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怎么拿人,取保候审后怎么拿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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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取保候审后怎么拿人,取保候审后怎么拿人证件展开解释普法,如您有取保候审后怎么拿人法律问题,可点击我们在线客服咨询。欢迎访问苏州惠诚律师网。

取保候审后怎么拿人,取保候审后怎么拿人证件

论取保候审后再逮捕的程序反复与审前辩护反思——基于刑行交叉类案件辩护实践


摘要:取保候审之后一段时间,犯罪嫌疑人又被重新执行逮捕,是刑事审前司法实践中一类较为突出的程序现象。尤其在经济犯罪、刑行交叉、新业态类案件当中,该种强制措施的反复变更并不鲜见。吴伟召律师结合公安、检察、辩护多重实务经历,在多起信鸽赛事、虚拟货币支付结算等刑行交叉案件办案过程中观察发现:取保后重新逮捕,既有法律规范层面的制度成因,也包含证据动态变化、捕诉一体下检察官心证变迁,还存在辩护策略选择失当等多重因素。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终结。厘清强制措施反复变更的内在逻辑,纠正辩护当中的认知偏差,对于完善审前辩护策略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取保候审;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捕诉一体;刑行交叉;审前辩护


一、问题的提出


实务当中,当事人与辩护人均普遍存在一种认知误区:只要成功获取取保候审,即代表案件走向缓和,无罪、不起诉或者缓刑的结果基本可以预期。然而司法实践反复证明,取保候审仅仅是强制措施的变更,并非对案件实体作出终局评价。部分当事人走出看守所数月之后,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又作出逮捕决定,当事人再次被收押,审前程序出现“逮捕‑取保‑再逮捕”的程序反复。


此种现象在刑行交叉案件当中更为突出。以信鸽公棚赛事、无证支付结算、虚拟货币币商案件为代表,此类案件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模糊。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基于证据存疑、行为人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险性较小作出不予批捕,侦查机关随之办理取保候审。但是经过数月继续侦查,随着资金审计、证人询问、行业规范调取等取证工作推进,案件证据体系发生变化,最终当事人被再次提请逮捕并予以收押。


吴伟召律师在多起同类案件办理中指出,强制措施出现此种反复,不能简单归因于办案机关办案尺度变化,应当区分法定事由、制度因素以及辩护策略偏差三个维度加以解析。辩护律师应当正视取保候审之后的持续风险,摒弃“取保即胜利”的片面认识,构建全流程动态辩护思维。


二、取保候审后重新逮捕的法定类型与事实成因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状态之下转为逮捕,总体分为三大类情形:一是被取保人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管规定的转化逮捕;二是侦查推进,案件证据、事实发生重大变化,重新满足逮捕三要件;三是捕诉一体背景之下,诉讼阶段流转带来的司法心证发生改变,重新评估社会危险性,进而变更强制措施 。


(一)因违反取保候审监管规定而转化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列明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联系方式变动及时报告;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毁灭伪造证据。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可以予以逮捕 。


实务当中,部分当事人获得自由之后,对取保候审的法律性质理解出现偏差,误认为案件已经了结,未经批准外出经商、参与行业活动;或者更换手机号、长期无法传唤到案。该类行为属于程序违规,即便实体上是否构成犯罪仍然存有争议,也可以依法转为逮捕。


吴伟召律师的办案实践提示辩护律师:在当事人取保释放之初,必须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充分释明,取保候审属于附条件的临时自由,并非结案。刑行交叉案件的当事人多为企业经营者、行业从业者,业务本身需要跨区域活动,极易出现未经报备离开居住地的情形。辩护应当提前做好法律告知,规避单纯程序原因带来的二次逮捕。


(二)案件证据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客观上满足逮捕要件


这是刑行交叉案件取保之后再逮捕最为主要的原因。审查逮捕阶段审查期限仅有七日,侦查机关证据收集尚未完备。对于刑行交叉案件,行政和刑事的边界证据、资金流水、涉案金额审计、行业规范性文件,往往无法在七日之内全部调取完毕。


第一,审查逮捕阶段,证据尚未完备,检察机关以存疑不捕作出决定,同时列明补充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继续补强证据。当事人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持续开展侦查,完成司法会计鉴定,调取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当办案机关认为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满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逮捕事实要件时,就会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第二,涉案数额、事实范围发生扩张。侦查初期查证事实有限;取保之后侦查发现遗漏事实,涉案金额显著升高,法定量刑区间随之升格。办案机关评估认为,可能判处较重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社会危险性条件重新成立,进而启动逮捕程序。


在此应当区分:当初不予批捕如果系存疑不逮捕,其法律后果仅仅是因为当下证据达不到逮捕标准;并非法律上认定行为人无罪。一旦后续证据补强,法律允许重新提请逮捕。这也是刑行交叉案件当中最容易被辩护方忽视的制度逻辑。存疑不捕的内在含义是“现阶段证据不足,不宜羁押”,不等于“行为不构成犯罪”。


与之对比,如果当初是法定不捕(没有犯罪事实),案件本身在法律层面否定刑事成立,则一般不会出现后续再逮捕。而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仅仅代表当时评估不具备社会危险性;随着案情加重、量刑升档,司法机关可以重新评估社会危险性,作出逮捕决定。


(三)捕诉一体改革下,诉讼阶段流转带来心证变迁


捕诉一体制度之下,同一检察官既负责审查逮捕,又承担后续审查起诉工作。在审查逮捕七日的短期审查周期之内,检察官更多侧重于证据是否存在重大瑕疵、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之后,经过数月侦查,案卷材料大量增加,检察官完整阅卷之后,对于案件定性、量刑预期发生内心确信的改变。


尤其对于刑行交叉案件,法律本身存在理论争议。审查逮捕阶段,出于存疑有利于嫌疑人的考量,作出不批捕。当侦查机关把行业判例、资金往来、主观认知方面的证据全部补齐移送之后,同一检察官对案件的评价随之变化。虽然嫌疑人没有任何违反取保规定的行为,依然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直接决定逮捕。这是强制措施程序反复非常重要的制度诱因 。


三、审前辩护视角下,导致程序反复的辩护策略反思


结合吴伟召律师多起案件的复盘,部分取保之后又被逮捕的案件,与辩护文书策略选择不当存在关联。


第一类误区: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等同于审查起诉阶段的实体无罪辩护意见。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尚未完整阅卷,就提交长篇大论的三阶层或者四要件无罪论证,将强制措施审查程序变成法庭审判。如前文所述,审查逮捕阶段核心解决“是否羁押”,而不是“是否定罪”。当辩护通篇对全案进行终局式无罪判断,捕诉一体的检察官容易形成强烈对抗预判。虽然短期之内基于证据瑕疵作出不批捕决定,但是在后续侦查阶段,会更加着力收集指控证据,待证据完备之后重新考量逮捕。


第二类误区:将取保候审取得视为辩护工作的终点。当事人取保之后,辩护不再持续跟进动态的证据变化,仅仅被动等待移送审查起诉。殊不知,存疑不捕案件,补充侦查阶段恰恰是继续开展辩护的黄金窗口。对于刑行交叉案件,应当持续提交行业规范、体育赛事规则、行政监管文件,持续阐释法秩序统一原则,论证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如果取保之后辩护陷入停滞,侦查机关单方面完成证据补强,辩护观点没有持续输入司法机关,程序反复发生的概率将显著提升。


第三类误区:对三类不逮捕的法律后果认知混淆。实务当中经常出现,将存疑不捕、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等同于法定不捕(没有犯罪事实)。辩护人和当事人主观认为司法机关已经认可无罪,放松风险防控。实质上,存疑不捕属于证据状态层面的判断,案件诉讼程序并未终结,证据一旦补齐,逮捕风险客观存在。


四、审前辩护的完善路径:应对强制措施反复的对策


基于上述分析,审前辩护应当建立动态的全过程思维,正视取保之后再逮捕的制度可能性,从三个层面优化辩护工作。


首先,文书层面严格区分不同诉讼阶段的功能边界。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围绕逮捕三要件展开,优先论证社会危险性,其次论证当下证据尚未达到逮捕的证据标准;审慎使用终局性无罪判断。当获取取保候审之后,不能停止辩护输出,在补充侦查阶段持续提交阶段性法律意见,围绕刑行交叉的边界,提交规范性文件,持续输出辩护观点,不能将辩护全部押到审查起诉阶段。


其次,做好当事人全周期风险告知。明确向当事人释明三类不逮捕之间的差异:法定不捕、存疑不捕、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法律后果并不相同。存疑不捕只是当下证据不足,不等于无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也会随着案情、量刑变化而重新评估风险。督促当事人严格遵守取保候审各项监管义务,尤其对于企业类当事人,规划好报备审批流程,杜绝单纯程序性原因带来的二次逮捕。


最后,当出现证据变化、存在再逮捕风险之时,及时开展动态的羁押必要性预判评估。一旦侦查机关获取新的鉴定意见、大量言词证据,辩护应当及时研判,主动沟通,适时提交阶段性意见,争取在程序尚未恶化之前充分阐明辩方立场。


结语


取保候审后再次逮捕,是多重因素叠加之下的司法现象。既存在法律规范本身的制度空间,也受制于证据的动态变化,同时考验辩护律师的阶段化策略智慧。尤其在刑行交叉新业态案件当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模糊,存疑不捕之后程序反复更易发生。辩护律师应当摒弃“取保即胜诉”的简单思维,厘清三类不予逮捕的规范差异,区分不同诉讼阶段的论证重心,坚持全流程、动态化审前辩护,在法律框架之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文1982字)


吴伟召于北京无虑茶室18061445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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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取保候审后怎么接人,取保候审后的流程怎么走

内容投稿:苗乐中

内容审核:郭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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