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段时间我写了一篇文章:《刑案普法: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会留案底吗?》,文章结论内容是,被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的,没有案底,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有读者看了这篇文章后私信咨询:他儿子A是辅警,目前处于一年的试用期中。在试用期间,他儿子A另一名同事辅警在某天因公出差,公务结束后,另一名辅警途中下车回家,他儿子A在回去的途中顺道开公车去买点单位的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品,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A因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对A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读者咨询的问题是事发时他儿子A正处在公务员转正期间,这种情况下是否影响转正?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单位因此事对A不予转正,如何救济?
首先,酌定不起诉是指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务员法》第26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按此规定,被酌定不起诉的人员是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因为被酌定不起诉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但,中共中央组织部2021年9月17日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可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规定严于《公务员法》,将酌定不起诉这一情形也列入不得录用的范围。因此,根据最新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被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无法报考公务员。
但咨询的问题是,现在A已经在单位工作,正处在试用期期间,也就是说,A已经进入经过了前期的录用环节。我认为,A已经考上公务员,已经进入单位工作,此时A已经不再属于《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的“拟录用人员”,不能适用该办法第9条规定。理由是《办法》第14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集体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可见该办法所规定的“拟录用人员”是招录、考试、政审时确定的人员,A已经入职上班,不再属于此办法规定的“拟录用人员”,因此不应适用该办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现在问题就是,是否有公务员转正期间的相关规定,我网上检索了一下,是有相关法律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但其中没有具体规定被检察院酌定不起诉,能否影响转正。
最后,我只好找到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根据该规定,被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公职人员,一般是予以撤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才会被开除。
举重以明轻,公职人员被检查院酌定不起诉,一般予以撤职处理,那么还对于处在转正期间的公务员的处罚应当轻于这个规定,至少是可以套用这个规定。
因此,我认为,A处在试用期,应适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或者《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A被检察院酌定不起诉,在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延长试用期,而不是不予转正、被辞退或开除。
作者:沈文奇律师,多年执业经验,专注刑事辩护,办理过多起轻罪辩护、无罪辩护案件。分享法律知识,传递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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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交通肇罪开完庭多久判刑,交通肇罪有案底能开无罪证明吗
内容投稿:成奕丽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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