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吴斌律师 知恒全国刑事专业委 副主任
王祖瑶 刑辩大状师团队核心成员
前言
前文中,吴斌律师和大家探讨了如何从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展开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实际上,合同诈骗罪并不止这一条无罪辩护思路,还可以从“欺骗行为”这个角度切入。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然而,民事欺诈中有欺骗行为,合同纠纷中可能存在不实陈述,甚至正常的商业谈判中也难免有夸张和渲染。欺骗行为只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手段,欺骗行为本身并不等于合同诈骗。
因此,从欺骗行为的性质、内容、程度等方面入手,论证行为人的欺骗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所要求的“根本性欺诈”标准,是一条值得深入挖掘的无罪辩护思路。本文中,吴斌律师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梳理民事欺诈中的欺骗行为与合同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之间的核心界限,为合同诈骗罪提供充分有效的辩护思路。
“欺骗行为”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可见,刑法对合同诈骗罪欺骗行为的方式作出了较为宽泛的界定。
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虽然在行为方式上高度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根据司法实践的总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从欺骗行为的程度上看。 部分欺诈不等于合同诈骗,关键在于欺诈行为是否导致合同履行基础丧失。如果欺诈行为对合同的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响,则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反之,若欺诈行为直接动摇了合同的核心基础,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则可能触及刑事红线。
第二,从欺骗内容上看。 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的欺骗,如夸大履约能力、隐瞒商品瑕疵等,但不会导致合同根本目的落空;合同诈骗罪则是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的欺骗,会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
第三,从欺骗行为的发生时间上看。 合同诈骗罪的欺骗行为一般发生在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前,如果欺骗行为发生在取得财物之后则应慎重考虑。
第四,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上看。 民事欺诈中行为人追求的是交易性利益,欺诈行为是为了促成交易;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以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财物为根本目的,合同仅是实现非法占有的工具。
第五,从行为人的履约态度上看。 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一般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意愿。
上述五个方面相互关联、互为补充,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审查、整体判断,不能仅因存在欺骗行为即简单入罪。
实务中,哪些欺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实务中,部分办案机关容易将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直接等同于合同诈骗,而忽视了欺骗行为的性质、内容和程度,这恰恰是我们进行无罪辩护的关键切入点。下面,吴斌律师将结合几个无罪案例,逐一分析实务中哪些类型的欺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理由一:欺骗行为对合同履行不产生根本影响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案例一:黄某某、周某、袁某某因建设工程中虚报混凝土用量、虚增工程量,被控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二审均判决无罪
2012年11月,实际施工人黄某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过程中,黄某某以弥补前期混凝土损耗为名,要求混凝土供应商提供虚假送货单,将虚假单据混入真实单据中办理签证,虚报混凝土用量218立方米;另授意周某虚增桩长和土层厚度数据。后黄某某据此申请并获得了部分工程款。
一审分别判决三名被告人无罪,经抗诉,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无罪理由】对于建设工程这种连续履行的合同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应从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响的,可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解决,一般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无罪理由二:局部事实的欺骗未动摇合同根本履行基础,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无罪案例二:因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李某某被控构成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李某某系房地产开发商,以江西某公司名义与吴某、姚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将该房屋向银行做了抵押登记,但未如实明确告知买受人。李某某隐瞒了该部分事实。后李某某向买受人交付了商铺,买受人实际占有、使用并出租收益。
一审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二审认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理由】本案中,李某某签订合同后随即履行了交房义务,买受人实际占有使用商铺并出租收益,未造成财产损害。李某某隐瞒抵押事实的目的是促成交易、实现经营获利,而非通过该欺瞒行为直接占有对方的购房款。该隐瞒行为仅涉及合同履行中的局部事实,未动摇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根本基础,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理由三:欺骗行为产生于履行过程中,且事后积极补救、未逃避债务应审慎认定合同诈骗罪
无罪案例三:因取得货物后未能支付货款,陈某某被控构成合同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
1998年,陈某某以公司名义与某经理部签订购买红小麦2000吨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某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陈某某误以为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该合同。与此同时,某经理部又要求提前支付货款。陈某某为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将已收到的红小麦降价处理,得款120余万元。此后,陈某某将其中的74万元提前支付给某经理部,剩余货款用于偿还公司其他经营性债务。事后,陈某某向某经理部出具还款保证书,承诺偿还剩余货款。
一审判处合同诈骗罪;经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经申诉,再审改判无罪。
【无罪理由】本案中,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具备合同履行的能力和诚意,无欺骗他人财物目的,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产生部分欺骗行为的,应当按合同纠纷对待处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理由四:被告人欺骗行为的目的是促成交易、通过履行合同获利,而非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不应直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无罪案例四:因股权置换中虚列资产、隐瞒债务,骗取香港F集团财物,洪某被指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宣告无罪
1998年,洪某为融资装修厦门某大饭店,在与香港某集团进行股权置换时,指使他人伪造财务账目资料,虚列厨房和洗衣房设备等资产,隐瞒银行贷款492万美元等负债,同时隐瞒香港某公司已与他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且已收取投资本金9834万元的事实,诱使某集团与其签订股权置换合同。股权置换后,洪某以置换取得的东南亚大酒店40%产权向工商银行质押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该款大部分用于某大饭店的后期装修及营运。
一审认定洪某的行为属于经济活动中的民事欺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宣告无罪。
【无罪理由】洪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双方达成股权置换协议,取得厦门某大饭店装修及营运所需资金,目的是通过履行置换合同而使自己获利,并非通过该欺瞒行为直接占有某集团的财产,从合同履行情况看,洪某在股权置换合同中共有九项约定义务,合同签订后即已履行了五项。综观全案,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合同诈骗。
结语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能只看行为人有没有说假话、有没有隐瞒事实,还要看他欺骗的是什么、欺骗到什么程度、欺骗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欺骗行为针对的是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而非合同的核心基础事实;如果行为人的欺骗目的是促成交易、获取经营利益,而非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如果行为人虽然有欺骗行为但积极履行了合同,未导致合同根本目的落空等等,就意味着欺骗行为并未达到根本性欺诈程度,那么这种欺骗就大概率停留在民事欺诈的层面,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吴斌律师认为,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正是在于穿透“说了假话”这一表象,从案卷材料中梳理出欺骗行为的具体指向、发生节点、实际影响,用证据向法庭证明该欺骗行为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合同的履行基础,将那些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从刑事诉讼程序中拉回正轨。
律师简介
吴斌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知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专业方向:
诈骗、经济犯罪辩护以及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个人简介:
吴斌律师,专注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尤其擅长办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开设赌场罪、虚拟货币洗钱等刑事案件。
社会荣誉:
1.撰写的《“保健品”等养老诈骗犯罪的类型及有效辩护思路》一文,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理论成果奖。
2.撰写的“保健品诈骗罪一审辩护词”荣获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三周年 “优秀法律文书大赛”一等奖。
3.荣获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专业典范奖"。
4.荣获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金牌笔耕奖"。
5.“张某某被控诈骗3.7亿元获无罪结果一案”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5年度业务成果奖。
2024至2026年度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1.2024年度,“古董艺术品拍卖类型”诈骗罪获得不起诉结果;
2.2024年至2025年度,两起“销售保健品类型”涉嫌诈骗罪,成功改判虚假广告罪;
3.2025年度,一起“销售保健品类型”涉嫌诈骗罪,无罪案例,且获国家赔偿;
4.2025年度,“打架斗殴类型”寻衅滋事罪,在同案犯被判缓刑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结果;
5.2026年度,涉案金额千万元级的生产、销售伪劣电缆案,获得不逮捕结果,取保候审。
#广州刑事律师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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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店铺合伙怎么分配利润,商铺合作
内容投稿:宋艺军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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