把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放在一起,差异一目了然:
同样是升学解约,最后的金额可以从2万跨到5万。原因在于,法院在自由裁量时,会参照一套通用的“损失模拟”标准。重庆秀山法院就曾明确,在双方都证明不了实际损失时,如果签了工资,就参照1-3个月工资定;如果没签,就参照当地3-6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定。
云南保山那起案子,二审法院就是认为6万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才最终砍到2万。而鞍山案之所以特殊,恰恰是因为法院没走到“模拟损失”这一步,直接用“自愿履行”和“诚实信用”终结了争议。
所以,应届生解约的高额违约金合理吗?从国家的法律条文看,没有统一上限,这给了高价违约金生存的空间。从司法实践看,2万块左右,大概是法官们心中一个“与合理成本大体相当”的常数。
而5万的天平能稳住,不是因为损失真有5万,而是因为张鹏在履行协议后又反悔,触碰了法律更底层的“诚信”基石。
这个案子也尖锐地暴露了旧制度的迟钝——现行的事业单位聘用规则多制定于2002年前后,对“升学解约”这类场景缺乏细化规定,导致三方协议这个本该约束双方的“预约”,在现实中,常常变成毕业生单方面背负的沉重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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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学校签的三方协议好解约吗,和学校签了三方协议还算应届生吗
内容投稿:褚诗书
内容审核:崔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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