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股权回购协议担保有效的。但该担保必须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等条件。且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司回购股权后,股东通常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
1. 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身承担,与股东个人财产相分离。
2.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要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在公司回购其股权后,股东便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特殊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1.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在公司回购股权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股权回购协议的特别约定:若股权回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回购方对公司特定债务承担责任,则回购方需按协议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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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深圳市乐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舒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回购本金348000元;
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0146元(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按照年利率12%连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上述《股份认购协议》签订后,二被告未向原告履行任何合同义务,不仅未为原告办理完成投资人/股东工商登记变更和股票结算,未向原告告知过公司经营情况,甚者被告深圳市乐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的公司年报都未公示,二被告《承诺函》中所列明的承诺事项均未实现,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二被告按照《股份认购协议》及《承诺函》约定,回购原告持有的所有股份。
被告林某某、深圳市乐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某某支付股份回购款本金259840元及利息(2018年5月11日至2020年8月23日产生的利息共计78178.74元,其后产生的利息以2598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0年8月24日至实际支付完毕股份回购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于献某某与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于献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陈某某向于献某某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796000元以及利息(以79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自2016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某某承担。
2018年5月29日,陈某某向于献某某出具股权回购承诺书一份,承诺如果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不能实现场内市场上市,陈某某将回购于献某某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年化7%的利率向于献某某支付利息。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献某某股权回购款796000元及利息(以796000元为基数,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0598无锡瑞明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牛某某、苏州创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瑞明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牛某某向瑞明博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1127.11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127.1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按每日万分之3.56计算;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4.11计算);
2、创瑞公司向瑞明博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136.7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36.7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按每日万分之3.56计算;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4.11计算)。
事实和理由:
2017年2月9日,瑞明博公司与牛某某、周某某、创瑞公司、苏州拓博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博琳公司)签订《拓博琳公司股权投资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约定牛某某、创瑞公司以1300万元回购瑞明博公司持有的拓博琳公司24%的股权,其中牛某某应支付交易对价的87.47%,创瑞公司应支付交易对价的10.52%,周某某支付交易对价的2%。
苏州创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瑞明博公司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136.7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36.7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按每日万分之3.56计算,牛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瑞明博公司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1127.11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127.1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按每日万分之3.56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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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回购股权算共同债务吗知乎,回购股权有时效约定有效吗
内容投稿:乐成
内容审核: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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