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非法转包、没有资质的个人承接工程的情形并不少见。很多实际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投入使用之后,却拿不到全部工程款,还会被各方互相推诿责任。不少施工人员手里只有一份内部合作协议,不清楚合同效力,也不知道该向哪一方主张钱款,维权过程阻碍重重。下面结合一起发生在郑州地区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梳理这类案件当中的法律难点与维权要点。
杜保富律师
案涉工程为郑州龙湖镇某小区 1.2 期公共部分装修项目,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在 2016 年 8 月和某装饰设计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工期 70 个日历天,工程造价 268 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包工包料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案涉项目已经交付,小区业主也已经实际入住使用,质保期限也已经届满。但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一千余万元工程款迟迟没有结清,导致实际施工人无力结清工人工资,多方沟通协商无果后,原告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处理阶段,当事人找到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由杜保富律师团队接手代理该案。杜保富律师 2003 年开始执业,长期处理各类民商事、经济类纠纷,办理过股权纠纷、建工合同、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大量案件,对建设工程案件中实际施工人的保护规则有较多实务处理经验,同时也处理过不少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涉工程款案件,接受委托之后,团队首先多次给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完整还原签约、进场施工、竣工验收、付款沟通的全部经过,梳理现有书面合同、施工资料、沟通记录、付款流水,固定整套证据材料。
从当事人现有材料来看,案件存在几个现实困境。第一,案涉协议名称为内部承包协议,但签约主体是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与分公司,法律层面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合同一旦无效,是否还可以依照原有合同约定索要工程款,是首要需要厘清的问题。第二,工程并没有完整的书面竣工验收手续,被告方极有可能以没有验收合格为由拒绝付款。第三,本案存在多层主体,包含实际施工人、承包公司及其郑州分公司、上游置业公司,责任主体如何划定,哪一方需要承担付款义务,各方应当承担多大范围的责任,都是庭审的核心争议。第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被法院支持,直接关系后续款项能不能执行到位。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代理律师确定几项核心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这份《装修工程内部合作协议书》无效;判令承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对应的利息;要求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之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同时提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抗辩被告方不能以未办理验收手续为由拒付工程款,理由是案涉工程已经被发包方实际投入使用。
本案庭审阶段的主要突破点集中在三处。第一,针对合同效力问题。根据建工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签署的内部承包协议会被认定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本案当中没有正式的验收报告,代理律师将举证重心转移到工程实际投入使用的事实上。
第二,破解 “未验收即拒付工程款” 的抗辩。庭审中代理律师重点提交证据证明项目已经交付、小区业主已经入住。法律层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工程被实际投入使用,可以视为发包方认可工程质量,达到付款条件,不能再以没有验收手续来拒绝向实际施工人结算钱款。这一点是本案能够拿到胜诉判决的关键节点,如果不能证明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当事人的诉求会面临很大败诉风险。很多实际施工人不懂得留存交付使用的证据,发生纠纷之后会陷入被动。
第三,厘清多方主体的责任边界。建设工程案件中,分公司、总公司、上游建设单位责任并不相同。分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而建设单位只需要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区分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要求置业公司在欠付的 53.6 万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笼统要求所有被告共同承担全部欠款,做到诉求于法有据。同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后续执行增加保障。
经过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法院采纳了代理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案涉《装修工程内部合作协议书》,属于非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个人,协议归于无效;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视为质量合格,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结合已付款项予以扣减,最终判决被告方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717550 元,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间接保障一线务工人员工资的兑付基础。
通过这起案件,也可以总结出建工经济纠纷当中,实际施工人维权需要留意的几个关键细节。首先要重视合同签约环节,个人没有资质承接工程,签署的内部承包协议、转包协议很大概率无效,即便合同无效,依然要妥善保管合同原件,合同当中关于计价方式、付款节点、质保期的约定,可以作为后续结算的参照依据,千万不要因为担心合同无效就丢弃相关书面文件。其次要注意留存施工全过程证据,施工签证单、物料单据、沟通记录、现场照片视频,尤其是工程交付、投入使用的证据,在缺少正式竣工验收报告的案件中,这类材料往往决定案件走向。再次,发生拖欠工程款之后,不要只盯着直接签约的分公司,需要梳理全部参与项目的主体,查清建设单位是否还有欠付工程款,正确划定被告范围。最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法定行使期限,出现纠纷之后,建议尽早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权利因期限届满而无法得到保护。
现实当中很多经济类纠纷,案件事实复杂,主体多层嵌套,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存在不少难点,当事人如果仅凭自己的理解处理案件,很容易遗漏关键证据,或者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承担不利后果。遇到这类纠纷,应当尽早固定证据,借助专业法律人士梳理案件方向,选择合适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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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建筑工程欠款是债权还是物权,建筑工程欠款纠纷如何解决
内容投稿:傅铭宸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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