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普通人打完官司,心里满是憋屈。明明开庭提交了借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这些实打实的材料,最后判决书下来还是输了。
不少人第一反应,怀疑审判有问题,想去找线索证明法官故意偏袒。可现实很无奈,普通老百姓没有侦查权限,拿不到私下沟通、利益往来这类内部证据。一味盯着去找主观徇私的证据,绝大多数时候都是处处碰壁,维权路直接走进死胡同。
很多当事人不知道,维权不一定非要去证明别人内心的想法。判决书本身就是一份白纸黑字的书面材料,里面藏着可以核查的程序标准。不用挖内幕,对照法条核对判决书内容,就可以找到合法的救济突破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就是普通人二审、再审阶段非常实用的工具。
这条不是理想化的口号,是硬性司法解释。
法条原文: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配套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裁判文书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围绕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全面审查,写明采纳或者不予采信的理由。
翻译成大白话:双方吵得厉害、能够左右案件输赢的证据,法官不能简单一句“不予采信”就打发过去,更不能整篇判决书直接跳过这份证据。采信或者不采信,都要把道理写在判决书里面。只有双方都没有异议的证据,才可以不用写理由。
现实里不少判决书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你辛辛苦苦整理提交的录音、转账记录、书面证据,要么简单一句话否定,不解释原因;要么整篇文书直接不提这份证据。只给到败诉结果,却不告诉你这份证据到底哪里不行。
当事人拿着判决满心疑惑,却拿不出所谓“徇私”的证据。这时候第九十七条的价值就体现出来:我们不去纠结主观动机,只核对客观文书有没有做到法律要求。
分清两件事:主观徇私,和文书程序瑕疵
很多普通人在这里容易混淆,这里把边界讲清楚。
1. 想要证明法官构成枉法裁判类刑事问题: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主观故意徇私舞弊,这类证据普通人很难获取。
2. 核查判决书程序是否合规:看书面材料即可,看得见、可以逐条对照,不需要打探私下情况。
什么才算关键证据?
民间借贷的借条、转账记录;侵权案件的录音录像;合同纠纷的书面协议。假如这份证据一旦被采信,案件结果就会发生变化,就属于必须说理的对象。只是用来佐证细枝末节的辅助材料,不属于这个范畴。
现实当中,不是只要文书少写几句话,就等于存在职务违法。有可能是办案人员文书撰写疏漏、工作粗糙。但即便只是文书疏漏,只要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就属于程序层面的问题,当事人有权通过上诉、再审申请要求纠错。
普通人实操三步,直接可以写进上诉、再审材料
切记:文书里面不要写情绪化表述,不要写“法官偏袒”“暗箱操作”这类主观猜测。只陈述客观事实,列明证据、法条、你的诉求,效果才最好。
第一步:整理手里全部材料,锁定客观事实
拿到判决书之后,先不要沉浸败诉情绪。
1. 找出法院给你的证据接收回执,确认你一审一共提交了哪些证据;
2. 筛选出双方争议大、能够改变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
3. 逐段翻看判决书,标记:是只写了“不予采信”没有理由,还是整篇判决完全没有提及该证据。
把客观情况如实记录:我方于什么时间向一审法院提交某某证据,该证据用于证明什么核心事实。原审判决没有依照司法解释写明采信或者不予采信的理由。只摆事实,不做主观揣测。
第二步:上诉状、再审申请完整串联法律依据
不要孤零零只引用第九十七条,把配套法条一并写上,形成完整法律逻辑。
引用清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相关条款。
参考文书表述模板(可以直接改写使用):
“上诉人原审提交XX证据,该证据属于认定本案核心事实的关键证据。原审判决未依照法律规定阐明该证据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三步:区分诉讼救济与监察监督两条路径,不要混为一谈
1. 上诉、申请再审:解决案件本身问题,追求发回重审、改判。依靠的就是文书说理存在瑕疵这一客观程序问题。
2. 如果你手上还有线索,怀疑存在收受利益、刻意隐匿证据等职务违法情形:在诉讼程序之外,可以按照正规渠道向纪委监委、检察院提交线索反映情况。
两条路径可以同步推进,但不能互相替代。程序有瑕疵不等于直接就是刑事渎职,要分开看待。
普通人一定要避开的三个高频误区
误区一:只要证据没写理由,就一定可以翻案
法律保护的是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的争议证据。如果只是无关紧要的辅助材料,就算没有说理,一般不会推翻判决。同时,就算存在说理瑕疵,二审法院也会综合全部案卷,如果去掉这个瑕疵之后,现有其他证据依旧维持原有结果,也不一定直接改判。但是,提出该理由,会倒逼上级法院完整复核全部案件材料,提升你的案件被认真核查的机会。
误区二:把文书说理瑕疵等同于刑事枉法裁判
判决书说理不到位,成因很多,有文书撰写疏漏,不等于一定存在徇私枉法犯罪。刑事追责需要独立证据证明主观故意,不能简单拿程序瑕疵直接认定犯罪。
误区三:上诉、再审文书通篇发泄情绪
很多当事人写材料大段控诉主观不公,却没有列明证据清单、法条依据。情绪再多,代替不了法律论证,文书很容易被直接驳回。
司法正义不光要有最终结果,还要把得出结果的道理公开写出来,摆在当事人面前。法官有权判断证据可信或者不可信,但判断逻辑,应当能够在文书当中看得见。对于普通当事人,我们很难去窥探审判人员内心想法,但法律给了我们一把尺子,拿法条对照判决书,就可以检验程序是否到位。
维权不是靠激烈的控诉,而是用好法律给出的规则。程序权利,本身就是当事人实实在在的维权武器。
你打完官司拿到判决书,有没有遇到过关键证据被忽略、不说明理由的情况?打二审或者再审的时候,你最先关注判决书的哪些部分?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经历,如果文章对你有帮助,欢迎点赞转发给身边有需要的朋友。
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院网裁判实务解读、公开民事裁判案例。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为法律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每一个案件细节不一样,文书撰写、诉讼操作建议结合自身证据,咨询执业律师,一切以受理法院办理为准。
(全文24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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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故意伤害罪起诉流程,故意伤害如何够罪
内容投稿:毛菲洁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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