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目:
2026年8月1日,江西省赣州市,吴某妻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两名未成年女儿在非机动车道正常直行,行经一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被赵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撞倒,致9岁大女儿当场死亡,吴某妻子和5岁小女儿受伤住院。经查,肇事车辆核定总质量25000KG,实际总质量48159KG,超载23159KG;且该车第三轴左侧制动分泵漏气,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公安机关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已对赵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另查明,赵某驾驶的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运营。
关于本案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赵某驾驶的车辆存在刹车故障,但其超载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超载情节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B. 赵某驾驶的货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仅由挂靠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运输公司不承担责任。
C. 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D. 被害人吴某妻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两名未成年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
材料:
2026年8月1日15时许,江西省赣州市,吴某妻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9岁大女儿和5岁小女儿前往补习班,行经一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在非机动车道正常直行过程中,被赵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撞倒,致9岁大女儿当场死亡,吴某妻子和5岁小女儿受伤住院。
经查:肇事车辆核定总质量25000KG,实际总质量48159KG,超载23159KG;该车第三轴左侧制动分泵漏气,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驾驶严重超载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右转弯过程中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先行,忽视行车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已对赵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
另查明:赵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运输公司称“涉事司机挂靠在该公司,车辆是他自己的,是个人独立行为”。事故发生后,当地已成立由交管大队牵头的调查组。
问题:
参考答案:
1. 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1分)
理由: 第一,赵某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驾驶严重超载且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二,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后果,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第三,公安机关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4分)
赵某驾驶的车辆存在严重超载和制动故障,该情节不构成本案交通肇事罪的入罪必要条件(因死亡一人+全责已足以入罪),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
2. 吴某有权向赵某和运输公司主张民事赔偿,二者承担连带责任。(1分)
理由: 第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吴某妻子及两名女儿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分)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赵某驾驶的货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情形,因此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与赵某(挂靠人)对吴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分)
第三,吴某有权将赵某和运输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者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运输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其与赵某之间的挂靠协议向赵某追偿,但该内部关系不影响对外连带责任的承担。(1分)
3. 运输公司的主张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1分)
理由: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为强制性规范,不以挂靠双方内部约定排除适用。(2分)
第二,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人,通过允许赵某将其车辆挂靠在其名下运营,实际上参与了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从中获益(如收取管理费等),因此应当对挂靠车辆运营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车辆是他自己的”“个人独立行为”等内部关系的描述,不能对抗第三人(受害人吴某)的赔偿请求。(1分)
第三,运输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其与赵某之间的挂靠协议或内部约定,向赵某行使追偿权。但该内部追偿关系不影响运输公司对受害人吴某所负的对外连带赔偿责任。(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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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超载多少算超载,超载多少没事
内容投稿:秦岚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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