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3年,紫阳县汉王镇的王某因烤烟种植需要,雇请同镇的田某修建产业便民道路。工程完工后,双方对道路计价长度产生争议,于是共同申请紫阳县汉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
2024年7月,经过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道路暂按2027米、30元/米计算劳务工资,合计60810元;若农业部门核定里程少于暂定长度,按实测里程结算;同时约定,王某需在2025年7月30日前组织第三方核验道路,逾期未核验,则按照2027米结算并付清款项。
协议签订后,王某迟迟未支付修路费用,田某无奈之下将王某诉至紫阳法院。
法院判决
2026年8月,蒿坪法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田某为王某提供了劳务,且就劳务工资达成了调解协议,对欠付金额、支付时间等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现王某未按约定支付劳务工资,已构成违约,依法要承担违约责任。
为精准核实工程量、客观公正核算劳务工资,蒿坪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案涉道路施工现场开展实地勘查、现场测量。经现场勘验测算,最终确认实际修建道路总里程为1642.9米。双方对本次现场勘验结果均无异议,并当庭予以确认。最终确定按照30元/米的单价,以现场勘验确认的1642.9米实际施工里程为依据,核算劳务工资。
最终判决:王某向田某支付劳务报酬49287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纠纷,结合案件审理,向广大群众普及三项重要法律知识:
1、人民调解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恪守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双方自愿签署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性质等同于民事合同。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反悔、拒不履行。本案中王某与田某在镇人民调委会自愿协商形成书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长期拖欠劳务款项,已经构成违约,田某有权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但需要特别区分:人民调解协议≠法院调解书,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不具备直接强制执行效力。 若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需要先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调解后及时申请司法确认,有效减少诉累
很多群众存在误区:只要在调委会签好协议就高枕无忧。事实上,单纯的人民调解协议缺少强制执行力。双方达成调解合意后,建议共同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法院审查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后,一旦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无需再次起诉,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反观本案,双方达成调解后没有及时办理司法确认手续,王某逾期拒付工程款,田某只能重新提起民事诉讼,经历立案、举证、现场勘验、开庭审理全套流程,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增加不必要的维权成本。“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才是低成本、高效率化解基层纠纷的优选方式。
3、调解协议内容务必清晰规范,约定不明易再起争端
书写调解协议时,条款模糊、表述不严谨,极易引发二次纠纷。本案协议虽然设置暂定里程、第三方核验条款,但未提前明确第三方核验流程、组织方式,双方后续无法自行完成测量核对,矛盾再次激化。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为查清客观事实,需要组织现场勘验、组织举证质证,重新核实基础数据。如果协议条款清晰、结算标准、测量方式、时限权责全部写明,能够很大程度避免后续再起争议。在此提醒群众,签订调解协议时,金额、数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应当准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表述,从源头消除纠纷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作者:杨缘缘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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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劳务纠纷有哪些,关于劳务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投稿:苗晨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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