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法定刑分三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不附加罚金刑,这一点与危险驾驶罪不同。入罪的最低门槛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划定,最典型的一条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变量有四个:事故责任怎么划、伤亡与损失到了哪一档、有没有逃逸、赔偿与谅解做到了什么程度。其中事故责任是枢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之一,法院要作实质审查,行政上因逃逸被推定的全部责任,不能直接搬来认定刑事责任。单看死亡人数或者单看一份认定书,都得不出结论。
第一步,确认事故是否发生在刑法意义上的道路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处理,罪名会变。
第二步,看事故责任。行为人须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在死亡三人以上的情形下负同等责任,才可能入罪。负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不构成本罪。这一步要把认定书拿到手逐项核对,尤其要把「逃逸推定全责」这类行政上的加重责任情节剔除后再看。
第三步,看后果是否达到入罪门槛。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以及财产直接损失达到本省标准且无能力赔偿的,属于第一档。致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另外具备酒后驾驶、无驾驶资格、严重超载、逃离现场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同样入罪。
第四步,看有没有加重情节。逃逸、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会把法定刑从三年以下提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提到七年以上。逃逸把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遗弃致其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罪名直接转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第五步,看从宽事由能走到哪一步。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与谅解、积极施救,都会影响量刑。本罪是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这五步走完,才谈得上对结果作出判断。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表述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拆开来有四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重大事故的发生、法规违反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过失的主观心态。四层缺一不可。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章确定的通行规则,例如闯红灯、超速、逆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未按规定让行、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仅有违章还不够,违章必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过来,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依照刑法第十六条属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主体不限于机动车驾驶人。法释〔2000〕33号第一条明确,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章引发重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同样可能成为本罪主体。此外,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该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本罪是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多名被告人各自定罪处罚,法释〔2000〕33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指使逃逸致人死亡以共犯论处,是法律拟制的例外。
道路的范围按实际通行状态判断。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含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市政道路维修施工区域如果未按规定封闭、未履行安全警示义务,其他人能够以参与公共交通的心态误入的,实践中仍可能被认定为道路。
车辆的范围按上路时的属性判断。叉车、非公路用观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本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在道路上按照道路交通法规行驶或者履行运输职能时,具有机动车的车辆属性,由此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
过失是本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的,成立故意犯罪,罪名转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对违章行为本身明知,不等于对结果有故意。
仅有伤亡还不够。事故造成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只是构成要件之一。责任划分未达到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三人以上情形下的同等责任除外),或者后果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门槛,都不成立本罪。
事故责任是本罪最容易出问题、也是最有辩护空间的一环。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认定,但法院并不受该认定的约束。
认定书是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它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性质上是证据材料,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标准划分责任,既可以认定,也可以否定。
责任划分的实体规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制作与送达期限。同一规定第六十二条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第六十五条要求在制作后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其中的日数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这是一种基于行政管理目的的推定责任,功能在于督促当事人留在现场、保护证据,与刑法上以原因力为基础的责任判断并不相同。
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对认定书作实质审查,剔除逃逸这类特殊加重责任情节,结合其他证据,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事故责任。剔除后行为人仍应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依法定罪;剔除后其责任不符合本罪要求的责任要件的,依法不构成犯罪。这一规则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确立,效力高于一般的入库参考案例。
复核。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或者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审查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认为原认定有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程序违法可能影响认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复核受阻时的替代路径。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核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践中复核程序常因刑事程序推进而终止,此时对责任划分的争议应当转到刑事诉讼中提出,通过申请调取监控、行车记录仪数据、车辆检验鉴定材料,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等方式实现。复核不是唯一救济,错过三日期限并不意味着丧失在刑事程序中争取责任重新划分的机会。
以下数字来自法释〔2000〕33号。每一项都同时包含后果与责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入罪路径。死亡一人即达门槛,但必须同时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第二类,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同等责任只有在死亡三人以上时才入罪,这是责任与后果之间的换算关系。
第三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该解释第九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注意条文用的是「无能力赔偿数额」,不是损失总额,已经赔付或者由保险赔付的部分应当扣除。
第四类,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六种情形是: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这一路径把入罪门槛从「重伤三人」降到「重伤一人」,是酒驾、无证驾驶案件中最需要警惕的一条。其中「无驾驶资格」的范围较宽,包括未取得驾驶证,以及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扣留、注销、撤销、准驾车型不符等情形。
第一类,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须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第二类,死亡六人以上。须负事故同等责任。
第三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须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该项同样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标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粤高法发〔2020〕13号)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能赔偿数额在四十五万元以上不满八十万元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能赔偿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各省的取值在两高授权的幅度内并不一致,办理具体案件应当以案发地现行有效的标准为准,不存在全国统一的数额线。
逃逸是本罪争议最集中的问题。它在两个层面发挥作用:作为第一档的入罪情节(致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以及作为第二档的加重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则构成第三档,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含义。法释〔2000〕33号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另有行政上的定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两个定义都以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为核心。
明知是前提。认定逃逸首先要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判断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不能只看供述,还要结合肇事的时间、地点、路况、视线、碰撞强度、车辆受损痕迹、行为人的驾龄与经验,以及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等客观证据综合评判。
逃避的对象包括三种法律责任。所要逃避的法律追究既包括刑事责任,也包括民事、行政责任。因此,因害怕被殴打、因情绪失控而离开现场的辩解,需要有相应证据支撑才可能被采纳。
不以离开事故现场为限。逃逸没有严格的时间和场所限制。现场既包括事故发生现场,也包括抢救伤者的医院、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紧密关联场所。行为人在被作为肇事嫌疑人接受首次处理前逃离的,一经实施即告成立;人留在现场但指使他人顶替、未如实表明驾驶人身份的,同样可能被认定为逃逸。
报警和救助不必然排除逃逸。肇事后报警、送医、垫付医疗费,与是否逃避法律追究是两件事。既报警救人又指使他人顶包,且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否认顶包事实的,实践中仍可能认定为逃逸。
逃逸在本罪中兼有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双重作用,但对同一逃逸行为不得作两次不利评价。已经作为入罪情节使用的逃逸(即依据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以致一人重伤加逃离现场入罪的),不得再作为该解释第三条的加重情节把法定刑提到三年以上;未作为入罪情节使用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从重评价。同理,行政上因逃逸推定的全部责任,在刑事案件中被剔除后,如果不考虑逃逸行为行为人仍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逃逸才可以另行作为加重情节评价。
法释〔2000〕33号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实践中通常要求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行为人在事故后负有救助义务且有救助能力;行为人逃逸并未履行救助义务;被害人的死亡与逃逸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逃逸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不具有相当性。
介入的第三方行为不当然阻断因果关系。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于道路中央无法动弹后逃逸,致被害人被后车二次碰撞,前后两次碰撞共同导致死亡的,第二次碰撞不阻断逃逸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是本罪唯一的共犯情形。
法释〔2000〕33号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一条有四个必须同时具备的限缩要素: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实施隐藏或者遗弃、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单纯逃离现场不带离被害人的,仍在交通肇事罪范围内评价,适用第五条而非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对本罪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一名伤者或者死者具体增加多少刑期、哪些情形可以增加基准刑一定比例,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实施细则细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已被该院《关于清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列入清理范围,办案时应当核对案发地法院当前实际执行的细则版本,不要直接援引已被清理的旧文本。上述量刑指导意见通篇使用「可以」,是裁量规则,个案中法院会结合全案情节作出调整。
缓刑。适用条件是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四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四项须同时具备。量刑指导意见要求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实践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社会危害性较大、无真诚认罪悔罪表现的,应当慎用缓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满不久又在被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再犯的,会被认定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不适用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它是有罪判决,不是无罪。
不起诉。对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作出不起诉决定。本罪是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无罪。指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上述四种结果的法律后果差别很大,免予刑事处罚与不起诉都不等于无罪,前者留下犯罪记录,后者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
以下每一项都需要证据支撑,也都不是自动免责的条件。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要综合全案情节确定。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实践中也认定为自首。需要特别注意,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仍然成立自首,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被告人,应当以较重的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幅度。换句话说,自首不会抵销逃逸带来的法定刑升档。
如实供述与坦白。不构成自首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逃逸案件中,如实供述必须包括承认明知发生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逃避救助义务的主观意图,只承认碰撞事实而否认明知的,不构成对主要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
认罪认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签署具结书前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的法律帮助,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协商,也可以不签。
积极施救。肇事后立即停车、抢救伤者、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即使不构成自首,也是重要的从宽情节,量刑实践中会单独评价。
赔偿与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是本罪最有分量的从宽情节之一。赔偿的范围以侵权责任法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项目为准。取得谅解与仅有赔偿的从宽幅度不同,达成赔偿协议但未取得谅解的,从宽幅度会明显收窄。
刑事和解。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条件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持下制作和解协议书。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交通肇事致其亲属伤亡。事故的被害人是行为人近亲属的,实践中通常大幅从宽,部分地方细则将其单列为从宽事由。
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违反通行规则、超速、未戴安全头盔等过错,会影响事故责任的划分,进而影响入罪与量刑,是应当着力查明的事实。
从重、加重、转化是三个不同层次的概念,法律后果依次加重,写在这里分别列明,办案中不应混用。
法定加重情节。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使法定刑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升到七年以上。这是法定刑档次的变化,不是在原档次内从重。
酌定从重情节。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而驾驶,明知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追逐竞驶引发事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这些情形在未被用作入罪要件时,一般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评价。
醉驾与本罪的竞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造成事故后逃逸的,属于从重处理情形;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也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前述法释〔2000〕33号第六条的四个限缩要素同时具备时,罪名转化。带离现场是关键要素,它把不作为的遗弃转化为对被害人生命的积极支配。
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由过失转为故意的,罪名相应改变。区分的关键在主观罪过,需要结合是否具有驾驶资质、是否正常行驶、行驶速度、车况路况、能见度、案发地点车辆及行人多少、肇事后的表现、行为人关于主观心态的供述与相关证言综合认定。撞击次数只是判断意志状态的一个方面,不能作为区分二者的绝对标准。
顶包行为的独立评价。指使他人顶替接受法律处理的,除可能被认定为逃逸外,还可能另行构成妨害作证罪;顶替者本人可能构成包庇罪或者伪证罪。
与危险驾驶罪。主观内容不同,危险驾驶罪是故意,交通肇事罪是过失;构成条件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并造成法定后果。醉驾后又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同时触犯两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分属不同时间、不同行为的,也可能数罪并罚。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交通肇事罪的罪过是过失,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该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不泛指一切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主观上都是过失。行为发生在道路上、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交通行为并造成法定后果的,刑法分则已有交通肇事罪的专门规定,应当适用交通肇事罪;不属于交通运输过程中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才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特别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般规定。发生在道路上、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适用交通肇事罪。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的,则可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分点在事故发生的场域与行为性质。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上从事交通运输发生的,是交通肇事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性尤其要看事发时是否在道路上按照道路交通法规行驶或者履行运输职能。
刑事从宽不当然免除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三者相互独立,需要分别处理。
吊销驾驶证与终生禁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明确,吊销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决定。这一后果不因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而免除,是逃逸最容易被忽视的代价。
民事赔偿与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原则分担。现行交强险责任限额为: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十八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一点八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二千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分别为一点八万元、一千八百元和一百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保险合同赔付,仍不足的由责任人承担。
保险不覆盖的情形要提前查清。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故意制造事故等情形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通常约定免赔,交强险则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后向致害人追偿。这直接决定当事人一方实际需要自筹多少赔偿款,进而影响能否取得谅解,应当在案件早期就核实清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可主张的项目和审理周期有实际影响,宜结合赔偿能力与谅解目标一并考虑。
按待证事实组织,本罪的证据争点集中在三组。
第一组,行为与因果关系。车辆行驶轨迹、碰撞形态与位置、制动痕迹、散落物分布、车速鉴定、监控录像与行车记录仪原始数据、现场图与现场勘查笔录、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要审查的是:违章行为是否存在,该违章是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力更大的因素。死亡结果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有法医学鉴定支撑,介入了后续碰撞、延迟救治等因素的,要审查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是否阻断因果关系。
第二组,事故责任与主观明知。认定书及其成因分析部分、复核结论、补充说明、各方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审查重点是:认定书剔除逃逸等推定责任情节后责任如何划分;各方过错的原因力对比是否有证据支撑;行为人对发生事故是否明知,这一点要用碰撞强度、车辆受损痕迹、事发时的路况视线、行为人事后的驾驶行为与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印证,不能仅凭供述。
第三组,程序与证明标准。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提取、封装、送检与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的告知与重新鉴定申请,伤情鉴定的时机与依据,强制措施的合法性。需要强调,被告人自首认罪只表明其对案件事实的态度,并不代表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充分。对全案证据仍应作多层次审查: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各犯罪环节的证据是否齐备,以及从主客观两方面、正反两个维度对整个证据体系作综合判断。在被告人拒不供认且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诸多间接证据经查证属实、能分别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各个片段、环环相扣形成完整闭合并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明体系,同样可以据以作出有罪判决。
以下案例均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括号内为入库编号,可据以检索原文。其中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效力高于一般的入库参考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案例用于说明规则的适用条件与边界,不能据以推算某类案件的普遍刑期。案件事实的细微差别足以改变结论。
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指导性案例269号,入库编号2024-18-1-054-002,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刘某江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孙某平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李某坤,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越刘某江,两车发生事故,李某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江在现场短暂停留后驾车离开。认定书的成因分析部分明确记载孙某平的行为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江的行为是次要原因,但在责任认定部分因刘某江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而认定其负全部责任。法院于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判决刘某江无罪。可提炼的规则是:认定书是认定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但逃逸行为对引发事故或者扩大事故没有原因力的,不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依据;剔除该情节后责任不符合本罪要件的,依法不构成犯罪。边界在于,这一规则处理的是逃逸与事故原因之间无原因力的情形,不能推广为逃逸一律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如果逃逸导致救助延误、扩大了损害,或者剔除逃逸后行为人仍负主要责任,结论完全不同。
陈某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4-06-1-054-00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陈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后备箱处的保温箱碰撞被害人储某的电动自行车右前车把,致储某失控倒地受伤,构成重伤。陈某回头观望到储某倒地后停车查看,但在拨打报警电话时隐瞒摔倒系其造成的事实,并在民警到场前离开现场。二审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这一案与刘某江案正好构成对照:同样要对认定书作实质审查、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但剔除后陈某仍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加之其致一人重伤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依照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仍应定罪。可见实质审查的结论既可能出罪,也可能维持入罪,方法本身是中性的。
袁某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3-06-1-054-001,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袁某驾驶水泥搅拌车通过路口,易某甲驾驶摩托车载两名幼童从其右后方强行超车变道,两车剐蹭后摩托车被右后轮碾压,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负主要责任。一审判决袁某无罪,检察机关抗诉,二审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书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并非认定被告人是否承担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法院既可以认定也可以否定。交警部门依照证据优势原则作出的责任划分,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存在实质差异,法院应当依照本罪构成要件作实质分析。边界在于,否定认定书需要有充分的反向证据支撑,例如本案中被害方强行超车、驾驶人视线被结构遮挡等具体情节,仅凭对责任划分不满并不足以推翻。
余某锋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3-05-1-054-00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司机弃车逃离,余某锋于当日投案自首并供述系其驾车肇事,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一审判决余某锋无罪,检察机关抗诉,二审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自首认罪只表明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主观态度,不代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仍应恪守法定证明标准对全案证据作立体化审查。边界在于,本案的结论建立在供述与车辆使用情况等客观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之上,不能理解为凡有自首认罪的案件都应存疑,也不能理解为口供在本罪中没有证明价值。
周某刚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4-18-1-054-001,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周某刚违规闯红灯小跑穿行人行横道,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的被害人凌某某碰撞,致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侧机动车道内,随后被绿灯放行、跟随前车起步的刘某驾驶的车辆碾压。凌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刚见状逃离现场,当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刚负主要责任,凌某某负次要责任,刘某不负责任。法院于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判处周某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案有两条规则:其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同样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二,从周某刚撞倒凌某某到其被碾压不足两秒,刘某不具有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损害结果对其属于意外事件,依照刑法第十六条不承担刑事责任。边界在于,意外事件的认定依赖极短反应时间、正常通行等具体事实,不能推广为后车碾压一律不担责。
胡某霞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4-03-1-054-001,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胡某霞步行时一直低头看手机,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并横穿机动车道,感知车辆灯光时突然加速,与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胡某霞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与被害人因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行为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胡某霞经电话通知投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二审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裁定维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与周某刚案合并看,两案确立同一规则:行人作为本罪主体已无争议,判断的重心仍在违章行为的原因力与责任划分。两案量刑差别明显,差别来自逃逸与否、谅解与否,不能由此推算行人肇事案件的一般刑期。
宋某、宫某某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4-06-1-054-005,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宋某驾驶证记满十二分被扣留并被决定不得驾驶机动车,将该情况告知车辆所有人宫某某后,宫某某仍指使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至工地作业,宋某驾车与被害人所骑电动车相撞致其死亡,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二人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宋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一万元。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可提炼的规则是: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无驾驶资格仍指使其驾驶车辆上路导致事故的,指使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车辆所有人虽非直接驾驶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对多名被告人分别定罪处罚。边界在于,指使人入罪以其明知对方无驾驶资格且指使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为前提,单纯出借车辆而不知情的,不适用本规则。
孙某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3-06-1-054-010,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孙某驾驶无牌号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在道路上闯红灯左转,与正常直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陈某被碾压死亡,孙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亲属代为赔偿五十三万元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可提炼的规则是: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道路上按照道路交通法规行驶或者履行运输职能时具有机动车属性,由此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边界在于,同一台叉车若在厂区内作业时致人伤亡,则应当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下评价。
曹某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4-06-1-054-00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曹某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非机动车道倒车,行至市政道路维修施工区域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撞及被害人所骑电动自行车,致其死亡,曹某负主要责任。曹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并已赔偿。二审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裁定维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提炼的规则是: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警示义务、施工路段未被封闭、被害人能够以参与公共交通的主观心态误入的,该未封闭路段应当认定为道路。边界在于,已依规封闭并设置警示的施工区域不属于道路,在其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应当另循罪名评价。
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3-06-1-054-007,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张某某因酒后驾驶被查获,驾驶证被依法扣留并被告知将处以暂扣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其一直未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此后驾车撞到同向行走的行人并逃逸,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已赔偿四点五万元。二审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裁定维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可提炼的规则是: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包括未取得驾驶证以及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扣留、注销、撤销、准驾车型不符等情形;违章无驾驶资格驾驶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并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边界在于,这一路径把入罪门槛降到重伤一人,但仍要求同时满足重伤、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法定情形三个条件。
盖某某交通肇事案与杨某刚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分别为2024-06-1-054-004(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与2023-06-1-054-008(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盖某某无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人尚未坐稳即启动车辆致其仰面摔下,停车查看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盖某某未赔偿亦未取得谅解,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杨某刚过度疲劳下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超速行驶撞倒行人后一度倒回现场,随后驾车逃离,同日被抓获,其家属代为赔偿九千元,二审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维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两案确立同一标准: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未履行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处理的法定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边界在于,认定的基础是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的结合,两案中行为人的明知均有客观证据支撑,明知不能仅凭事后推断。
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与应某某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分别为2023-06-1-054-00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与2024-06-1-054-007(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陈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右转时剐撞并碾轧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致其死亡,事故后拖带被害人的自行车驶离现场并将自行车丢弃,其辩称丢弃时不知发生事故、构成自首,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应某某酒后驾驶超限货车与道路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碰撞致其死亡,同乘人提醒可能发生事故,应某某减速观察后视镜后称无事故发生并驶离,血液酒精含量为92.8毫克每100毫升,案发后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但未取得谅解,二审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案确立同一规则:逃逸的认定以明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判断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从肇事的时间、地点、路况、视线以及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方面结合客观证据评判,不能只看供述。陈某某案还补充一层:逃逸后如实供述并构成自首,同样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其明知发生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逃避救助义务的主观意图,只承认碰撞而否认明知的,不成立自首。边界在于,明知的认定依赖个案的客观情境,能见度极低、碰撞轻微而无明显感知的案件,结论可能相反。
王某彬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3-02-1-054-001,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王某彬驾车碰撞停放在慢车道上的重型半挂车后撞上路灯杆,致附载人员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本人昏迷被送医,次日擅自离开医院,后经交警部门多次电话通知于当日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主要责任,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本案确立逃逸的时空范围:客观方面的逃离现场指行为人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故意逃离事故现场或者相关场所,使自身不受被害方、群众或者事故处理人员控制;首次处理指事故处理机关将行为人列为肇事嫌疑人采取的首次处理措施,例如接受审讯、酒精含量检测、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现场不仅包括事故发生现场,也包括抢救伤者的医院、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紧密关联场所。本案同时确立自首与逃逸的关系:逃逸与投案自首是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的两个独立行为,应当分别评价,不能因逃逸否定事后自首,也不能因自首推翻先前的逃逸认定,但对逃逸后自首的被告人,应当以较重的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是否从轻。边界在于,本案量刑较轻是逃逸情节较轻、自首、赔偿谅解等多因素叠加的结果,不能据以推断逃逸案件普遍可以适用缓刑。
金某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与李某政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分别为2024-06-1-054-008(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2023-06-1-054-004(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金某在醉驾被查后驾驶证被吊销,吊销期间又驾车撞伤七十五岁的被害人,事故后让他人前来顶包并指使其向交警谎称系其驾车肇事,本人陪同被害人就医,顶包人向公安机关交代后金某经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被害人经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金某赔偿十万元,二审于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裁定维持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李某政无证驾驶与行人碰撞致其死亡并负主要责任,事故后叫来儿媳冒充驾驶人,双方向交警作虚假陈述,立案侦查后李某政仍指认他人,直至数日后才承认,二审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裁定维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案确立同一规则: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驾驶人接受法律处理的顶包行为,本质是逃避法律追究,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本人未离开事故现场亦不影响该认定,因为顶包造成其虽在现场但未被调查、控制、随时可以自行离开的状态。边界在于,顶包认定为逃逸的核心是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与效果,如果顶包情节轻微且行为人很快主动澄清、未实际妨碍事故调查的,评价可能不同。
范某堂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5-06-1-054-001,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范某堂饮酒后驾车与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相撞,事故后报警并指使同乘人冒充驾驶人留在现场,本人陪同被害人前往医院就诊,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取证后传唤范某堂到案,其仍谎称非驾驶员,直至侦查阶段后期才承认。认定书认定范某堂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超速行驶是次要原因,且范某堂构成肇事逃逸,综合确定其负全部责任。法院于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案的价值在于把两条规则接在一起:一是肇事后指使他人顶包且在询问时否认,即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积极救治被害人,仍应当认定为逃逸;二是逃逸导致的全部责任属于推定责任,认定是否构成本罪时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断,排除逃逸情节后行为人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边界在于,这里的排除针对的是入罪环节的责任判断,与刘某江案的差别在于范某堂剔除逃逸后仍负主要责任,事实基础不同,结论相反。
宋某某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4-06-1-054-006,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宋某某酒后驾车追尾无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的隋某某及乘车人齐某某,致二人倒地受伤后驾车逃离现场,齐某某构成重伤二级。同日其父代为投案,宋某某当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某负全部责任,审理期间交警部门出具补充说明,证实刨除逃逸行为宋某某仍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提炼的规则是:逃逸在本罪中具有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双重作用,未作为入罪情节使用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评价,反之则不得重复评价。边界在于,本案能够对逃逸作量刑评价的前提是交警部门出具了补充说明、剔除逃逸后责任划分不变,缺少这一证据基础时,重复评价的风险会实际发生。
黄某树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4-06-1-054-002,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黄某树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微型轿车与行人严某蓉相撞致其倒地,停留数秒后驾车逃逸;二十余分钟后另一司机驾车经过碾压到倒在路中央的严某蓉并将其拖行,随后报警求救,医护人员到场时严某蓉已死亡。公安机关认定两车事故参与度为同等作用,黄某树负主要责任。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可提炼的规则是: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于道路中央无法动弹后逃逸,致被害人被后来车辆二次碰撞,前后两次碰撞共同导致死亡的,第二次碰撞不阻断逃逸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边界在于,介入行为若属于异常、独立且足以单独导致死亡的因素,因果关系的判断结论可能不同,本案得以维持因果关系是基于被害人处于道路中央无法自救、二次碰撞属于可预见范围内的常见后续风险。
汪某交通肇事罪案。入库编号2023-06-1-054-002,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汪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靠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陈某碰撞,陈某倒在车道中发出声音,汪某未报警亦未实施救助,起身后在路边站立、捡拾物品、扶起车辆;约一分半钟后另一司机驾车碾压陈某,该司机下车查看时询问汪某,汪某回答没有东西并随即驾车离开现场,陈某经现场确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主要责任。汪某已预缴赔偿款六点一万元,二审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裁定维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可提炼的规则是: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般需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即事故后有救助义务且有救助能力、逃逸未履行救助义务、被害人死亡与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逃逸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不具有相当性。滞留现场不等于未逃逸,在具备救助条件的情况下置被害人于高度危险状态不顾、故意隐瞒肇事者身份、不履行法定义务并意图逃避法律追究的,仍属逃逸致人死亡。边界在于,与黄某树案合看,两案都涉及后车二次碾压,区别只在行为人是当即驾车离开还是滞留现场后再离开,结论相同,这说明判断的核心是救助义务的履行而非身体是否在场。
赵某江等故意杀人、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09,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赵某齐驾驶赵某江所购二手摩托车并搭载赵某江,撞倒行人徐某齐,摩托车倒地,赵某齐当场昏迷。赵某江拨打急救电话后,将徐某齐拽入路边沟中,随后驾驶该摩托车载赵某齐逃离现场;抢救人员到达现场因未发现被害人而拨打赵某江报警时所用手机号码,赵某江明知可能是医生所打而不接听。经鉴定,徐某齐因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亲属分别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谅解。二审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赵某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赵某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提炼的规则有两条:一是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定位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逃跑并不限于当即从现场逃跑,没有严格的时间和场所限制;二是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边界在于,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关键是把被害人带离原位置加以隐藏或者遗弃,本案中将被害人拽入路边沟中使救护人员无法发现,已超出单纯逃离现场的范畴;单纯驾车离开而未移动、隐藏被害人的,仍在交通肇事罪范围内评价。
周某和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3-02-1-054-002,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周某和明知无驾驶证仍酒后驾驶悬挂套牌的面包车,因车速过快冲至路基后急转向、逆行,与对向摩托车相撞,致三人当场死亡,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6.99毫克每100毫升,交警部门初步认定其负主要责任。案发后周某和下车查看,向亲属打电话后因害怕挨打步行离开现场,途中电话报警自首。案发后已支付安葬费三万元,审理中亲属代赔二十万元。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可提炼的规则是三罪的区分标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差别在于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以及是否要求发生重大实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差别在于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差别在于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而该表述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边界在于,本案中周某和虽有醉驾、无证、套牌、逆行等多项严重违章,主观上仍被认定为过失,说明违章的严重程度本身不能直接推导出故意。
杜某交通肇事案与胡某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分别为2023-05-1-054-002(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与2023-05-1-054-001(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杜某酒后休息数小时认为驾车已无碍,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撞击到同向在路边靠右行走的四名未成年人,致三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血液酒精含量为88毫克每100毫升,其随即停车报警,但在询问时谎称肇事车辆是他人所开,经调查后才如实供述,已交纳赔偿款四点八万元,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胡某驾驶经非法改装的轿车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途经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撞上行人致其死亡,事发路段限速每小时五十公里,鉴定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其立即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亲属已赔偿并补偿共计一百一十三万零一百元,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案确立同一分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主观上都是过失,而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刑法分则已有交通肇事罪的专门规定,应当适用本罪。判断主观罪过应当结合是否具有驾驶资质、是否正常行驶、行驶速度、车况路况、能见度、案发地点车辆及行人多少、肇事后的表现、供述与证言综合认定,撞击次数只是判断意志状态的一个方面,不是绝对标准。边界在于,两案的量刑差距来自伤亡后果、赔偿与投案表现的差别,不能理解为超速或者酒后驾驶存在固定刑期。
张某林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3-06-1-054-009,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一审。张某林无驾驶证驾驶无检验、无保险的轻型普通货车,将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两名被害人撞伤后驾车逃逸,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其将车遗弃于小区草地,与雇主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次日在亲友规劝和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可提炼的规则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后经亲友规劝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应当综合全案情节考量。边界在于,成立自首与获得实际从宽是两个层次的问题,本案中无证驾驶、无保险车辆、逃逸致二人死亡等情节限制了从宽空间,自首本身不保证刑期下降到某一水平。
周某某交通肇事案与卢某朝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分别为2023-06-1-054-00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2025-06-1-054-002(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一审)。周某某驾驶无牌翻斗车逆向行驶与被害人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其当场死亡后逃逸,被网上追逃期间隐匿、变卖肇事车辆,八年后被抓获,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与亲属先后赔偿共计二十四点五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从轻并可以适用缓刑,二审仍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裁定维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实刑。卢某朝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轻型仓厢式货车撞倒横过道路的行人致其死亡,案发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负事故全部责任,已履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宣告缓刑;因其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二〇二一年一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〇二二年二月缓刑考验期满,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未宣告缓刑。两案共同说明:赔偿、谅解、自首、检察机关的缓刑建议都不是适用缓刑的充分条件。周某某案的规则是,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社会危害性较大、无真诚认罪悔罪表现的被告人应当慎用缓刑;卢某朝案的规则是,曾因犯本罪被判处缓刑、考验期满不久又在被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再犯的,表明其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缓刑条件。边界在于,两案都是基于人身危险性作出的判断,不能反过来理解为凡有逃逸或者前科即一律不得缓刑,仍须逐案审查刑法第七十二条的四项条件。
曾某建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3-06-1-054-005,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曾某建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在道路前方右边步行的被害人碰撞,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警方从其家中扣押当日所骑电动车,提取现场遗留血迹、电动车散落件送鉴定:现场血迹与曾某建血样在二十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住处查获的电动车车前面板符合与人体碰撞所形成,现场散落物符合该车车前内衬面板受损后遗留于现场。交警部门认定曾某建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四十七万九千三百二十一点六五元,二审于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在被告人拒不供认且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当通过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综合认定;诸多间接证据经查证属实、能分别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各个片段、环环相扣形成完整闭合并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明体系的,可以据此作出有罪判决。边界在于,间接证据定案的门槛在于证明体系的闭合性与排他性,任一环节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都不能定罪,这与余某锋案的结论并不矛盾,两案的差别在于证据体系是否闭合。
事故现场。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抢救受伤人员并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履行义务本身也是最有力的从宽事实。离开现场之前应当向到场民警表明自己是驾驶人。
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尽快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家属可以代为委托,并向办案单位提交委托手续。同时着手核实两件事:车辆的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情况与保险公司理赔态度,以及被害人的伤情与救治进展。
侦查阶段。重点是取保候审与事故认定书。取保候审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认定书送达后对责任划分有异议的,按前述三日期限提出复核申请。同时应当申请办案机关调取并保全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数据等易灭失的客观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据此对责任认定、伤情鉴定、酒精含量检验的程序与结论提出书面意见。这一阶段是争取不起诉、和解与量刑协商的关键节点。对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协商,签署前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的法律帮助。
赔偿与谅解。赔偿宜尽早启动,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主动履行赔偿协议,都会被作为悔罪表现评价。赔偿方案应当与保险理赔通盘计算,明确保险赔付部分与自筹部分,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承诺无法履行的数额。谅解书应当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全部有权主张赔偿的近亲属签署,并注明自愿谅解及是否请求从宽处理。
审判阶段。可以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可以在庭审中围绕原因力提出实质性质疑,不受行政认定的约束。
判决之后。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还需要处理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后果,构成犯罪的会被吊销驾驶证,有逃逸情形的将同时被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决定。
以下行为不但不能改善处境,还会使家属本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务必避免。
不得找人顶包。指使他人冒充驾驶人接受法律处理的,本人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法定刑升档,还可能另行构成妨害作证罪;顶替者可能构成包庇罪或者伪证罪。前述金某、李某政、范某堂三案均因顶包被认定为逃逸。
不得串供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妨害作证罪。
不得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除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外,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且不得因他方也有过错而减轻。
不得藏匿、变卖肇事车辆或者转移财产。藏匿、变卖车辆会被作为逃避法律追究、无悔罪表现的事实评价,并直接影响缓刑的适用;为逃避赔偿转移财产的,还可能面临民事强制执行措施,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不得骚扰或者胁迫被害方。以施压方式换取的谅解书,一经查明不但不被采信,还会被作为无悔罪表现的依据,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不得向办案人员请托。所谓的关系不能改变证据与法律适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可能构成行贿罪,被骗财物的往往还构成他人的诈骗行为,损失难以追回。
误区一,认为只要买了保险、赔偿到位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正确的规则是:民事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互独立。赔偿和谅解是从宽情节,可能影响量刑、影响是否不起诉与缓刑,但不消灭犯罪的成立。仍需核对的因素是后果与责任是否达到入罪门槛、有无逃逸等加重情节。
误区二,认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就是定罪结论。正确的规则是:认定书是证据,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法院应当作实质审查,既可以认定也可以否定。仍需核对的因素是认定书的成因分析与责任认定部分是否一致,是否含有逃逸推定全责这类特殊加重责任情节,剔除后责任如何划分。
误区三,认为没有离开现场就不算逃逸。正确的规则是:逃逸的核心是为逃避法律追究,人在现场但指使他人顶包、隐瞒驾驶人身份的,同样可能构成逃逸;从抢救伤者的医院、交警部门离开的,也在逃逸的评价范围内。仍需核对的因素是行为人是否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脱离控制。
误区四,认为逃逸后自首就能把刑期降回三年以下。正确的规则是:自首与逃逸分别评价,逃逸后自首仍成立自首,但应当以较重的法定刑为基准视情从轻,自首不改变法定刑升档的效果。仍需核对的因素是逃逸的具体情节、赔偿与谅解情况以及全案的社会危害性。
误区五,认为死亡一人一定构成犯罪,或者一定判缓刑。正确的规则是:死亡一人须同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才达到入罪门槛;缓刑要求同时具备刑法第七十二条的四项条件。仍需核对的因素是责任划分、有无逃逸、有无前科与再犯危险、赔偿谅解是否到位。
误区六,认为只有机动车驾驶人才可能构成本罪。正确的规则是: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并负相应责任的,同样可能入罪;明知他人无驾驶资格仍指使其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也可能成为主体。仍需核对的因素是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误区七,认为财产损失只要不满三十万元就不构成犯罪。正确的规则是:三十万元是两高授权各省确定标准的下限,各省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广东现行的口径是四十五万元;且该项指的是无能力赔偿数额,不是损失总额。仍需核对的因素是案发地现行有效的标准与已实际赔付的金额。
误区八,认为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于无罪。正确的规则是:免予刑事处罚是有罪判决,会留下犯罪记录;不起诉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与法院认定无罪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仍需核对的因素是不起诉的具体类型与相应的法律后果。
误区九,认为认罪认罚就等于放弃辩护。正确的规则是: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依据,不影响对事实认定、证据合法性与法律适用提出意见的权利,签署具结书前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对量刑建议可以协商。仍需核对的因素是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是否准确、量刑建议是否已充分体现全部从宽情节。
误区十,认为缓刑或者免予处罚就不会被吊销驾驶证。正确的规则是: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有罪判决后吊销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将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决定,这一后果不因刑事上的从宽而免除。仍需核对的因素是判决是否认定了逃逸情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需要注意追诉时效:本罪第一档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五年;第二档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十年;因逃逸致人死亡一档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十五年。
行政法规与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二〇一八年五月一日施行)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施行)第一条至第九条。该解释现行有效。
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中交通肇事罪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这些文件普遍使用「可以」的表述,属于裁量规则,不是必须适用的强制规范。
地方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粤高法发〔2020〕13号)中交通肇事罪部分,仅在广东省范围内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印发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已被该院清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列入清理范围,引用前应当核对案发地法院现行执行的版本。各省标准并不一致,办理具体案件应当以案发地现行有效的规定为准。
案例。指导性案例第269号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为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二六年二月发布的第48批指导性案例之一,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其余案例均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正文括号内已注明入库编号,可据以检索原文。入库参考案例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其效力低于指导性案例。
保险标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监管部门二〇二〇年调整后的方案执行。
本文用于说明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处理规则,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也不对个案结果作出任何承诺。法律适用高度依赖具体事实与证据,同样的伤亡人数在不同的责任划分、不同的逃逸情节、不同的赔偿谅解状况下,结论可能完全不同,本文不能替代对具体案件的专业判断。涉及刑事追诉的,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在证据尚可保全、赔偿与谅解尚有空间的阶段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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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交通肇罪拘留多少天
内容投稿:汤文
内容审核: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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