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和解需要交警参与。根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自行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处理交通事故步骤是什么: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故协商后,是否需要去找交警,主要取决于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后续的处理需求。
1.事故协商后的一般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如果事故双方已经自行协商并达成了一致,那么他们并不必须再去交警大队进行进一步的处理或结案。
▷ 在事故双方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可以按照协议的内容进行赔偿和处理,无需再寻求交警部门的介入。
2.涉及报警和事故认定的情况:
▷ 如果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已经报警,并且交警部门已经介入,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即使双方后续协商达成一致,也还是需要与交警部门进行沟通,确保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与双方的协商结果一致,或者按照协商结果对认定书进行必要的修改。
▷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也可能需要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作为保险理赔或后续法律程序的依据。
3.特殊情况的考虑:
▷ 如果事故涉及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等严重情况,那么无论双方是否协商达成一致,都必须及时报警并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因为这些情况下,事故的处理和责任的认定可能涉及更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公共利益。
▷ 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商结果显失公平,那么该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交警部门或法院寻求救济。
事故协商后是否需要去找交警,取决于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后续的处理需求。如果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么他们并不必须再去交警大队进行进一步的处理或结案。但如果涉及报警、事故认定或特殊情况,那么可能还需要与交警部门进行沟通或寻求法律救济。
1.事故发生后,赔偿不一定要找交警。
交通事故中,交警主要认定责任。
责任明确后,双方可自行协商赔偿,达成一致就按约定赔。
2.若协商不成,可请求交警调解。调解基于自愿,成功后会制作调解书,双方依此赔偿。
3.若不想调解或调解无果,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依实际情况选择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袁某某与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1329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7月26日20时20分,袁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车载曾若某某)由崇仁县老交警大队往麻鸡圆盘方向行驶,途经崇仁县胜利路老交警大队路段时,袁某某驾车左转弯驶出道路时遇孙某某驾驶赣F×××**小车由相对方向行驶而来,因袁某某驾车左转弯驶出道路时未注意让行及孙某某驾车途经事故地点时未减速慢行,导致赣F×××**小车与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且之后又碰撞停在路边的赣F×××**小车、江某某四轮电动车和晋A×××**小车,造成袁某某、曾若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及五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袁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3718.55元,限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原告袁某某返还被告孙某某垫付的医疗费8244.44元,此款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理赔款中予以扣除。
✎邝某某好、寇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寇某某、中盛公司、平安公司答辩及证据:
原告没有医嘱证明出院后需要护理,原告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没有相关依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4261.2元给原告邝某某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839元,请于案件生效后七日内到本院领取《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要求补缴诉讼费,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杭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杭某某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几被告赔偿原告原告医疗费13710.03元、出院后护理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复查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20003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续医费2000元、鉴定费2511.6元,合计53544.63元;
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赔偿;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月27日12时30分,被告邓某某驾驶渝AXXXX5小型客车,沿重庆市两江新区礼贤路无信号灯十字路口行驶时,其车与右方直行的李某某驾驶的渝BXXXX5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渝BXXXX5的小型客车车上乘客原告杭某某学受伤的交通事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杭某某学41816元,被告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杭某某学527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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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事故发生后赔偿是否该找交警处理,发生事故后赔偿后要求对方写什么
内容投稿:萧鹏芷
内容审核:王政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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