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修改道歉内容中的不实事实,重新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支付款项后,我当庭撤诉。”近日,在永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侵权纠纷的审理现场,原告王某说完这番话,被告杨某立即掏出手机,在500人的行业微信群中重新发布了一条致歉信息,并当庭转账支付了赔偿款,承办法官周建文当场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案例回放】
事情要从今年3月说起。王某与杨某系同行从业者,同在一个500人的行业交流微信群中。此前两人因工作产生矛盾,杨某心生不满,于3月16日在群内擅自公开王某个人照片、社交账号,捏造事实进行辱骂和贬损。
“群里有500个同行,消息传开后,明显感觉大家看我的眼神都不一样了。”王某在庭审中陈述道。事发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某被处以罚款。但王某多次要求杨某在群内公开道歉,均遭拒绝。王某遂向永宁县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及额外支出的维权费用10000元。
庭审中,杨某承认骂人不对,但辩称“事出有因”,对于赔偿金不认可:“金额太大了,我只出500元。”王某当庭回应:“500元我不认可,而且你那个道歉不算道歉,里面还在说不实的话。”
眼看双方又要呛起来,承办法官周建文将侵权人被告杨某叫到一边:“你在500人的大群里指名道姓骂人家,警察都罚过你了,你觉得法律上站得住脚吗?真判下来,道歉加赔钱一样少不了,何必非要走到那一步?”杨某低下头没吭声。周建文又转身对原告王某说:“你的诉求有法律依据,但他要是愿意当庭道歉、当场给钱,你看能不能接受?”
两边来回沟通了几轮,杨某终于松口:“行,我同意调解,当庭支付,纠纷一次性了结。”
走出法庭时,周建文特意把双方叫到一旁又叮嘱了几句:“以后有矛盾坐下来好好说,群里吵赢了还得打官司,何必呢?”两人都没吭声,但都点了点头。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社交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纠纷。”承办法官周建文说,很多人存在错误认识,觉得网络是虚拟空间,骂别人两句没什么大不了,“须不知网络发言,同样有法律边界。”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篇第991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害。”第990条规定则明确了自然人人格权的范围,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侵权对受害人导致的危害,在于是否导致了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而不在于传播范围大小。500人的行业群,成员全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行,你在这种场合公开说一个人品行有问题,群里的同行会怎么看他?这种社会评价的降低,本身就是损害后果。”周建文指出:“道歉的本质是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如果道歉内容还在夹带不实信息,那这种道歉就没有诚意,也起不到消除影响的法律效果。”于是,法官要求被告另行起草了一份道歉,在他审核道歉内容并通过后,杨某再次转入两位当事人所在的同行群,这是为了确保被侵权人得到“干干净净”的澄清。
法官提醒广大网友: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发言要守底线;遇到矛盾纠纷要理性处理,切忌通过网络发泄情绪、侮辱诽谤他人。侵权就要担责,道歉、赔偿一样都少不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键盘不是伤人的武器。这起案件给所有在网络空间“口无遮拦”的人敲响了一记警钟。
作者:郑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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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微信群里骂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微信群里骂人构成犯罪吗
内容投稿:袁菲
内容审核:崔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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