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车祸后医药费保险公司除外车主需不需要赔偿视情况而定。如果保险足够的话,是不需要额外的,但是如果不够的话,差额是要由车主赔偿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购买商业险后出车祸,并不意味着车主完全不用赔钱,是否需要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保险公司赔偿情况
1. 交强险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交强险有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通常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 商业险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针对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赔偿金额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额、免赔额等条款及事故实际情况确定。
2)车主可能需要赔偿的情况
1. 未投保相应险种或保额不足:若车主只买交强险,或虽买商业险但保额不足,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分,车主需自行承担。
2. 存在保险免责事由:车主存在酒驾、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可能拒赔或赔偿后向车主追偿,车主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 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某些特殊损失或费用,如精神损害抚慰金、间接损失等,不在保险合同赔偿范围内,车主需自行承担。
1.出车祸后,车主可能有车险外费用赔偿责任。
因为车险遵循限额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车主承担。
2.若车主出现酒驾、无证驾驶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况,保险公司可能拒赔,全部赔偿费用均由车主自己承担。 3.像车辆贬值、营运车辆停运等间接损失,一般不在车险赔偿范围,若受害人索赔,车主或许要掏钱。这需结合事故责任、保险状况和损失性质判断。
✎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等薛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金达峰公司、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平安保险吉林分公司赔偿机动车鉴定费404元、出租车停运损失1470元、修车费2680元,总计4554元;
2、请求判令薛某某支付保险公司未赔付金额。
当事人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经济损失2554元(即车辆损失2680元、出租车停运损失1470元、鉴定费404元,合计4554元减去2000元)。
✎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魏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杨某某伟的上诉请求:
2月27日,上诉人垫付前车赔偿款16000元后,全车5人又共同协商一致同意:
由杨某某与李三东、魏世魁每人支付1800元,上诉人杨某某未再支付2800元与车主魏某某,以后再发生的所有费用与我们四人再无关系,全由车主魏某某负责。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6元,由杨某某伟负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杨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杨某某上诉请求:
判令国任公司支付平安公司保险赔偿款36000元;
判令平安公司出示所有在4S店维修的更换原件。
×××号车辆当时就有车贴,为何国任公司直到法院开庭才说杨某某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杨某某没有改变车型,买货车就是为了拉货,并没有改变使用性质,国任公司为何拒赔,而且时间相隔六个多月,给杨某某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国任公司应承担一切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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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出车祸了可以赔车费嘛,出车祸走保险车主还用出钱吗
内容投稿:毛涵
内容审核:刘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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