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林寻鹿 · 寻鹿手记
| 交通事故系列 · 补遗篇:最高1.99万,不算出险、不涨保费,却是被误解最深的一条交强险规则
情景再现(假设情形,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老周开车,绿灯直行。路口左侧突然窜出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他猛踩刹车还是没躲开,骑车人连人带车摔了出去,住院治疗。
交警勘查后认定:电动车驾驶人闯红灯,负事故全部责任;老周无责任。
老周松了口气:“无责,那就是对方自己的事,跟我没关系了。”几天后,保险理赔员的电话打了过来:“周先生,对方医疗费已经产生,您的交强险需要按无责限额承担其中的1800元医疗费。”
老周当场就懵了:“我无责!凭什么我的保险要赔他?这算我出险吗?明年保费会不会涨?”
最早遇到“无责赔付”问题的时候,我也有点懵,今天就来聊一聊无责赔付那点事儿。顺便说,开车的人越早懂这条规则,真遇到时越不吃亏。
要理解无责赔付,先要分清两个“责任”。
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是对“事故发生谁的错”的行政评价。而保险要承担的,是基于交强险合同的法定赔偿责任。两者不是一回事。
你在交警那里“无责”,不等于你的保险在伤者面前“免责”。
这个条文看两点。
第一,赔偿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只要你的车伤到了车外的人,就在保障范围内。
第二,唯一的例外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除此之外,条文没有设置任何“以被保险人有责为前提”的条件。
这正是交强险区别于商业三者险的地方。商业三者险遵循过错责任,保险公司按你的责任比例赔。交强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只要损害与本车有因果关系,无论你有没有错、错多大,保险都要在限额内赔,只是“有责”和“无责”两档限额不同。
之所以这样设计,是把交通事故伤者的生命健康放在最高位。先用保险把救治的钱垫上,至于“这起事故到底谁的错”,是赔付之后各方再算的账。
辽宁开原法院在一个无责赔付案件中就明确写道:无责赔付体现的是交强险的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和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
2020年9月19日车险综合改革后,交强险“无责”一档的限额是三项合计1.99万元(该限额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授权监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统一规定,历经车险综改调整):
对比有责一档(死亡伤残18万+医疗1.8万+财产2000元,合计20万)就知道,无责限额大约是它的十分之一。
钱不多,但它是“无责”情形下保险仍然兜底的底线。改革前无责限额合计只有1.21万元(1.1万+1000元+100元),改革后提高到了1.99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交强险限额分项计算、不能串用。医疗费超过1800元,不能从“死亡伤残18000元”里挪额度补。
无责赔付不是“无条件赔付”,它同时满足四个前提才会启动:
保险期间是1年,脱保一天都不行。如果交强险过期未续保,无责赔付的钱就没了“保险”这层壳,未投保交强险的无责方,要在无责限额内自掏腰包赔偿。
“无责”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不是自己觉得“我没过错”就算。反过来,对认定书结论有异议,要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申请复核(详见系列文章),别当场口头认责。
这是最容易产生误解的一条。无责赔付要求受害人的损害与本车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本车与受害人发生碰撞,或对损害的发生有实质性影响。
如果无责机动车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需要赔偿。你的车好好停在路边车位,路人自己走路摔伤,跟你的车没有任何接触,自然谈不上无责赔付,不是“谁在现场谁出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都写明了同一规则: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保险公司不赔、机动车一方也不承担责任。该规定就把“碰瓷”装到口袋里,自己往车上撞,法律不会让保险为这种行为买单。
这里要把“故意”和“有过错”分清楚: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被撞,是有过错,不是故意,有过错仍然赔,只是机动车一方责任会相应减轻。只有“故意往车上撞”才彻底免责。很多司机把两者混为一谈,以为“他全责就一分不用赔”,恰恰是吃亏的开始。
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横穿机动车道,机动车无责,对方受伤,这种场景无责赔付适用最多。
青海12348普法平台公布过一个案件:2023年4月,电动二轮车闯红灯与机动车相撞,交警认定电动车驾驶人全责、机动车无责,伤者构成伤残后起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付限额内赔偿19800元(伤残18000元+医疗1800元)。机动车一方虽然没有过错,保险依然要按无责限额出钱。
两车相撞,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时:无责方的交强险,要在无责限额内赔偿对方车上人员的伤亡(医疗1800元、死亡伤残18000元)。对方车辆的车损,由全责方的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和商业三者险赔。无责方自己的车损,也由全责方及其保险赔。总之,自己的损失找对方要,自己的保险赔对方的伤,两条线各走各的。
对无责方来说,投保交强险本身就是在给自己装一层“免责保护”。有保险,赔付由保险公司出。没保险,同样的钱就得自己掏。
如果伤者的损失超过了无责限额(比如医疗费就花了上万元),超出的部分怎么办?分两种情况:
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一方虽然无过错,仍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安徽省政府的普法文章举过一个例子,伤者医疗费11800元,保险在无责限额内先赔1800元,剩下10000元,机动车一方最多再承担1000元。如果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这1000元通常由三者险出。
成都一起行人深夜翻越护栏闯红灯被撞的案件也走了同样的逻辑,医疗费12万,无责限额赔1800元后,剩余11.82万元的10%由商业三者险全额赔付,司机本人没掏一分钱。
对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无责方在无责限额内赔完对方车上人员的伤亡后,就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各自损失找各自的保险解决。
把上面的规则翻译成可执行的步骤:
站在无责方的角度,自己明明没做错什么,保险却要“替”自己赔别人钱,第一反应确实难以接受。
但换个角度看:交强险每年几百块保费,换来的不只是“自己有责时有人兜底”,还包括“自己无责时伤者也能及时获救”,这恰恰是交强险区别于商业险的公益属性所在。
而对于伤者一方,这篇文章同样值得收藏:对方无责,不等于你没人赔。先有无责限额1.99万元垫底,超出部分对行人还有“不超过10%”的规则托着,别被“对方无责、没钱赔你”的话术劝退,该报的案要报、该主张的要主张。
了解规则的人越多,事故后的纠纷就越少。这也是这个系列想做的事。
免责声明:本文为交通事故普法系列科普文章,开篇场景为假设情形,案例均来源于公开渠道并已作脱敏概括。文中涉及的法律规定、限额标准、裁判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限额数据以2020年9月19日起施行的银保监会公告及最新监管规定为准。个案的责任认定、赔付计算与诉讼策略需结合具体案情、受诉法院口径综合判断,如遇实际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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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车祸无责赔偿,交通无责任需要赔钱吗
内容投稿:葛铭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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