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鉴定结果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双方可以根据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情况进行赔偿协商,一方拖着不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小事故对方无责却拖着不处理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寻求交警协助
1.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拖延处理,首先应当报警并请交警到现场进行处理。交警会根据现场情况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如果交警已经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且认定对方无责任,但对方仍然拖延处理,可以持认定书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途径解决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2.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依法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注意事项
1.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以便在后续处理中提供证明。
2. 如果对方拖延处理且无法联系,可以尝试通过其车辆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处理。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协助双方进行沟通和解决。
面对小事故对方无责却拖着不处理的情况,应积极寻求交警协助,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1.保留证据:
遇到小事故对方拖延,要留存现场照片、视频、责任认定书、医疗票据和维修发票等,这是维权关键。
2.协商沟通:若交警已处理并出具认定书,尝试和对方及保险公司协商,讲清对方责任。
3.代位追偿:协商不成,可向对方保险公司申请,由自己保险公司先赔付,再向对方追讨。
4.起诉维权:还能去事故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准备好诉状和证据,等法院判决执行。
✎葛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21106元;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8日6时10分许,被告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Q1××××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道××米时,与原告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Q8××××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后因惯性又与刘某某驾驶的鲁Q0××××小型面包车发生追尾,造成三车部分损坏、无人伤的交通事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葛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6982元,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某某通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保全费、保险费共计1212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月1日03时35分许,被告刘某某无证驾驶的鲁Q8H0E1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郯城县郯子湖酒店南出口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前方张某某通驾驶的浙FQ××××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通损失共计10410元,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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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小事故对方不去处理怎么办,事故拖着不解决我该怎么办
内容投稿:范思言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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