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鼎香律师
“律师已经进去见过了,为什么还不能说到底会不会判刑?”
“能不能让他用律师的手机,跟家里说两句话?”
“会见结束后,除了问他在里面好不好,还应该问什么?”
家人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次律师会见,往往承载着全家的期待。
但有两种理解都不准确:
一种认为,会见就是替家属进去看一眼、报个平安。
另一种认为,只要律师见到人,就应该把案件查清楚,马上给出取保或者判刑的确定答案。
以下主要讨论刑事拘留后、侦查阶段的首次会见。
律师需要先介绍身份,说明委托情况,听取当事人本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见可以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第一,了解身体状况和现实需求。
有没有明显不适?是否患有需要持续治疗的疾病?是否存在需要及时反映的就医、用药或者安全问题?
这不是与辩护无关的闲聊。
家属知道当事人有重要病史、长期用药情况的,建议会见前就把相关材料告诉律师。需要医疗帮助的,应通过看守所等正规渠道反映,不能让律师私自夹带药品。
第二,了解本人经历的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具体可以了解:本人实际做过什么,对哪些事情知情,与其他人员是什么关系,有哪些不同于指控的解释,是否存在值得核实的合同、资金记录或者电子数据。
这里要特别区分:
“本人亲自经历的事实”,与“本人听说、推测的情况”,不是一回事。
律师听取陈述,也不等于已经确认所有陈述都是真实的。
第三,帮助当事人理解程序和权利。
例如,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取保候审解决什么问题,接受讯问时应当怎样核对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存在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法律帮助的目的,是让当事人理解程序、依法维护权利,不是教人编造一套“有利说法”。
这一点,家属一定要有合理预期。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法定起点,是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
因此,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后,律师对案件的判断,往往仍需要结合后续核查不断补充。
例如,当事人说“这笔钱是借款”,律师还需要关注:有没有借款约定,资金如何交付、使用,双方此前如何沟通,有没有履行行为。
不能只听到“借款”两个字,就立即认定案件一定不构成犯罪。
同样,了解了一些有利情况,也不能直接保证取保候审。
第一次会见后,专业的反馈应当区分:
哪些是当事人的陈述;
哪些已有材料支持;
哪些仍然需要核实;
哪些问题暂时无法判断。
建议整理好拘留通知书、已经掌握的办案机关和羁押地点信息,避免基础信息错误。
再用一页纸列出案件时间线:事情何时发生,涉及哪些人员,家属亲自知道什么,哪些只是转述。
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转账、聊天记录等,尽量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内容。不要为了“让律师看得方便”,就删除看起来不利的部分。
当事人有重要病史、长期用药需求的,也应一并说明。
最后,把希望律师关注的问题提前列清楚。
比起临出发时反复叮嘱“你一定要想办法”,具体材料和明确问题更有助于会见准备。
第一:身体和情绪方面,有没有需要及时处理的情况?
需要补充病历、说明用药情况,还是向有关机关反映具体问题?
第二:这次了解到了什么,哪些仍然只是本人陈述?
不要把初步了解误当作已经查清的案情。
第三:目前最需要核实的事实是什么,家属能提供什么材料?
例如某份合同、某笔款项的去向、某段完整聊天记录,而不是笼统地说“找点有利证据”。
第四:当前是否有提出法律意见或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依据?
已有依据是什么,还缺哪些事实或材料,哪些事项需要进一步沟通?
第五:下一步准备做什么,怎样反馈进展?
可以约定沟通方式和反馈安排。不要只问“下次什么时候再见”,也要问“下一次工作准备解决什么问题”。
这些问题不是要求律师立即给出确定结果,而是帮助家属理解:工作开展到了哪里,下一步为什么这样安排。
家属代为委托、支付费用,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会见中说的每句话,都可以不加区分地对外披露。
律师仍需遵守保密要求,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意愿,保护相关隐私,避免因不当披露妨碍案件办理。
因此,不能把“把完整会见笔录发给全家人”,当作衡量律师是否负责的唯一标准。
但保密也不应成为完全不沟通的借口。
在依法可以反馈的范围内,律师应当把工作情况、需要家属配合的事项及后续安排讲清楚。
同时,律师不能替家属传递串供、删改证据等指令。《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确禁止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会见是依法开展辩护工作的方式,不是绕过监管传递信息的通道。
问题一:签完委托合同,48小时内一定能见到人吗?
不能这样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持法定证件、证明和委托手续等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这里的48小时,不是从家属付款或者签合同的时刻开始计算。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还需要依法取得侦查机关许可。
问题二:会见时,能不能用律师的手机和家属通话?
不能借律师会见违规安排通话或者视频。
有关会见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家属也不能要求律师违规带人进入会见场所。
需要转达的家庭关切,可以先向律师说明,由律师依法判断沟通方式和边界。
写在最后
第一次会见,当然可以帮助家属了解亲人的近况。
但它不应止于一句“人还好”,也不应被包装成“一次见面就能决定案件结果”。
评价一次会见,更值得关注的是:
了解了哪些具体情况;
发现了哪些待核实问题;
识别了哪些需要及时处理的事项;
下一步准备开展什么工作。
会见不是把家属的问题原样问一遍,再把回答原样带回来。
它应当成为有针对性的法律工作的起点。
作者:李鼎香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乾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主要讨论刑事拘留后侦查阶段的律师首次会见,不涉及监察留置期间的程序安排,不构成对具体案件处理结果的判断或者承诺。个案应结合事实、证据及适用规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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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双牌县看守所星期六星期天律师可以会见吗,看守所律师办公时间
内容投稿:俞昭航
内容审核: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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