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建设地点:
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以南、龙江中路以西、建元东路以北、龙溪南路以东地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老百姓跟房地产开发商老板打官司,是否能赢,这并非一个绝对的问题,而是取决于多个因素,最主要的是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以及事实的判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官司胜负的决定因素
1. 证据的充分性:在诉讼中,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是决定官司胜负的关键因素。如果老百姓能够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违约或违法行为,那么胜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2. 法律依据的明确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老百姓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这为老百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诉讼策略的合理性:在诉讼过程中,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也非常重要。老百姓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2)老百姓与开发商打官司的具体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为老百姓提供了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零九条也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依法登记,以及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关系。这些条款为老百姓在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3)实际案例中的胜诉可能性
在实际案例中,老百姓与开发商打官司的胜诉可能性因案而异。但一般来说,如果老百姓能够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并且法律依据明确,那么胜诉的可能性就会相对较高。同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也是提高胜诉可能性的重要途径。
老百姓跟房地产开发商老板打官司并非一定不能赢。只要老百姓能够收集到充分的证据,依据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就有可能赢得官司。
✎蔡某某、蔡某某某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蔡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漳州市龙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号:
202004009933)》项下房屋(丈量编号×××69)拆迁补偿款513809元归蔡某某某所有;
2.蔡某某某立即返还蔡某某某《漳州市龙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号:
202004009933)》项下房屋(丈量编号×××69)拆迁补偿款51380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蔡某某某承担。
诉讼过程中,蔡某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
判令蔡某某某立即支付蔡某某某房屋拆迁赔偿款17万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7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此后,蔡某某某通过蔡某某等人不断对蔡某某某进行劝说,2018年12月,经第三人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蔡某某某与蔡某某某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约定由蔡某某某负责讼争房屋的拆迁理赔,蔡某某某从房屋赔偿款中拿出170000元支付给蔡某某某。
蔡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某某某17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广州市越秀区第三房屋管理所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协议书;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腾空归还位于越秀区XX路2号之一104的房屋;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万元合同款;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4月1日起至被告腾空交回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广州市同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参考价商业标准计付)。
但被告表示,在拆迁前,其已和原东川房管站签订了一份《长期安置铺面协议书》,从1998年5月起就承租了原XX路6号房屋的首层三档,还支付了53万元的长期安置补偿费,故可以无偿使用回迁的案涉房屋70年,不同意再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及支付租金。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三房屋管理所负担,驳回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三房屋管理所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与吉林省吉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所有的位于朝阳区富锋街道、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XXXX号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2.判令被告将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房屋价值暂计30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王某某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告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某为其监护人,现被告拒绝与原告协商处理案涉房屋事宜,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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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漳州2020拆迁,漳州征地拆迁时间表
内容投稿:章涵
内容审核:王钏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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