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照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罪一案,早在刑事拘留之前,照某即于2026年1月2日到某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随后至(某县金融工作局)某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到。从2026年1月2日投案开始至2026年8月3日进入看守所被拘,整个期间内照某一直通过主动提供财产线索、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陆续回款等方式积极配合某县公安局及非处办的挽损工作。甚至,被拘留后,照某还通过其辩护人李大贺律师向侦查机关明确挽损意愿:“愿意继续配合要账。”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省人民检察院、某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逮捕后有明确退赃意愿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能力兑付集资款,并积极退赃的,或者能够及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并愿意协助追赃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但要做好保障诉讼的防范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对集资行为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第十八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有无继续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碍侦查的可能性,使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同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得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根据上述事实、法律,结合司法实践,辩护人李大贺律师认为照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挽损,且在被刑事拘留之后仍然明确配合挽损,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仅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且更有利于追赃挽损,故不宜对其继续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自然无需对其提请批准逮捕(也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提请批捕的条件),宜改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基于以上情形,辩护人注意到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当中的案例三体现的司法政策:“虽罪行较重,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廖某家中有三个女儿正在上学,父母年迈患病,其是家庭经济支柱,平时靠务农和打零工支撑家庭生活。如果立即对廖某逮捕,其将无法妥善安排羁押后子女就学、父母就医等一系列实际问题。”“廖某的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廖某系因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其后果认识不足而实施犯罪,无其他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系边远山区务农人员,平时表现较好;本案证据已收集固定完毕,不致发生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等情况。”
案例三当中的廖某与本案中照某之间主要有七个相同点,如下:
1、无社会危险性;
2、无前科;
3、主观恶性不大;
4、自首;
5、自愿认罪认罚;
6、不致发生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等情况;
7、如立即逮捕,将发生一系列效果不好的实际问题。
既然对于虽然情节严重,但因无社会危险性的案例三中的廖某不批捕,那么对于具有自首+积极挽损+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等情节的本案照某,则更加适宜不批捕。
况且,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省人民检察院、某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即强调:慎重使用强制措施,注重效果;要做好挽回损失和稳定维护工作,体现社会效果。照某在被侦查机关拘留之前,持续回款,使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再减少,这一实践证明对照某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效果是好的。但是,照某在被侦查机关拘留之后,挽损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受阻,侦查机关更未因拘留而新增回款、减少损失,这一实践证明对照某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效果是差的;可以想见,若对其继续羁押,效果只会更差。
故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二、五项、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第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依法准确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之规定,照某的辩护人李大贺律师认为办理本案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机关适宜作出不批准逮捕照某的决定,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不予批捕。
注:本文基于具体的个案案情,源自李大贺律师出具的阶段性辩护意见(隐私保护·脱敏处理),仅适用于个案,无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证质证及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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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怎么才能让取保候审的人解除,怎么样才能取保候审不被拘留
内容投稿:贺琬语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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