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设赌场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法定刑分为两档: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没有独立的数额起点,只要行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即应予立案追诉,涉案赌资、抽头渔利、参赌人数这些数字主要影响的是量刑档次而非是否入罪。今天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线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担任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建立微信群或者聊天群组织棋牌与红包赌博,都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同一个平台上的参与人,从股东、代理到技术、客服、跑分人员,责任差别很大,有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有人被认定情节显著轻微而不作犯罪处理。结论取决于行为是否具备组织性、经营性与持续性,取决于当事人在整个链条中的位置和获利方式,取决于赌资口径怎么算,单一数字不能决定结论。
第一步,看有没有营利目的。开设赌场罪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收取抽头、台费、水钱、返点、利润分成、变相收取房费,都是营利的表现;只收取与本地区同类经营场所相当的正常场地费与服务费,没有抽头渔利的,通常不认定为赌博犯罪。
第二步,看行为是否落入「开设赌场」的范围。判断的核心是三性:对赌博活动的组织管理性、面向不特定人的开放性、在一段时间内的持续性。有没有实体场所并不重要,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微信群、聊天群组都可以成为「赌场」。
第三步,看当事人在链条中的位置。同一个案件里,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总代理、下级代理、技术开发、支付结算、推广拉人、场所服务人员的定性和量刑差别很大,主从犯的划分往往比赌资数额更能决定刑期。
第四步,看是否触及「情节严重」。这一档的刑期从五年起步,且司法文件明确对赌资数额大的主犯一般不适用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是否跨过这条线对结果的影响最大。
第五步,看有无出罪事由、从宽情节,以及是否另构成其他犯罪。人为控制输赢或者无法提现的可能构成诈骗罪,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的可能同时触及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强行索要赌债的可能与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条第一款是赌博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条第三款是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规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由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把开设赌场罪加重档的起刑点由三年提高到五年。
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须有从赌博活动本身获取利益的意思。获利方式包括直接抽头渔利、收取台费与水钱、按洗码量或者投注额提成、参与利润分成,也包括变相牟利,例如限定虚拟游戏币的购买渠道与消耗规则、以出售游戏币的方式收取「房费」。仅收取正常场地与服务费用,不足以认定营利目的。
开设赌场的行为。要求对赌博活动具有组织和管理,能够决定赌博的规则、时间、方式和参与范围;要求面向不特定的人开放,赌客可以流动进出;要求在一段时间内持续进行,偶发的、一次性的赌博组织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开设赌场。三者共同构成本罪与一般聚众赌博的分界。
对赌博性质的明知。行为人须知道自己组织、参与或者服务的是赌博活动。对于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的人,司法文件规定了推定明知的情形,具体见下文的角色分层部分。
不要求有实体场所。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或者建立微信群、聊天群并设定赌博规则、持续组织赌博,同样属于开设赌场。不要求行为人本人参赌,也不要求本人从每一笔赌注中直接获利,参与利润分成即可。不要求赌资达到特定数额,本罪没有独立的入罪数额起点。不要求赌博活动使用现金,以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积分作为筹码投注的,同样成立。
实体赌场与棋牌室。设置固定场所、准备赌具、预设赌博规则、招引不特定人参赌并抽头渔利的,属于开设赌场。无证经营棋牌室本身是行政管理问题,只有在收费方式实质上构成抽头渔利,或者行为人另行设定赌博规则、控制输赢结算时,才可能进入刑事评价。
赌博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2014年3月26日印发),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该意见明确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赌博网站与代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2005年5月13日施行)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2010年8月31日印发)第一条进一步列举四种情形: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聊天群组与新型载体。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等方式招揽赌客,依托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抢红包、网络棋牌软件设定赌博规则,利用群组进行控制管理并持续组织赌博的,属于开设赌场。近年入库的案例还涉及区块链平台、盲盒抽奖网站、以购物升级为名的竞猜平台、以正规彩票开奖信息为输赢依据的自建投注系统,认定思路一致:看外观之下是否为射幸对赌,看行为人是否组织、控制并从中牟利。
本罪的数字规则分散在三份司法文件中,且分别对应不同的行为形态,不能交叉套用。以下每项都注明出处,实际适用时应以案发地办案机关执行的现行文件为准。
依照公通字〔2010〕40号第一条第二款,实施该条第一款四种行为之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照公通字〔2010〕40号第二条,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同条还规定了推定明知的四种情形: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提供上述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这是可反驳的推定,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因此当事人一方保存交易背景、报价依据与沟通记录,具有实际意义。
依照公通字〔2014〕17号第二条,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述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六倍以上的,或者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30台以上、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30台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均合并计算。
赌资的范围。法释〔2005〕3号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虚拟物品的折算。公通字〔2010〕40号第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2020年10月16日印发)第五条均规定,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账户资金的推定。上述两份文件都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这是可以,属于裁量规则,当事人能够举出资金另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扣除。
参赌人数的认定。公通字〔2010〕40号第三条规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向涉案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同样允许按实际使用人数修正。
代理身份的认定。公通字〔2010〕40号第三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该条是认定代理的一种充分情形,并未规定必须设有下级账号才能认定为代理。
需要提请注意:上述关于「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均形成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当时开设赌场罪加重档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将其提高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没有同步修订相应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目前的实践做法仍然是沿用原有标准解释修改后的法条,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达到抽头渔利3万元或者赌资30万元即适用五年起步的刑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协调,实务中存在分歧。已有裁判强调不应片面适用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的单一标准,而应结合日均数额、运营时长、参赌人数与社会影响审慎认定「情节严重」。在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统一规定之前,这一点是辩护与量刑说理中值得展开的空间,但不能据以断定某个具体案件必然不构成情节严重。
开设赌场罪几乎都是共同犯罪,且参与人的层级差别巨大。以下按角色分层说明,实际认定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准,而不以职务名称或者获利多少机械划线。
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出资设立平台、决定赌博规则与分成比例、掌握后台数据与资金去向的,通常认定为主犯。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依照公通字〔2020〕14号第三条可以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总代理与下级代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本身,而不只是帮助行为。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直接落入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技术开发与运维。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的,达到公通字〔2010〕40号第二条的标准即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照公通字〔2020〕14号第四条,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资金支付结算。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需要注意,提供结算的人虽然形式上是帮助行为,但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仍然可以认定为主犯。
推广与拉人。发布广告、发展会员、拉人入群参赌并按投注额提成的,属于受赌场指使组织招揽赌客的行为,对犯罪获利有直接帮助,一般以共犯论处,量刑时应综合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所起作用与犯罪后表现评价。
场所服务与一般工作人员。公通字〔2014〕17号第七条规定,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通字〔2020〕14号第三条对跨境赌博案件中赌博网站、应用程序里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作了同样处理。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化,判断的关键在于有没有分红、工资是否明显高于普通劳务报酬、是否参与经营决策。
同一网站的平行代理。公通字〔2020〕14号第三条明确,为同一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既无上下级关系,又无犯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这一条对切断被不当扩大的共犯范围有直接作用。
两档法定刑已如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24〕132号)自2024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试行,将开设赌场罪纳入量刑规范化范围,规定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就该文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曾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粤高法发〔2017〕7号)。具体的量刑起点档次与增加刑罚量的比例,应当以案发地法院现行执行的量刑文件为准,不存在全国统一适用的固定数值。
罚金。本罪两档法定刑均规定「并处罚金」,属于必并处,不存在只判自由刑不判罚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单处罚金的情形。公通字〔2020〕14号第八条要求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并根据被告人在赌博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赌资、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从入库案例看,罚金从数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与违法所得规模大体对应。
违法所得与涉案财物。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违法所得、赌博用具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手机、电脑、打印机、赌博机、筹码币作为作案工具被没收的情形,在入库案例中十分常见。
缓刑。适用缓刑仍以刑法第七十二条的条件为准。需要注意公通字〔2020〕14号第八条的限制性规定:对于具有赌资数额大、共同犯罪的主犯、曾因赌博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悔罪表现不好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这是一般性的从严导向,并非绝对禁止,从犯、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获得缓刑在案例中并不少见。
不同处理结果的区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十三条不认为是犯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相对不起诉。这几种结果的法律含义完全不同,无罪与不起诉的记录效果、国家赔偿可能性、后续行政处罚的空间都不一样,不宜笼统称为「案子没事了」。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赌博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该法于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七条另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赌博等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需要明确的是,刑事上的从宽并不当然免除行政责任与经营后果。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仍可能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涉案的娱乐场所、棋牌室可能面临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另有政务处分问题。
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成立自首。要点在于「如实供述」:主动投案后拒不供认组织、指挥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认定为自首。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犯罪事实后直接传唤到案的,也不成立自首。
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当庭对定案的关键事实翻供的,不认定为坦白,此前的从宽基础会随之丧失。
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劝并陪同同案犯投案,且同案犯涉嫌其他犯罪的,可以构成立功;「到案后」不等于「立案后」,尚未处于公安机关实际控制之下但确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已掌握其涉案、本人准备投案的,可以认定为「到案后」。
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从宽处理,并非放弃辩护,对赌资数额口径、角色定性、情节严重与否的争辩仍然可以进行,量刑建议也可以协商。
退缴违法所得与预缴罚金。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家属代为退赃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缓刑评估中也有实际分量。但退赃不等于撤案,不影响罪名成立。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本罪中,从犯认定往往比数额争辩更能改变结果,减轻处罚可以降到下一个量刑档次。
一般工作人员的出罪空间。前述公通字〔2014〕17号第七条、公通字〔2020〕14号第三条对受雇的一般劳务、服务人员留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空间,成立条件是不参与经营决策、不参与利润分成、不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提供重要证据。公通字〔2020〕14号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证据,对侦破、查明重大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起关键作用,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理。
法定从重情形。法释〔2005〕3号第五条规定,实施赌博犯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公通字〔2014〕17号第八条另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的,从重处罚。
跨境赌博的酌情从重。公通字〔2020〕14号第八条列举八种酌情从重情形: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组织、胁迫、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组织、招揽、雇佣未成年人参与实施跨境赌博犯罪的;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他人赌博或者结算赌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因赌博活动致1人以上死亡、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多个国家、地区赌博的;因赌博、开设赌场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曾被行政处罚的。
转化为诈骗罪。公通字〔2020〕14号第四条规定,使用专门工具、设备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参赌,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同样以诈骗罪论处,部分参赌者赢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这一转化的限缩要素是「人为控制输赢」或者「无法提现」,只有虚假宣传、夸大盈利而输赢结果仍由客观随机事件决定的,不成立诈骗罪。
数罪并罚的情形。同一条还规定,通过开设赌场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构成犯罪并同时构成赌博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贿赂犯罪数罪并罚;实施跨境赌博犯罪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为强行索要赌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择一重处的情形。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并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涉黑涉恶的边界。开设赌场不属于恶势力的主要违法犯罪活动,而是恶势力可能伴随实施的行为。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开设赌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与是否认定犯罪集团是两个问题,成立犯罪集团并不等于成立恶势力。
与赌博罪的界分。赌博罪针对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罪针对具有组织性、开放性、持续性的经营性赌博活动。法释〔2005〕3号第一条为「聚众赌博」设定了数额与人数标准,例如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两罪的法定刑差距很大,赌博罪最高三年,开设赌场罪最高十年,因此这条界线在辩护中价值很高。
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界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是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公通字〔2020〕14号第二条同时规定,境外赌场经营人、管理人员或者受其指派雇佣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属于「开设赌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聚众赌博」。三者的区分取决于行为人与境外赌场的关系以及获利来源。
与诈骗罪的界分。判断的落点在参与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参赌人明知赌博规则、明知输赢由随机事件决定,交付财物时不存在错误认识的,成立开设赌场罪;被害人对活动规则或者内容并不了解,因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成立诈骗罪。行为人有虚假宣传但未实际操纵结果的,仍属赌博。
与非法经营罪的界分。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法释〔2005〕3号第六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公通字〔2014〕17号第四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借用彩票开奖信息另设一套投注系统招引人员竞赌的,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市场交易管理秩序,仍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分。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的行为,如果达到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标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仅在事后为犯罪所得提供转移、兑换帮助,与开设赌场行为没有事前通谋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赌博网站的存在有概括认识而提供一般性技术、推广帮助,未达到共犯标准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群众娱乐活动的界分。法释〔2005〕3号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公通字〔2014〕17号第七条也规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本罪的证据体系高度依赖电子数据与资金流水,审查应当围绕待证事实展开,而非罗列材料名称。
行为与营利目的。平台后台数据、赌博规则设置记录、群公告与聊天记录、分成协议与结算凭证,用以证明组织管理性、开放性、持续性以及获利方式。收费标准是否高于本地区同类经营场所、有无抽头或者变相抽头,是区分经营与赌博的关键事实。
数额与角色。银行流水与第三方支付明细、后台投注与洗码记录、上下分记录、代理层级与返点比例,用以确定赌资数额、违法所得与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对以账户资金推定赌资的,应当审查资金是否另有合法来源;对以会员账号数推定参赌人数的,应当审查一人多号、多人一号的情况。
明知的证明与反证。对推定明知的四种情形,应当审查是否有反证:交易背景是否正常、服务费是否处于市场区间、有无规避调查行为、有无行政主管机关的告知。
电子数据的取证规范。公通字〔2010〕40号第五条要求,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应当制作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及时间、地点、方法与数据规格类别,由制作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数据存储在境外,或者提取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或者持有人无法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对过程拍照或者录像。程序瑕疵是有效的质证方向。
境外证据的转化。公通字〔2020〕14号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未经证明认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司法协助或者国际警务合作取得的境外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对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过程作出说明。
言词证据无法一一对应时的处理。在网络犯罪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记录参赌人数、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审查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这既是控方的依据,也提示辩方应当针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提出具体质疑。
以下均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括号内为入库编号,便于检索原文。其中指导案例105号、106号、146号属于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当参照,效力高于一般入库参考案例。这些案例用于说明规则的适用条件与判断方法,不能据以推算某类案件的普遍刑期。
尉某平、贾某珍开设赌场宣告无罪案(2024-18-1-286-001)。尉某平在租住处私设棋牌室组织他人打麻将,向每位参与者收取50元台费(6小时),雇佣贾某珍提供支付结算与后勤服务,至案发累计非法获利32250元,贾某珍获利10000元,二人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随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可提炼的规则是: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地区同类型棋牌室、无抽头渔利、提供筹码仅为便于结算、参赌人输赢多在几百元的,缺乏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娱乐活动。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是:本案是无证经营棋牌室的行政违法问题,一旦收费方式实质上构成抽头、按输赢比例提成,或者经营者另行设定赌博规则、控制结算,结论就会改变。
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2024-06-1-286-002)。李某某等四人共同投资在娱乐公司场所内放置11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赌资累计达39万余元,非法获利累计达14万余元,四名投资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五万元。受雇的冯某某等五人负责销售筹码币、上分退分退币、日常记账与维修机器,法院认为其不参与经营决策、未参与投资和分红、所获仅为劳务报酬,作用有限,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认定为犯罪,检察机关撤回了对该五人的指控。边界在于:一旦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明显高于普通劳务的固定工资,就不再适用这一出罪结论。
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等开设赌场案(2018-18-1-286-001)与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等开设赌场案(2018-18-1-286-002)。前案中,行为人建立微信群拉拢赌客,参赌人将赌资转入庄家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计入分值,依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押大小、单双投注,赌博群24小时运转,共接受赌资累计3237300元,四名被告人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后案中,行为人邀请他人加入微信群,以抢红包方式赌博并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二审改判后刑期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罚金一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两案共同确立的规则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招揽赌客,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边界在于:认定的落点是设定规则加控制管理加持续组织,亲友之间偶发的、无人抽头的红包游戏不属于此列。
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2020-18-1-286-001)。龙汇网站以「二元期权」交易为名,会员选择外汇品种和到期时间后点击买涨或者买跌,买对可盈利交易金额的76%至78%,买错则本金归网站所有,盈亏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不挂钩。二审认定该网站为赌博网站,陈庆豪作为市场总监从事宣传、发展会员,符合公通字〔2010〕40号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非法所得已达到该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标准的5倍以上,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驱逐出境;陈淑娟、赵延海面向社会公众招揽赌客,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二审改变罪名为开设赌场罪,依上诉不加刑原则维持原量刑。可提炼的规则是:交易价格与盈亏幅度事前确定、盈亏结果与实际涨跌幅度不挂钩、没有权利行使和转移环节的,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相关网站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边界在于: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进行、具有真实权利转移与风险管理功能的期权交易,不适用本案结论。
郭某峰等开设赌场案(2024-06-1-286-001)与辛某某、郑某某等开设赌场案(2023-06-1-286-008)。两案都是以购物升级为名的竞猜平台,都存在虚假宣传引诱,都按彩票开奖结果确定输赢。郭某峰案中,平台共开设发生盈亏的赌博账户32440个,获利174769855.3元,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郭某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辛某某案中,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10日各被告人共计获取52103753.93元,39人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共同的规则是:开奖结果随机且非平台实际控制,参与人对规则与赔率明知,未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成立开设赌场罪而非诈骗罪。边界在于:如果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篡改竞猜结果、人为控制输赢或者根本无法提现,依照公通字〔2020〕14号第四条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谢某非、刘某功等开设赌场案(2024-06-1-286-005)与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2024-06-1-286-003)。前案中,行为人在EOS区块链上开发BigGame赌博平台并推出掷骰子、红黑大战等游戏,2019年9月2日至2020年12月13日共有2万余用户投注,赌资累计达3.3亿余个EOS币,平台总盈利322万余个EOS币,主犯谢某非、刘某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四十五万元,其余8名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三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后案中,行为人搭建盲盒网站,玩家充值兑换游戏币参与开盲盒获取游戏道具,可回收兑换后循环抽奖,平台主要以调高盲盒价值的7%抽头获利,玩家充值共计50046374元,两名股东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六十万元、三百九十万元。共同的规则是:技术外观与商业外观都不能改变射幸对赌的实质,以虚拟货币或者虚拟道具作为筹码同样成立开设赌场。边界在于:正常的盲盒营销、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游艺活动不属于赌博,区分点在于是否存在付费投入、随机抽取、折价回收、再次投入的闭环以及经营者的抽头机制。
刘某琼等开设赌场案(2023-06-1-286-010)。行为人共同出资在茶楼摆放电脑,利用重庆时时彩开奖号码另设一套系统现场售卖所谓「彩票」,设置顺子、豹子等赔率,六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盈利211758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八个月,各并处罚金三万元。规则是:借助正规彩票信息为赌博提供平台,本质是招引人员竞赌,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应以开设赌场罪而非非法经营罪定罪。边界在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本身构成犯罪的,仍依法释〔2005〕3号第六条以非法经营罪处理,两者的区分在于行为是自设赌局还是销售彩票。
翁某某开设赌场案(2023-06-1-286-002)与唐某等开设赌场案(2023-06-1-286-004)。翁某某以明星麻将App为平台开设微信麻将群,通过限定虚拟游戏币「钻石」的购买渠道与消耗规则向群内赌客售卖钻石牟利,非法获利3.5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唐某等利用聊天软件建立赌博群,在哈灵麻将软件内设置亲友圈,按输赢分数结算并收取台费,累计收取台费24万余元,一审以赌博罪定罪,二审经抗诉改判开设赌场罪,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两案确立:依托第三方棋牌软件、以出售游戏币或者收取台费方式变相牟利的,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同时,认定犯罪与认定情节严重不应片面适用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的单一标准,还应综合日均数额、运营时长、参赌人数与社会影响。边界在于:这两案的刑罚都在较低区间,恰恰说明同一罪名下的量刑差异极大,不能以此推断同类案件的普遍刑期。
王某等开设赌场案(2023-06-1-286-001)。王某、王某强购买网络赌博平台并发展代理接受投注,殷某某、赵某东组建微信群接受赌资后在平台下注并抽取提成,赵某敏长期为赌博微信群发送开奖结果获利367956.54元。五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六个月,其中赵某东、赵某敏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三十万元。规则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的,均属开设赌场行为;提供发送开奖结果等服务并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构成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该案还明确,开设赌场行为持续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的,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刑法。
吴某、樊某开设赌场案(2023-06-1-286-012)。吴某购买具有上下分功能的代理账号运营棋牌平台,通过上下分差价与平台奖励获利,累计收取赌资9557590.68元,非法获利33794.01元;受雇的樊某轮班联系赌客、提供上下分兑换服务,获得工资23000元。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樊某被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规则是:公通字〔2010〕40号规定「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但并未规定必须设有下级账号才能认定为代理,行为符合代理特征的,即使没有发展下线同样可以认定。边界在于:认定代理的实质是使用网站工具与数据独立运营并从差价、奖励、提成中获利,单纯以自有账号参赌的赌客不属此列。
于某开设赌场案(2023-06-1-286-007)与谷某霖开设赌场案(2024-06-1-286-004)。于某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行使代理权,通过微信接受报号并坐庄,在四个赌博App上累计赌资分别为432560.97元、11700元、30961.7元、348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谷某霖担任福盈彩票网站代理并发展下线,赌资合计2629874元,非法获利47764.84元,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两案对照的价值在于:赌资量级相近甚至更低的一方刑期反而更长,说明违法所得数额、所起作用大小、犯罪后表现同样进入量刑,不能只看赌资。谷某霖案裁判要旨明确要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汪某某开设赌场案(2023-06-1-286-006)与宣某某等开设赌场案(2023-06-1-286-011)。汪某某在网站代理与赌客之间提供中间结算,累计收取赌资212601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法院还认定其系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活动而酌情从重。宣某某等三名在校学生为必赢亚洲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宣某某共收取赌资32193601.41元,个人非法获利318294.58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赵某甲、赵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适用缓刑。规则是: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达到公通字〔2010〕40号第二条标准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定罪处罚。边界在于:该罪名不以行为人参与赌博或者了解具体赌局为前提,所谓「只是帮忙转账」不构成抗辩;而在共同犯罪内部,是否发展下线、作用大小仍会显著影响是否适用缓刑。
邵某等人开设赌场案(2023-06-1-286-003)。行为人在棋牌室内开设「百家乐」赌博盘口,由他人提供网址、账号、密码与配钞并安排人员投注结算,按账号洗码量的一定比例抽头分配,2019年1月16日至案发涉案赌博账号洗码量为261万余元。主犯邵某、葛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从犯丁某、戴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二万元。规则是:在百家乐平台中,洗码量是平台与下级代理进行利益分配的基础性数据,能够客观反映真实交易量,应以洗码量而非最初投入额作为赌资数额及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边界在于:该结论建立在百家乐的行规与结算方式之上,不能直接搬到其他玩法或者结算规则不同的平台。
郑某某、彭某、羊某某开设赌场案(2023-06-1-286-013)。行为人在多个网络赌博平台为赌客上下分结算并抽头渔利,两名赌客参赌期间向其转账金额为1336586元。二审对彭某改判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郑某某、羊某某分别为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五年,各并处罚金一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规则是:赌资累计的认定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与主客观一致原则,既不能把「实际支付资金数额」扩大理解为每次转账上分都视为一次实际支付,也不能缩小理解为仅以实际赌本作为赌资数额;在同一平台、同一规则下频繁收支、重复滚动投注的,应当以双方内心认同的「一次赌博行为终结」为评价单位。该案最终按「参赌人员每天最大投注额加总赢取额」认定。边界在于:这是结合个案赌博规则、参赌频率与作息规律作出的认定方法,并非通用公式,其他案件仍应结合平台特征具体论证。
夏某华等人开设赌场案(2023-05-1-286-001)。夏某华夫妇建立微信赌博群并招收10人参与管理,以发红包比点数方式赌博,从庄家赌资及赢家中每局按5%抽头,至案发涉案赌资共2100余万元。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全部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至十万元。规则有三:开设微信赌博群利用抢红包方式赌博的,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由于组建微信群赌博在人员规模、公开程度、获利方式、专业化程度上与网络赌博高度一致,可以参照适用公通字〔2010〕40号认定「情节严重」;凡为赌博目的投入的资金均应认定为赌资,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账户内资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边界在于:这里的参照适用与推定认定都是可以,属于裁量规则,当事人能够证明账户资金另有合法来源的,应予扣除。
梁某甲、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2023-06-1-286-005)。梁某甲与他人合伙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招募多人分工负责绑卡、提现、查单、后勤,共计结算赌博资金34252570余元,梁某甲按1.2%比例获取服务费411030.84元。一审认定梁某甲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二审明确指出,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原审认定从犯有误,但因抗诉未针对梁某甲,依法不能加重其刑罚。规则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在整体犯罪中虽属帮助行为,但行为人在自己组织的团队内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边界在于:主从犯的判断针对的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而非其行为在犯罪链条中的功能定位。
陈某福、易某福等34人开设赌场一案(2024-04-1-286-001)。行为人成立多家公司为境外赌博网站充当代理,以聊天工具招揽赌客到指定平台注册充值,按充值金额分层提成,形成股东、经理、主管组长、业务员四个层级,招揽赌博客户充值共计1.87亿余元,参赌会员4000余个。34人均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刑罚,其中陈某福、易某福等9人刑期自一年七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其余人员一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规则有二:具备人数较多、成员固定、公司化管理、有明显首要分子、有预谋实施等特征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但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开设赌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边界在于:认定犯罪集团与认定恶势力是两个层面的判断,前者影响首要分子的责任范围,后者关系到是否纳入涉恶案件办理,不能相互推导。
陈某开设赌场案(2024-02-1-286-001)。陈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案发后劝说同案人季某银投案,并陪同其到派出所投案,同时就自己涉嫌的赌博问题投案,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拒不供认组织、指挥开设赌场的主要事实。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八千元。规则有二:认定立功的「到案后」不等于「立案后」,虽未处于公安机关实际控制之下,但确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已掌握其涉案且本人准备投案的,可以认定为「到案后」;规劝并陪同同案犯投案且同案犯涉嫌其他犯罪的,属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当认定为立功。边界在于:主动投案但未及时如实供述的,依法不认定为自首,立功与自首是两项独立评价,取得其一并不当然取得其二。
张某、裴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2023-06-1-286-009)。境外人员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博网站,在境内设立多个赌博工作室招揽境外参赌人员,截至2021年6月5日该网站登记注册参赌人员2292名,累计接受投注折合3166063899.73元。张某为威海地区负责人,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并驱逐出境;裴某某负责场所租赁、设备采购并提供多个银行账户,非法获利1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规则有三:赌博网站服务器在境外、参与人多为外籍,但在中国境内开设工作室从事跨境赌博活动、与中国或者中国公民发生直接联系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依照公通字〔2010〕40号第四条,管理者所在地、部分网络赌博行为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在网络犯罪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言词证据的,可以依据电子数据、书证等材料综合全案认定。边界在于:综合认定不等于降低证明标准,法院仍须在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认定,辩方针对电子数据完整性、关联性提出的具体质疑应当得到回应。
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尽快委托辩护人并办理会见,如实了解涉嫌的具体行为、时间跨度与角色。同时着手梳理三件事:本人在平台中的实际职责、获利方式与金额、有无参与分红或者领取明显高于普通劳务的固定工资。这三点直接关系到是主犯、从犯还是不构成犯罪。
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以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家属可以合法收集与保存证明当事人从属地位、劳务报酬性质、任职时间的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聊天记录原件。注意保存原始载体,不要自行截图后删除原件。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这是核对赌资口径、参赌人数统计方法、洗码量或者流水认定依据的关键时点。对认罪认罚的,可以就罪名、量刑建议与是否适用缓刑充分协商,签署具结书之前应当理解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
审判阶段。争点通常集中在三处:行为是否属于开设赌场,赌资与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主从犯划分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都会影响缓刑的适用可能。
判决之后。判决书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罚金的缴纳期限、缓刑考验期的义务,都应当逐项落实。对判决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需要注意,二审因抗诉针对的对象不同而可能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这一点在入库案例中已有体现。
家属不得为之的行为。不要与在押人员串供,不要指使或者协助他人顶替,不要转移、隐匿涉案资金、银行卡、手机、电脑与服务器,不要删除后台数据、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不要接触、劝说或者威胁证人改变证言。这些行为可能使家属本人另行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会使在押人员丧失坦白、认罪认罚的从宽基础。销毁、修改数据规避调查,还会被作为推定「明知」的情形之一使用。
只要不抽头就一定无罪。正确的规则是,抽头渔利只是营利目的最典型的表现,按洗码量提成、参与利润分成、限定游戏币购买渠道变相收费,同样属于营利。仍需核对的因素是收费标准是否与本地区同类经营场所相当、有无按输赢比例取利、是否另设赌博规则。
只是代理不算开设赌场。正确的规则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本身就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而非单纯的帮助行为;即使没有发展下级账号,行为符合代理特征的仍可认定为代理。仍需核对的因素是获利方式、是否独立运营、是否使用网站工具与数据。
线上没有实体场所就不构成开设赌场。正确的规则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微信群与聊天群组都可以成为本罪意义上的赌场,认定的落点是组织管理性、开放性与持续性。仍需核对的因素是有无设定规则、有无控制管理、持续时间长短、参与人是否特定。
银行流水就是赌资数额。正确的规则是,赌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频繁收支、重复滚动投注的情形不能简单按流水累加;账户资金推定为赌资是可以,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应当扣除。仍需核对的因素是平台的结算规则、上下分记录与投注记录的对应关系、有无一人多号或者多人一号。
没赢钱、自己也是受害者就不该判刑。正确的规则是,本罪处罚的是开设赌场的行为,行为人自身是否盈利、是否也在参赌,不影响罪名成立,只在量刑时综合考量。仍需核对的因素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数额、有无退缴。
退了钱、赔了钱就能撤案。正确的规则是,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并影响缓刑评估,但不改变罪名成立;本罪没有直接的被害人,也就不存在通过赔偿取得谅解从而撤案的路径。仍需核对的因素是退缴时间、金额比例、是否同时具备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认罪认罚等于放弃辩护。正确的规则是,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制度,对赌资口径、角色定性、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仍然可以充分争辩,量刑建议也可以协商。仍需核对的因素是具结书的具体内容、是否已充分阅卷、争议事实是否已经解决。
数额没到3万或者30万就一定不是情节严重。正确的规则是,公通字〔2010〕40号第一条第二款除数额外还列有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等情形,且设有兜底项;反过来,达到数额标准也不当然等同情节严重,仍应结合日均数额、运营时长、参赌人数与社会影响审慎认定。仍需核对的因素是行为形态适用哪一份文件、数额认定口径是否成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201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2020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四十四条。
量刑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24〕132号),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省级层面的配套实施细则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印发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粤高法发〔2017〕7号)。适用时应当核对案发地现行有效的量刑文件版本。
案例。指导案例105号、106号、146号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其余案例均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正文括号内所附为入库编号。
本文用于说明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规则与判断方法,不对任何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作出承诺。个案的定性与量刑取决于全部证据与具体情节,本文不能替代对案卷的审查和专业判断。涉及此类案件的,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并以案发地办案机关现行执行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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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开设赌场罪金额29万42个人,,开设赌场罪获利20万以上会判缓刑吗
内容投稿:康梦晴
内容审核:王政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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