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针对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这一常见且具有较大社会危害的行为,程豪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实际案例,从追逐竞驶行为的不同情形、法律性质及司法裁判要点等角度展开分析,为准确认定该类犯罪提供清晰指引。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其中,追逐竞驶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重要情形。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对于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对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情形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分类探讨。
问题界定与分类
明确讨论范围:本文主要分析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的情形,排除因紧急避险、执行特殊任务等具有合理理由的驾车行为。同时,对于轻微的、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威胁的车速竞争行为也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分类梳理:程豪律师认为,以“追逐竞驶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紧迫现实危险”作为首要分类标准,有助于厘清后续的责任认定。可以将追逐竞驶情形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共安全造成紧迫现实危险的追逐竞驶,其特征是在道路上高速行驶、频繁随意变道、曲折穿插、瞬间速度远超限速等,极大地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严重威胁其他道路参与者的安全;另一类是未对公共安全造成紧迫现实危险的追逐竞驶,即虽有一定的追赶、竞争行为,但并未出现高度危险的驾驶动作,车速超出限速的程度相对较小,且周围车辆、行人较少,发生事故的风险较低。
对公共安全造成紧迫现实危险的追逐竞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程豪律师指出,在此类情形下,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一般会综合考虑行驶路段(如是否在繁华路段、隧道等人员密集场所)、行驶时间(是否在交通高峰期)、行驶速度、驾驶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这种追逐竞驶行为本质上是对公共交通安全的严重侵犯,将其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及时遏制此类危害行为,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未对公共安全造成紧迫现实危险的追逐竞驶:虽然该行为未达到刑法入罪标准,但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行驶,不得超速、违规变道等。对于这类追逐竞驶行为,可能会面临罚款、扣分等行政处罚。程豪律师认为,这类行为虽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依然违反了交通管理秩序,需要进行相应的规制。
对公共安全造成紧迫现实危险的追逐竞驶案例:案号(此处省略),2017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李X在南京长江二桥高XX上,驾驶苏A×××××的轿车以随意变换车道等方式,二次对马某驾驶的轿车快速追赶并超越该车。同日15时许,被告人李X驾驶车辆与被告人薛XX驾驶的苏A×××××轿车在南京市九华山隧道、西安门隧道等地,随意压实线变道,曲折穿插,相互追赶行驶。经鉴定,二名被告人在隧道的瞬间速度超过限定时速100%。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薛XX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薛XX家属委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程豪律师,经多次会见以及阅卷,提出被告人薛XX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且系初犯等角度出发为薛XX进行辩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薛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刑期与已羁押看守所的时间一致,基本做到了“实报实销”。程豪律师评析:本案的裁判逻辑与前述分析一致,两名被告人在隧道等人员较为密集的路段高速追逐,瞬间速度远超限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紧迫现实危险,符合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法院采纳了程豪律师关于薛XX具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体现了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未对公共安全造成紧迫现实危险的追逐竞驶案例:在某偏远路段,甲、乙两名司机在道路上有一定的追赶行为,车速超出限速约20%,且该路段当时车辆和行人稀少。交警发现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两人作出了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程豪律师评析:此案例中,甲、乙两人的追逐竞驶行为因未对公共安全造成紧迫现实危险,未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也体现了不同程度的追逐竞驶行为在法律上的不同评价。
总结与律师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程豪律师总结认为,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情形的法律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紧迫现实危险以及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于驾驶者而言,程豪律师建议在道路上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任何形式的追逐竞驶行为,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在认定此类犯罪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标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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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危险驾驶罪是不是交警管辖,危险驾驶罪是刑事处罚吗
内容投稿:水丽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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