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当中流传一种错误认知:行贿、受贿只要熬过若干年,时间一到就自动脱罪,再也不会被追究责任。不少人抱有这种侥幸心理,以为只要不被当场抓住,过个十年八年,旧事就能一笔勾销。
可结合《刑法》以及两高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来看,职务犯罪的追诉时效,远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确实存在超过期限不再追诉的制度,但针对行贿受贿,法律设置大量例外情形,想要单纯靠“熬时间”躲过追责,在现实当中几乎很难实现。
今天抛开晦涩法条,用通俗的语言讲透贪腐案件追诉时效,理清哪些情形时间再久也要追责,哪些才是真正超过时效不再处理。
本文属于纪法科普内容,基于刑法、两高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整理,客观解读职务犯罪相关法律规定。
追诉时效,简单来讲,就是法律规定追究一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设立这项制度,不是纵容犯罪,而是因为年代过于久远的案件,证据灭失、证人记忆模糊,强行追溯不仅很难查清事实,也会大量消耗司法资源。
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刑事案件追诉时效分为四档,年限完全对照罪名对应的法定最高刑期,而不是看当事人最终实际会判多少年:
-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5年;
-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10年;
- 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15年;
- 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时效20年。
就算最长20年的期限已经届满,如果案件情节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依旧可以依法追诉,并不是满20年就彻底安全。
放到行贿、受贿案件当中,追诉期限,要结合涉案金额、犯罪情节,对照两高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划分量刑档次,再对应上面的时效年限。
很多人会搞错一个关键点:多次收钱、多次行贿,属于连续犯罪,追诉时效不是从第一次送钱、收钱那天开始,而是从最后一次行贿、受贿行为结束之日才开始起算。
举个很现实的例子,一个商人连续五年,每年都向公职人员送钱,那么追诉时效,是从第五年最后一次行贿完成之后才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第一年算起。很多陈年旧案能够被查处,就是因为这条规则,直接向后拉长了追责窗口期。
这是很多人完全不了解的关键点,只要触发下面任意一种情况,就不存在“熬几年就过去”,无论时隔十年、二十年,只要查清事实,依旧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案件立案调查、法院受理之后,如果当事人跑路、隐匿身份、销毁证据、串供对抗调查,直接不受追诉期限的约束。
也就是说,只要线索已经被掌握并且正式立案,不管这个人躲到国内什么地方,甚至潜逃境外,多少年之后被抓捕归案,照样可以审判追责。不少上世纪九十年代作案、潜逃二十多年的职务犯罪人员被遣返后判刑,就是适用这条法律规则。
《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不需要后罪和之前的行贿受贿是同一类犯罪,只要在旧案的追诉期里面,再犯下任何一项新的犯罪,之前行贿、受贿的追诉时间直接推倒重来。很多官员一边持续受贿,一边又有其他违纪犯罪行为,旧账不断被激活,几十年前的问题全部被翻出来,根源就在于时效中断规则。
注:该条款主要适用于被害人控告的普通刑事案件,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不适用此条规定。
如果普通刑事案件当中群众实名控告,按照法律规定本该立案查办,但当时没有依法处理。这种案件后续再被发现,不受追诉时效限制,随时可以重启调查,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作废。
这里要区分清楚:单纯的线索收到、登记留存,但还达不到立案条件,不属于这一例外情形,不能直接无限期追溯。
很多人看网上碎片化解读,对追诉时效产生很多错误理解,在职务犯罪领域尤为突出。
真相:离职不会自动清零犯罪记录。是否能够追责,只看犯罪行为发生时间、有没有超过追诉期限,以及是否触发时效例外。不少公职人员离职很多年之后被查处,就是因为离职前的受贿行为,还处在追诉时效范围之内,或是属于连续作案,时效从最后一次行为才开始计算。离职不等于“安全着陆”。
真相:满20年不是绝对的免罪金牌。如果案件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后,仍然可以启动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真相:有没有超过时效,看的是行为时间、量刑档次、有没有连续犯罪、有没有立案、有没有再犯新罪,不以有没有抓捕到人为标准。很多线索在核查阶段,还没有对人采取强制措施,不代表已经超过追诉期。
真相:办理案件遵循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追诉时效以行为发生时对应的法律、立案节点综合判断。只要立案的时候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后续即便司法解释发生调整,案件依旧可以正常办理,不会自动失效。
当然,追诉时效不是摆设,确实存在超过法定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如果行贿受贿行为已经完成,之后没有再实施新的犯罪,没有被立案调查,也不存在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情形,时间完整走完对应的追诉年限,按照法律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但现实的难点在于,行贿受贿大多属于隐蔽的权钱交易,很多案件不是立刻就暴露,加上连续作案、多次收钱的情况十分普遍,时效从最后一次行为起算,真正能够完整熬完时效的情况并不多。
同时还要分清:即便刑事上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代表违纪责任一并消失。对于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有另外一套处理逻辑,不能把刑事追诉时效,等同于纪律处分的“保质期”。就算无法再判刑,符合条件依旧可以依规给予政务处分、党纪处理,追缴违法所得。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刑事不判刑,过去的问题就全部一笔勾销,这也是一种很大的误解。违法所得该追缴还是要追缴,纪律层面该处理依旧要处理。
行贿受贿想要依靠时间自然流逝实现脱罪,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的侥幸想法。
追诉时效制度,是法律给犯罪设置的时间规则,却不是腐败分子的免罪通道。连续作案会延后时效起点,再犯新罪会重置时效,一旦立案逃避调查,直接不受时间约束。大量陈年贪腐案件被查处,也印证了:权钱交易留下的痕迹,很难真正彻底抹去。
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人,都不应该把希望寄托在“事情会慢慢过去”。一旦触碰红线,风险会长期伴随,侥幸心理最终往往会付出沉重代价。
那么在你看来,对于多年以前的行贿受贿旧案,追诉时效的尺度,应当如何把握才算合理?欢迎大家理性留言交流。
(免责声明:本文为纪法法律科普,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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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苗洁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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