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如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需要法院处理时,法院一般会将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赢利或是负债)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实践中,出于各种考虑,经常会有夫妻在注册公司时,将公司注册在亲朋的名下,由亲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时,证明公司出资是由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能清晰的证明出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才有可能处理公司的股份。如果无法证明,离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会受理。当事人想继续争取的,只能通过离婚后的确权之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纠纷中,举证责任主要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这遵循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主张对股权进行分割,那么这一方就需要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股权存在、股权的价值以及股权应如何分割的责任。
2)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在股权分割纠纷中,如果一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那么其主张可能不会被法院接受。
总的来说,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纠纷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这一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果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那么其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夏某某某与岳阳市某某某电磁铁有限公司、彭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夏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200万元;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彭某某作为某某公司唯一的登记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原告自被告某某公司处辞职时彭某某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未向其他人披露真实的股东状况,导致其他受让人善意取得原告的股权,系共同侵权行为人,应与某某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夏某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夏某某某的诉讼请求。
✎彭某某、陈某某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具体金额以审计机构的审计金额为准;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鉴于相关的资料存在于公司并且公司实际处于被告控制之中,故原告要求对公司的现有资产及被告违反法律、违反公司章程、违反股东决议的不当行为,侵犯原告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的侵权价值进行审计。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驳回原告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陆某某、吴某某与吴某某、常州市圣泽包装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件,陆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第二项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对企业进行清算,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证明》、《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提交给工商部门以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损害了上诉人作为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上诉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上诉人陆某某负担460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4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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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离婚期间遇到股权纠纷如何处理呢,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探析
内容投稿:尤桂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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